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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矫正质量评估到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发展/张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2:51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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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

从矫正质量评估到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发展

张晶


问题的提起
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2年后又因重新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案件的影响较大,引起了一定范围社会影响。于是,有好心的公民写信举报,怀疑该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可能存在刑期“打折”的问题,或者可能隐藏监狱警察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行为。加之,社会媒体的热炒,使得本来一般性的犯罪问题复杂化了。
于是,责任倒查的调查开始。
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调查结论出炉:尽管该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时,曾经被减过刑,但,减刑材料是真实的,服刑期间的记分考核是真实的,法院裁定是依法进行的。也没有发现罪犯向任何的警察行贿,没有向法院法官送礼。
倒查,没有查出监狱执法的问题,也没有查出法官裁定的瑕疵。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发生,只要发生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社会公众最有理由和第一个要质疑的就是监狱,矛头指向的最直接责任人是监狱警察。
这里,没有任何反对公民举报、媒体炒做、纪委倒查的意思,甚至这些将来都可能是新颖的监督形式和路径。也许有一天,倒查追究形式,成为中国特色的监督模式。我们也不是因为委屈,要推卸责任。
让我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如果重新犯罪的所有责任在监狱,那么,首次犯罪的,责任在谁?何况,犯罪和重新犯罪一样,其犯罪的引发,一定是和社会密切关联,因此,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怪罪监狱及其警察,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与减少重新犯罪也没有任何价值。
这里的问题是,我们依然无法消除这样的疑惑,在法治社会、平安社会的构建中,人们日益关心监狱对罪犯矫正和矫正的公正性、清廉性和对罪犯改造和矫正的有效性。
我们要密切关注的是,就罪犯矫正而言,到底如何提高矫正质量,如何通过对罪犯矫正质量的评价和把握,来不断的完善监狱工作,不断提升矫正质量。
矫正罪犯,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对矫正和矫正质量的评估更是难上加难的问题。尤其在中国,人们对社会科学还缺乏足够认识,甚至存在诸多偏见的情况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之路,非常困难。监狱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矫正质量评估及其跟进评估,是涉及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与矫正技术:科学化的基础
中国哲学的一句名言说“牵牛鼻子”,意思是说,要抓主要矛盾;西方哲学也有类似的表述,同样也很形象:给一个支点,就可以撬起地球(阿基米德)。而矫正质量评估和矫正技术都属于矫正罪犯的基础技术。
矫正质量评估——破解世界性难题
开头介绍的:罪犯有没有矫正好?由谁负责,如何评估?这是一个难题。
我以为,问题就出在我们没有一个科学的、为社会基本认可的衡量罪犯矫正的标准。当然,出台一个这样的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矫正质量,是指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所达到的悔改和达到“守法公民”标准的状态或程度。矫正质量实现的过程,是服刑人员接受监狱机关、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以及自觉、主动参与其中的活动和过程。
罪犯矫正活动可以类比为医疗模式。对罪犯的矫正(抑或矫正)虽不能完全等同于病人的治病(尽管在美国的监狱曾经出现过康复模式),但这种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意义是多方面的:
医生对病人病情的反复诊断;
医院的各种有益的治疗方案;
病人发自内心的配合与主动参与……。
矫正质量评估,就在技术的层面较好的解决和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监狱机关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该研究充分借鉴了医疗的模式,在对矫正质量评估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设计和构建了以矫正质量评估为抓手,全面提高矫正质量的理性框架。因此,该设计的意义大大超出了矫正质量评估本身,成为提高矫正质量的基础性的工作。因此,该研究的价值在于从技术上解决了罪犯矫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强调了罪犯对其自身矫正的参与和责任。在监狱矫正罪犯的全部活动和过程中,罪犯亦是矫正的主体,罪犯在矫正中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监狱机关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充分调动罪犯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明了自己为什么犯罪?在监狱如何度过?矫正的问题点、关键点?自己在矫正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积极配合监狱的管理?如何在监狱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矫正?如何设计矫正方案?如何把握矫正分寸?如何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过去,监狱机关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以“命令——服从”、甚至“绝对命令——绝对服从”为运作模式。尽管也强调调动罪犯的矫正积极性,但监狱机关普遍地是把罪犯当作矫正的“客体”,是监狱干警任意摆布,任意安排,任意支配的对象;加之,监狱机关在工作中,并没有形成和设置罪犯参与自己矫正的体制、机制;就罪犯而言,也缺乏自己参与矫正、自己矫正自己的意识和责任。因而,一旦监狱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明的教育,罪犯就会本能地产生反对、抵触、对抗的情绪,他们不理解,这些管理教育的要求,恰恰是对他们矫正和矫正他们的必要手段。他们比较难于参与对自己的矫正,亦缺少相应责任感和紧迫感。在他们的思想认识中,是“要我矫正”,不是“我要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日常发生的冲突绝大多数是由于监狱与罪犯的认识角度、对问题的判断、看法、态度以及相应的利益引起的。在该书里,就反复强调罪犯的积极性,如评价矫正质量的目的,重要的是建立罪犯在干警的指导下拟定和不断调整矫正方案的机制。从而使对矫正质量的评估真正具有了实际的价值。
矫正质量评估,建立了评价矫正质量的模型:是指运用定量的(数学模型)和定性的分析,对罪犯的矫正质量做出以适当数量化为主,辅之以定性性的结论。其具体的评价流程是:量表测试——矫正写实(将目前的计分考核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剔除其中占绝对优势的生产劳动倾向)——管教干警评价——(必要时)专家评价。矫正质量评估模式,是以目标管理理论为指导,以设定矫正目标为导向,以相关的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因数为组合,建立以罪犯心理、认知、行为为主要结构,以一定的问题、问卷为形式的量表评估与矫正写实相结合的评估样式。具体到《矫正质量评估》,主要的是XRX量表。该量表由220道题目构成,这些题目分别对应了心理、认知、行为的具体因子,并且根据设定(根据对100万个数据的采集、筛选而确定)了相应的“定义域”,在计算出结果后,再对应到区间和矫正状况的关键词,以此确定罪犯矫正的质量状况(即得出矫正结论)。
矫正技术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矫正技术,是指从技术的层面来矫正矫正罪犯。就是把对罪犯的矫正和矫正放到知识和经验的综合层面,如技术、技法、技巧、技艺等诸项问题;如程序、文件、和规则、工具;如设施、装置、仪器仪表等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显然,这契合了当下大力推进的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战略,符合了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宗旨。尽管科学和技术还不完全等同,但至少,矫正技术隐含了科学的内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同样,矫正技术也更深层的表达了矫正技术的规律、监狱工作的规律。因此,如果说,我们的监狱工作没有技术含量,则很难说是科学的,也很难达到矫正的目的。
监狱的属性根本属性体现在法律的层面,监狱机关对罪犯的认识、态度和管理、教育方法要变,要变得公正、文明和科学。从古今中外的国家发展史和监狱发展史的一般意义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尤其是刑罚,是紧随阶级和国家的产物,而监狱是刑罚的基本和主要的载体。没有刑罚,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刑罚就没有了依托和生存的方式、空间,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刑罚和监狱,二者的关系几乎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矫正技术包括认识罪犯的技术和矫正罪犯的技术。就当下的情形而言,矫治技术主要在以下方面不断展开和生成。
罪犯分类与处遇技术。在“有教无类”的基础上,对罪犯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区别对待分类,是矫正技术的基本要义。
罪犯分类的内容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安全性分类和根据罪犯表现的处遇分类。
安全性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罪犯的危险性,也称作危险性分类。安全性分类的学理基础是,罪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他个人、对他犯、对监狱工作人员、对监狱以至于对社会的危险。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监狱、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安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的分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罪犯分类。这里引进江苏省监狱局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对罪犯安全性评估的量表,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形,编制的危险性评估量表。据该量表的在江苏省8个监狱和甘肃省1个监狱的初步运行情况看,准确率达到80%——90%。
刑期管理技术。刑期管理技术,来自于医疗模式的启发。一个病人到医院就诊,必定要流经挂号、诊断、治疗程序,而诊断和治疗又是一个持续改进、提高、强化的过程。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通过刑期管理的引进,使我们对罪犯的矫正纳入技术的范畴。从根本上改变,矫正罪犯,就是在政治上,让罪犯发生正向的符合我们预先设定的模式变化的片面的思维。在科学的意义上来审视和把握对罪犯的矫正。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要注意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主动性和主体性。这好比病人对医生的配合和互动。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还在于监狱工作人员对罪犯矫正时隐含的人道主义精神。改变传统意义上那种握有暴力的强权形象,更加多的体现人文、和善、宽容的师长人格。
罪犯的矫正生涯设计━━刑期计划,是矫正技术的重要内容。
罪犯的矫正生涯,是指一个罪犯从入狱服刑到刑满出狱的一个周期中所有的矫正活动按时间顺序组成的整个过程。随着罪犯矫正难度的加大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制定刑期计划对罪犯矫正生涯进行设计,使罪犯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守法公民的矫正,将是监狱刑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刑期计划的种类很多,包括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质量计划、费用计划等,这些计划构成了刑期管理的中心框架,刑期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些计划进行的。
教育矫正技术。这里不妨简洁的探讨一下,我们当下教育的种种缺憾:
从教育的内容上看,脱离实际的安排。即由监狱单方面的确定教育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设计在面上具有意义,但就某个具体的个体而言,这样的设计无疑是原则的笼统的。因而,缺乏了针对性。
从教育的机制上看,强制性方式制约了教育的技术性。如强制45岁以下的罪犯接受义务教育。显然,这样的规定,即使教育的技术再好,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况,教育技术本身的技术含量都值得研究。
从教育的模式上看,范式化的倾向更加明显。一锅煮、大呼隆的教育比之个别性的教育占绝对的地位。这样的技术有着怎样的效果是很值得认真思考的。
从教育的效果看,更多的理想化的成分使教育技术充满了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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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9号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

  第十四条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国有股东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条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拟受让方以股票等有价证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无偿划转股份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七)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中,转让方、上市公司和拟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转让方终止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

  (二)转让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转让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拟受让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信息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低评低估上市公司股份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的转让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拟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应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通知

林造发〔201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灌木能源林和无患子原料林的培育利用活动,提高培育利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培育经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见附件1)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1.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2.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国家林业局文件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灌木一般系指高3米以下,没有明显主干、呈丛生状态的木本植物。灌木大多具有生长快、萌蘖能力强等特点,是沙化土地、干瘠山地等区域重要的造林树种。灌木能源林系指以能源化利用为培育目标的灌木林,其中包括为能源化利用新营造的灌木林及现有林中划为能源林的灌木林。
第二条 为指导和规范灌木能源林的培育利用,加快国土绿化,促进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灌木能源原料可持续供应,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生物质能源生产企业培育利用灌木能源林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参与者的活动。林场、个体农户等造林实体在开展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中参照执行。
第三条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循《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林造发〔2011〕33号)确定的能源林培育的基本原则。
2.合理确定灌木能源林覆盖度原则。科学确定成林后灌木林覆盖度是沙化土地和干瘠山地灌木能源林可持续培育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年均降水量在200~400mm的沙化土地和干瘠山地成林后灌木能源林的覆盖度控制在20%~40%。
3.重视保护水资源的原则。灌木能源林培育应主要利用当地降雨和浅层土壤水,不能对水资源造成影响。
4.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原则。灌木能源林培育应以乡土树种为主,重点选择具有高生物量、高热值、抗旱、低耗水、萌蘖性强、固氮等特点的树种。鼓励引进和试种外来优良树种和品种。
5.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平茬、收集、复壮更新等利用的各个环节,均应有利于实现单位面积生物量不断增加、地力改善、群落稳定及林分质量的提高,实现可持续经营。
第四条 任何单位(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均应根据省级能源林发展规划,制定培育利用实施方案,并按照培育利用实施方案开展年度作业设计。从事50亩以上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单位(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实施方案,须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苗木培育
第五条 灌木能源林苗木的苗圃地宜选择交通方便、有灌溉条件、排水良好、土壤肥沃、无严重病虫害且靠近造林地的地方。
第六条 播种育苗的种子,应采用粒大饱满、色泽正常、无病虫感染和经过认定的种子园的种子。如无种子园,可在现有林中的优树上采收。播种育苗以春季为主,育苗时间最好1年以上。播种后应及时浇水并保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肥,及时间苗、定苗,尽可能采用容器育苗。
第七条 为扦插育苗用途所建采穗圃需选用经认定的优良品种或无性系。扦插育苗主要采用硬枝或嫩枝扦插技术。硬枝穗条应采用充分木质化的枝条,一般在秋季采条、制穗,经过冬季储藏,春季扦插;嫩枝穗条应采用半木质化的枝条,夏季随采随插。育苗时间一般以半年以上为宜。扦插后及时进行灌溉保墒,苗木成活后要进行水肥、间苗和定苗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苗木出圃时,宜随起、随运、随栽,不能及时移栽或包装运往造林地的苗木,要临时假植。苗木运输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根系,避免机械损伤。裸根苗应注意采取蘸泥浆等保护措施保持苗木根系活力。

第三章 造林地和树种选择
第九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应选择在年降雨量200mm以上,交通方便,有利于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便于机械采收的区域。
第十条 造林地一般应选择在土层厚度20cm以上,土质疏松、石砾少、含水量较高、具有较好的排水性和透气性区域。或者通过适当的整地措施能达到这些条件地区。
第十一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树种的选择应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适合的树种、品种或无性系。但应避免集中连片、大面积营造单一树种或品种。营造引进的树种或品种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风险评估、试种等工作。

第四章 整地
第十二条 造林地清理。一般采用块状或带状方式,并与整地同时进行。块状清理应以种植穴为中心清除四周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范围不小于50cm×50cm;带状清理应沿造林带清除两侧各50cm左右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下来的非培育目的植物应堆放在栽植穴周围。
第十三条 整地。干瘠山地可在雨季前整地,沙地可随整随造。16度以上的坡地,为防止水土流失,应采取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和水平沟整地,沿水平等高线“品”字形配置。穴状整地规格长×宽一般宜采用40~60cm×40~60cm;鱼鳞坑整地规格一般为长径(横向)0.8~1.5m,短径 (纵向)0.6~1.0m;水平沟整地规格一般为1~3m×50cm、1~3m×60cm。16度以下的坡地,一般应沿等高线开展带状整地。带状整地宽度40~100cm,深30~50cm,带长根据地形确定。带之间距离按照造林密度确定。
第十四条 施底肥。应于造林前半个月进行,提倡施有机肥,一般每穴施肥量不少于2kg。鼓励实行测土施肥,也可施适量复合肥。施底肥时,底肥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底部。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为确保灌木能源林产量,实现原料可持续供应及便于采收、运输、机械化作业等,应配套加强造林地的道路、作业道、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造林
第十六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宜采用植苗造林。苗木应由最近距离的苗圃提供。出圃苗木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I级苗苗木质量标准。土壤水分条件较好区域也可采用扦插造林或播种造林,具体技术措施可参考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密度应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树种特性、经营目标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年均降水量200~400mm区域,灌木能源林造林的初植密度不大于80~330株/亩。在开展节水灌溉(如滴灌等)的造林地上,可适当提高造林密度。其中株行距或带距的确定应考虑便于机械化作业。
第十八条 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选择造林季节,一般采取春季造林,容器苗可采取雨季造林。
第十九条 根据树种和立地条件,每穴可植苗1~5株。苗木栽植应做到栽正、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周围割除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
第二十条 灌木能源林培育活动中,可根据立地条件特点,开展林粮间作、林林间作、林药间作等。间作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带状或块状,以不发生水土流失为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造林后,应对造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措施,并进行常年管护,防止栽植苗木受到人畜破坏。
第二十二条 造林后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有关技术要求,适时开展造林成活率检查。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补植。补植前应认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后再进行。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后一般需连续抚育2年,每年抚育次数、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抚育主要采取穴抚、带抚2种方式。穴抚主要以穴为中心,去除周围1m以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带抚主要应为去除带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除草、松土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损伤苗木根系,并注意将割下的草覆盖在栽植坑的表面,以防止树坑内土壤水分蒸发,并增加土壤肥力。抚育深度一般10cm左右。
第二十四条 灌木能源林应在造林后1~2年幼林生长季前期进行施肥。并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同时注意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学肥料,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 干旱季节,有条件地区应对灌木能源林造林地进行节水灌溉。缺乏水源或没有灌水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覆草或覆盖地膜的办法进行保墒。提倡利用雨洪进行灌溉。春梢停止生长后到秋梢停止生长前应注意控制造林地的水量。同时雨季要注意排除田间积水。
第二十六条 灌木能源林病虫种类因树种而异,但普遍以嫩芽、叶片、根和果实等部位最容易受到病虫侵袭,造成的危害也最大。灌木能源林病虫害防治应以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体系,特别是通过加强对易感部位的监测,实现早发现,早防治,具体的防治措施可参见相关技术规程。其中应重视通过采取营林措施实现病虫害防治目的。重视灌木能源林培育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灌木林自身抗病虫害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加强灌木能源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护林防火公约,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强化防火意识。根据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带等防火设施。一般防火带应设置在与林地接壤人员往来较多的路边、田边。其中沙地防火带应垂直主风方向,坡地防火带应沿山脊线,带宽均5米。每年10月下旬应去除防火带内的杂草,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章 收获、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灌木能源林收获。灌木能源林种植4~6年后可进行首次平茬收获,以后的平茬间隔期可为3~6年。平茬收获时间应选择在休眠期进行。为不损伤茬口影响萌蘖更新及有利于复壮更新,应采取机械作业,留茬5~15cm。灌木能源林可采取块状或带状平茬方式。地形破碎或易引起风蚀的区域可选择块状平茬,平茬和保留区域相互间隔,面积均控制在50亩以内;地形平整的区域可采用带状平茬方式,平茬带和保留带一般均不超过50m。保留区域的收获须在平茬区域得到恢复后才可进行。平茬后,应同时做好干燥、包装打捆、运输、贮藏等各环节的工作,做到丰产丰收。
第二十九条 灌木能源林更新。灌木能源林平茬后第二年春季土壤解冻时,应进行松土促进萌蘖更新。松土深度不超过5cm,松土范围可从灌丛基部到距丛1m左右(可同时进行施肥)。萌蘖密度达不到造林密度标准时,应在第二年进行补植。促萌更新的灌木林地要采取封禁保护措施,封禁期一般2~3年,封禁期禁止平茬。灌木能源林已进行多代利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病虫、火灾等灾害,致使林分出现高度衰退时,应进行全面更新造林,并应更换树种或品种,具体造林技术方法参见第五章。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灌木林地管理,适时施肥,注意保持土壤肥力,维持地力,确保灌木林地持续的生产力。
第三十条 灌木能源林利用。灌木能源林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通过直接燃烧或压制为成型燃料等直接燃烧利用;二是通过热化学转化法获得木炭、生物油、可燃气体等进行利用;三是通过生物化学转化法制取液体或气体燃料利用。鼓励加强对灌木能源林利用研究,不断延长产业链,提高利用成效,促进灌木能源林培育积极性不断提高。

















附件2

无患子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患子(Sapindus mukorossi Gaertn.),又名木患子、肥皂树、洗手果、菩提子等,属无患子科无患子属。落叶乔木,一般树高5~10米,最高可达25米。无患子为喜光树种,耐瘠薄、适应性强,喜好偏碱性土壤。实生树5~6年进入结果期,通过嫁接结果期可提前2~3年,盛果期平均亩产可达1000公斤。无患子广泛分布于我国淮河流域以南地区,印度、泰国、美国、墨西哥及非洲部分地区也有分布。无患子的综合利用价值较高,特别是在生物能源、生物化工方面,是优良的工业原料林和造林绿化树种。
第二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患子能源林的培育,保障生物柴油原料可持续供应,兼顾生态环境建设,确保林业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育无患子能源林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无患子能源林培育参与者的相关活动。企业、林场等造林实体、个体农户的无患子培育活动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应遵循《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林造发〔2011〕33号)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四条 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应在遵循辖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基础上,纳入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并相应开展野生无患子资源调查、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均应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培育目标、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总体布局、营林措施、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环境保护措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综合利用措施、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前,均应根据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年度施工作业设计,严格按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开展活动。同时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适时修订和优化实施方案。

第三章 苗木生产
第七条 为确保无患子能源林的品质和可持续经营利用,各地应特别重视无患子能源林良种选育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不断优化种子资源,积极推广使用产量高、抗逆性、适应性强的品种。
第八条 为了促进无患子能源林早结实和确保产籽量,无患子能源林宜采用植苗造林。种苗繁育及经营严格实行良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无患子能源林的种苗生产及经营。用于种苗生产的繁殖材料,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实行定点采种或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从源头上把好育苗质量关。
第九条 为满足无患子能源林基地对优良种苗的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种苗繁育和供应。出圃造林的苗木应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裸根苗达到《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规定的Ⅰ、Ⅱ级苗木标准,容器苗执行《LY1000-1991容器育苗技术》的规定。
第十条 育苗单位的育苗圃地宜选择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光照充足、土壤疏松肥沃、有灌溉条件并靠近造林地的地段。
第十一条 无患子育苗可分为实生育苗和无性育苗。实生育苗播种后,应及时开展施肥、灌溉、间苗、定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实生苗质量;无性育苗以嫁接苗为主,嫁接时应选用1年生、苗干圆满光滑、生长健壮的实生苗作为砧木,从采穗圃母树树冠中上部选取发育健全、顶端带2个以上饱满的混合芽,无病虫害的1年生结果母枝作为接穗,一般采取劈接法嫁接。接后要加强圃地管理,及时除萌,同时注意及时开展除草、施肥、浇水等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苗木培育1~2年后,实生苗高度达到50cm以上,地径达到0.6cm以上;嫁接苗高度达到25cm以上,地径达到1.5cm以上,且根系完整,无病虫害的苗木,即可出圃造林。鼓励使用2年生以上的大苗上山造林。
第十三条 苗木出圃后,不宜长时间存放,应在栽植当天从苗圃运输到栽植地,随起、随运、随栽。不能及时开展造林的苗木,要实施临时假植。苗木运输时注意不要相互挤压,保护根系,防止苗木失水,特别要注意避免机械损伤。
第十四条 各育苗单位均应建立健全种苗档案,做到每一批种子、苗木和穗条的品种,母树结实情况,繁殖生产过程清楚,有据可查,有凭可依。

第四章 造 林
第十五条 造林地选择。为做到适地适树,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宜选择海拔1000米以下,阳坡、半阳坡,排水良好,土层深厚,坡度≤30°的低山或丘陵区。造林地类包括荒山荒地、火烧迹地、低产果园、疏林地、采伐迹地,以及未规划的林业用地等。
第十六条 整地。整地前应进行林地清理,并应在造林前一年的9~12月份进行。林地清理时山顶应保留原生植被或栽植其它常绿树种。林地清理后,应及时整地挖穴回表土。整地方式应根据林地坡度情况确定。25°以下可进行带状或穴状整地;25°以上只能采取穴状整地(明穴),穴规格为60×50×50cm。种植点应沿等高线成“品”字型排列。
第十七条 造林时间。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应在冬末春初雨后的阴天或雨天进行为宜。提倡就地育苗,就地栽植,避免长途运苗。
第十八条 造林密度。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应依照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初植密度,一般为每亩42~100株,详见下表。
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初植密度表
单位:株/亩
立地条件
造林措施 平地 山地(含坡地)
I、II级地
III、Ⅳ级地
基地
造林 使用米径≥3cm的大苗 42~50 42~60 50~70
使用地径≥2cm 的苗木 50~60 50~70 60~80
普通
造林 使用地径≥0.6cm的苗木 60~80 100以上 100以上

第十九条 施基肥。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前应施足基肥,施肥时间应结合挖穴回土工序进行,并根据土壤条件确定施肥数量和种类。提倡施有机肥,每穴不少于2kg,也可施复合肥。基肥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中,表面盖土,避免肥力流失。
第二十条 栽植。栽植时,如为裸根苗,应采取蘸泥浆、生根粉等措施。栽植时应做到栽正、舒根、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割下周围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
第二十一条 混交和间作。无患子能源林培育过程中,为保护生态环境、兼顾景观建设和提高收益,连片1000亩以上林地提倡与其它常绿树种实施块状混交,鼓励林间套种绿肥、开展林粮间作、林药间作等。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为实现无患子能源林稳产高产、原料可持续供应及便于果实采摘、收获和运输,各造林单位应重视开展无患子能源林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应修建道路网、水利灌溉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补植补种。造林后应重视加强造林地管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对造林后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植前应认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后再进行补植。补植可结合抚育割草等抚育措施进行,以提高施工效率。
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抚育管理。造林后,每年均应进行1~2次除草、松土、扩穴、施肥等抚育管理措施,时间可在5~6月或8~9月。其中除草、松土应块状进行,范围控制在树冠以内;扩穴使穴面宽度扩大到80~100㎝;施肥以复合肥为主,每次每株施肥0.2㎏。为便于各类经营活动开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可结合抚育管理进行扩带,使带面宽达到200㎝左右,并形成外高内低、前坎后沟、有利于水土保持形状。
第二十五条 定株。林木生长3年后,应视林分郁闭情况,及时去除部分生长较弱植株,以为保留树提供必需的生长空间。其中注意保留树分布均匀。
第二十六条 施肥。无患子生长过程中,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
第二十七条 浇水灌溉和控水。无患子大量挂果后会消耗大量水分,特别在7~9月份果实膨大和油脂转化时期,应合理增加灌溉。有水源的地方,可建设蓄水池和灌溉设施,进行引水灌溉。雨季时,要注意及时排水,以防止林地渍水致使林木叶片凋萎脱落。
第二十八条 树体管理。无患子定植后,可在距地面0.5~1.0m处定干,去除顶端优势,促进侧芽生长,使树冠扩展成伞形或开心形,以有利于今后采收果实、病虫害防治、树冠修剪等活动。具体措施可在定植后的第一年在树干20~30cm处选留3~4个生长健壮、方位均匀的侧枝培养为主枝;第二年再在每个主枝上保留2~3个健壮分枝作为副主枝;第3~4年,在继续培养正副主枝的基础上,将其生长健壮春梢培养为侧枝群,并使三者之间比例合理,均匀分布。林木结果后,应以保持树势健壮为依据,及时疏除过密枝、交叉枝、病虫枝、细弱枝、徒长枝等,保持枝条均匀健康。结果树修枝时间应在冬季无患子落叶至早春萌芽前进行,修剪强度依树龄、树体长势而定。
第二十九条 病虫害防治。无患子病虫害较少,其中重点注意天牛、尺蠖危害。一是及时剪除和处理有虫枯枝;二是保护树干,防止成虫在树干产卵。具体可采取天牛越冬前树干涂白、人工捕杀以及化学防治等方式对树干进行保护。其中树干涂白可用生石灰10份、硫磺粉1份、食盐0.2份、牛胶(预先热水融化)0.2份、水20~40份调成涂白剂,从根基至30cm以上处进行涂白;人工捕杀主要在5~7月天牛高发期时进行;化学防治方法可参考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防火。造林单位要重视加强无患子造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强化防火意识,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等。同时应按照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带等防火设施,加强对防火带管理,将各项预防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