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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举报线索初查成案率之管见/胡立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0:54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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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举报线索初查成案率之管见

胡立柱


从某市检察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得知,该市去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只占举人举报中心移送初查线索的4%。成案率低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的自身形象,而且制约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举报线索初查成案率低,既有初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案观念陈旧、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科技含量低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存在审查线索不细致、分流线索不及时、初查不规范、全局观念淡薄、工作主动性不够等主观方面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提高成案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初查的法律性质,完善初查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对初查却没有明文规定。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地位,同时为了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对初查作了专节规定,并对初查提出两条基本原则,即:举报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进而在1999年高检院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界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但是由于初查工作的非法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手段有限性,在实践中制约了初查工作的开展。所以,建议在法律中必须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初查实质上是一般性的调查活动和审查,它是后续侦查的前奏,是立案的基础。只有对初查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才能使初查有法律依据。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提高初查效率,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
二、更新立案观念。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一般是“从事到人”,与此的不同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等案件,一般很少有现场可查,举报又不及时,并且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使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形成了“从人到事”的主导型侦查模式,排斥了“以事立案”的实效性,致使立案数量少。为此,需要更新立案观念,第一,要改“以人立案”为主为“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并重。在特定条件下要根据案件情况,果断“以事立案”,从而避免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漏侦”。这也适应高检院提出的检察改革的要求。第二,放宽程序。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可知,在立案阶段不能随意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立案的实体意义越来越淡化,而程序意义越来越突出。《决定》也指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不需要以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基础,我们要注意避免出现立案与逮捕条件同一,甚至更高的不协调情形。只有在初查阶段,根据案情的发展,不断地收集、固定证据,才能提高成案的实效。这也符合刑诉法放宽程序要求的总趋势。
三、推行密码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
据报载,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仅占10%。署名举报少,匿名举报多,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是造成成案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着力提高举报线索质量。密码举报是一种新的署名举报方法,是一种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规定》,密码举报由举报中心专人负责,并设立密码举报专线和自动受理系统,统一受理、审查密码举报材料。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试行密码举报,成案率提高了近10%。密码举报不仅可减轻举报人的心理压力,鼓励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还可减少重复、越级举报,避免国家机关重复劳动,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健康发展,应在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行。
四、健全管理机制。
有些检察机关对查处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量化管理,但却不够合理。如,规定完成一件初查的给3分,对移送立案的仅在完成初查的基础上加3分。而立案自然要比一般性调查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侦查和诉讼过程也比较复杂。这势必造成对能否立案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成案率较低。为此,应充分认识到初查是查办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是初始环节,应十分重视成案意识,不能以查销、消化线索为目的,在量化管理中,可适当增加移送立案的分值,为提高成案率提供科学合理的机制。
五、加大办案的科技含量。
先进的科技成果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被一些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在作案后或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便迅速串供、毁证。传统的侦查手段已适应不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因此,要树立适用现代化技侦手段破案的思想。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办案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交通、通讯、录音录象等办案设备的投入,开发适用于反贪污贿赂系统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检察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六、加强举报线索审查评估,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侦查。
要增强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线索利用价值,应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对接到举报的一般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后,坚持用“统一审查、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的标准,规范案件线索初查;对有价值的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评议制度,及时召开评估会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负责决定重要线索的分流,并抽调业务素质强的干警迅速展开初查,力争突破案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据某院统计,去年初查成案率比以前高出了近十三个百分点。
七、从规范办案行为入手,提高办案质量,迅速侦破案件。
实行“案前准备会”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打下坚实基础。规定所有案件在初查前必须召开案前准备会,精心制订初查方案。从根本上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每件案件都做到有备而查、有的放矢。开展初查工作,不能将破案的希望寄托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而应十分注重初查手段,初查中要突出一个“秘”字,围绕“秘”字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立案要讲究一个“快”字,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固定证据、审核证据的基础上要迅速立案,实现初查向侦查的转换,进而积极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全力侦破案件,使侦查机关始终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从而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成案率。
八、向初查人员专职化过渡,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全力突破案件。
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往往人手相对缺乏,更为主要的是,案件初查的专业化程度要求相对较高,由于初查人员未实现专门化、专业化,初查时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草草地结案,必然导致初查成案率低。因此要逐步向初查人员专职化过渡,办案人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通过深挖细查来查明案件情况,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发现犯罪事实,揭露和打击犯罪。   
九、增强大局意识,树立检察机关自身良好形象。
要全面认识初查工作的重要性,初查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对群众的举报线索不能草草初查了事,不能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缺乏大局意识。同时也应注意避免侦查权的滥用,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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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出去办点事,回办公室的时候经过民族大道的一个丁字路口,我的车要经过人行道进入汽车车道,就在准备进入车道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左前车头有一个影子,说时迟那时快,虽然我的脚已踩向刹车器,但“砰!”这一声已在所难免。一个骑着电单车的女孩被我撞出了两米远,连人带车摔在了地上。
我急忙下车,查看了现场,女孩的手及脸在翻车时擦了一下路面,但没出血;电单车也没什么损坏。我想我的车有保险,不管她伤势如何,报了警再说吧,于是掏出电话要拨打122,但我回过头又想,报警会很麻烦,反正我的车和她的人、车都没什么大碍,私了算了,于是就没打。最后我带她去修了车,给了她两百块钱,算是了结了此事。
我这里要分析的不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士,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当我们遭遇交通事故时,要不要报警?以下就是我回来的一路上我思考的结果。
必须报警,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为什么说它是一个原则问题呢?
从法律的规定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迅速报警。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因为只有报了警,才可以通过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谁是谁非;只有报了警,才能通过交警的处理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现实生活中,对一些小事故,很多人选择的是直接私了,原因大部分都是两个字:麻烦。那如果我们选择不报警的私了,会有可能出现什么后果呢?
从非机动车方面讲,如果她的伤并非只是事故发生时看到的小伤,而有内出血或骨折之类的意外,那她就无法再找得到机动车主赔偿了;就算找得到,如果车主打死不认账,你拿什么证明说他撞了你呀?反过来说,如果非机动车主想敲诈一下开小车的,她找几个身强力壮的拿家伙找到小车主人,你能不给他们点钱吗?虽然人家没什么证据,但那是事实呀,何况现在人家又拿着家伙,这不明摆着不给钱就给命吗?这时的小车车主,你去哪里叫冤。
从机动车方面来讲,你出了交通事故不报案,那车子的损坏你只能自己掏钱了,起码要掏一部分,保险公司对不报案的损坏有规定不赔或者少陪;而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主无疑是自己完全负担了,保险公司不可能凭你一句话就掏钱帮你赔,他们要现场的证据,现场的证据只有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认定的才算。反过来讲,在不报案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主在离开现场后,半路上把非机动车主连人带车丢下跑了,那机动车主就可以逃之夭夭,受害人很难再追究他的责任了。
综上,一句话,出了交通事故,别管三七二十一,先报警,等交警、保险公司形成现场的证据以后,再考虑私了或公了。不报警的话,一旦出现其他意外,就很难分清黑白是非了,各种各样的纷争也会因此而生,我们律师也会因此而有更多的业务了。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
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
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符合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快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保证住宅用地及时供应。
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三、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用地政策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没有完成年度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向其它商品房开发供地。
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四、规范土地收益征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将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保证好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供应的主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足额供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市、县落到实处。
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