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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接访”呼唤社会联动/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50:15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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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接访”呼唤社会联动

毛立新

自5月18日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已开展一个多月,累计接访近12万件,其中近50%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上访人停访息诉,取得了显著成绩。公安机关雷厉风行,坚决落实“人人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要求,积极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可谓得民心、顺民意,因而赢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但随着“大接访”深入发展,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露,有些已明显超出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如在安徽省,在全省公安机关接待的8338件信访案件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有512件,占6.1%。在安徽西部的六安市,此类案件则占接访总数的11%。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城建拆迁、国企改制、基层干部腐败、环境污染等诸多方面,均关系着群众的重大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亟需有关部门积极解决。
还有一些信访案件,虽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由于和其他社会问题密切关联,单凭公安机关一家之力同样无法解决。如许多治安纠纷案件,表面上看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打架斗殴、人身伤害、破坏生产等治安纠纷,但引发问题的根源往往是城镇拆迁、土地纠纷、干部腐败、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因而,只有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作配合,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否则,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治标不治本,无法让群众停访息诉。
面对信访高峰,公安机关主动出击,以“开门大接访”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乃利国利民之举。然而,信访问题的产生,往往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化解信访高峰也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一马当先,率先行动起来,其他部门怎么办?消极抵触,或者袖手旁观,显然都不是正确的态度。惟有同样积极行动起来,正视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联动,才是正确的选择。人民渴望倾诉,社会需要和谐,“大接访”呼唤全社会齐抓共管、协调联动!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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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简称缔约双方)愿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本协定的合作范围应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和兴趣,包括共同能接受的关于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与技术的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力求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进修学者和实习生;
  三、组织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合作;
  五、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六、双方可能共同安排的科学技术合作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简称执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分别议定安排或合同。
  二、缔约双方或由缔约双方指定的协调机构(简称协调机构)遵循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负责商定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领域,并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为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时而进行磋商。各协调机构可邀请本国的执行组织参加由其可能安排的会议。

  第四条
  一、涉及执行本协定的财政安排应由双方的协调机构就每一个合作项目作出的安排中解决,或由双方执行组织议定的安排或合同中解决。
  二、缔约双方或协调机构可共同决定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至少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本协定终止,在执行本协定中所产生的一切未完成的义务应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文晋            安德鲁·皮科克
    (签字)             (签字)

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经贸委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已经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准确、稳妥地执行好上述两个目录,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上述两个目录统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上述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为准确区分和认真贯彻好相关目录,海关计算机数据库已做相应调整。各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中,凡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仍按原规范填写;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内
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如第(一类)第1条应填写为: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E0101)。
四、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予以审批,规范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擅自超越或下放审批权限,有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并按月
将项目确认书分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在进口单位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后,海关要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认真审核,特别在一年过渡期内,要认真核对相关目录,凡进口设备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因技术规格等原因难以确定的,需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
理。
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贯彻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并加强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以及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略)
附件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20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