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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37:17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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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刘武波


案情: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1999年吴某生育一女孩后,双方为了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吴某赌气离家外出打工。后结识男青年刘某,双方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同居,2003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刘天。2004年3月,吴某返乡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得知吴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于3月30日以吴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在未与其合法丈夫张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依法追究吴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即(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由上述分析可知,妻子跑到外地与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与同居人是以夫妻关系正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其仅是与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对外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非法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吴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同居生子,但对外并未声称是夫妻关系,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分析仅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吴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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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关于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意见》(粤质监[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韶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韶关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在本《办法》试行期首评一次,待本办法完善后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 设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韶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省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市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市、县(区)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市、县(区)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市、县(区)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行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渠道中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96-64-0)
(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
(3)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
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
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ⅤⅩ: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 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  (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63918-89-8)
(5) 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  (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  (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  (40334-70-1)
(6) 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  (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  (555-77-1)
(7)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
(8) 蓖麻毒素  (9009-86-3)
B.
(9)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
DF:甲基膦酰二氟  (676-99-3)
(10)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
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
丙氨基乙酯  (57856-11-8)
(1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
(12) 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7040-57-5)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A.
(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
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78-53-5)
(2) 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 (382-21-8)
(3) 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6581-06-2)
B.
(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
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
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
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944-22-9)
(5)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
(6)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7) 三氯化砷  (7784-34-1)
(8)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
二苯乙醇酸  (76-93-7)
(9) 奎宁环-3-醇  (1619-34-7)
(10)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
及相应质子化盐
(11)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8-0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0-37-8)
(12) 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
及相应质子化盐
(13)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111-48-8)
(14) 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464-07-3)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A.
(1) 光气:碳酰二氯  (75-44-5)
(2) 氯化氰  (506-77-4)
(3) 氰化氢  (74-90-8)
(4)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76-06-2)
B.
(5) 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  (10025-87-3)
(6) 三氯化磷  (7719-12-2)
(7) 五氯化磷  (10026-13-8)
(8) 亚磷酸三甲酯  (121-45-9)
(9) 亚磷酸三乙酯  (122-52-1)
(10) 亚磷酸二甲酯  (868-85-9)
(11) 亚磷酸二乙酯  (762-04-9)
(12) 一氯化硫  (10025-67-9)
(13) 二氯化硫  (10545-99-0)
(14) 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  (7719-09-7)
(15) 乙基二乙醇胺  (139-87-7)
(16) 甲基二乙醇胺  (105-59-9)
(17) 三乙醇胺  (102-71-6)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19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