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析“闪婚”现象/王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8:18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闪婚”现象

王芳


内容摘要: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的潮流,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通过对他们的“闪婚”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社会的一些文化观念和社会状况,也能认识到他们的婚恋观念及行为对个人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其关键因素取决于城市化和文化变迁。同时也造成了80后婚姻生活的不和谐,影响到他们个人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关注和分析。

关键词:“闪婚”;城市化;文化变迁;恋爱观;思想观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在这个追求效率的时代,就连恋爱婚姻的程序也可以变成更简单快捷的方式。“闪婚”现象的一朝崛起,在社会上引发“见仁见智”的轩然大波。

一、80后的“闪婚”现象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所谓“闪婚”顾名思义是指闪电式结婚的简称。从其形成的过程来看,“闪婚”指的是两人在短暂的相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它的特点在于“快”,即从认识,相爱到结婚都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行的。对于这些“闪婚族”而言,用最迅速的速度来完成从恋爱、产生爱情到结婚的漫长过程,按媒体的描述就是“3秒钟足以爱上一个人;8分钟足以谈一场恋爱,13小时足以确定伴侣结一次婚……”,这种情感快餐的“闪婚”成为现代都市一种新兴现象,也是当前中国有走向泛化的趋势。

  其实,快速婚姻并不非现代社会的仅有产物,回顾我国历史的战争之婚、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等都可以看作是“闪婚”。由于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现今的“闪婚”现象的内涵和以往的闪电式婚姻有着很的区别。简言之现代“闪婚”的出现是对过去家长制、男权思想、从一而终的思想的冲击,是人们有了选择自己生活方式自由的一种表现,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二、“闪婚”现象出现的原因

  “闪婚”行为在都市里悄然兴起主要来源于社会。即:社会转型和人们观念转变的结果,其关键因素取决于城市化和文化变迁。

1. “闪婚”行为之所以在中国都市悄然兴起,是城市化的结果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产生了向城市集聚的观念和行为。受城市内在拉力和农村外在推力的双重影响,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由此产生了新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产生了新的社会观念和社会行为。(向德平《城市社会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137面)从客观上说城市化是“闪婚”行为的催化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城市具有较强的竞争性。生活节奏加快,生存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大。而80后年轻人正处于这快节奏的社会阶段,大多人都疲于奔命,必须全力工作,为自己获取更多的成就,以避免被社会淘汰。为了节约时间成本,他们无力再去追求马拉松式的恋爱方式,而转向追求一种快餐式的婚姻方式,即婚姻“速食化”了。快节奏的社会培育了快节奏的爱情,也不断壮大了“闪婚族”的队伍。二是城市具有信息获取快捷性,即“闪婚”还与媒体的信息传播有关系。社会的每一项重大变革,都伴随着信息传播的痕迹。信息传播融入社会大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改变着社会大众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牛康《社会传播学》福建人民出版社第399面)现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广为传播一些关于相亲、速配、闪电式婚姻等。这些都成了许多80后年轻人学习效仿的榜样,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更加壮大了“闪婚”族。三是城市具有包容性。城市的包容性使城市居民能够认识不同的观念,接纳不同的生活方式。城市居民思想观念开放、生活方式更加前卫,造就了一个包容的社区环境,慢慢的产生了一种包容的态度,对这种“闪婚”行为也就见怪不怪了,并得到了理解和认可。四是城市具有冷漠性。城市中大多都是上班族,80后年轻人的生活中接触最频繁的就是工作单位,单位中形成的业缘关系成为他们主要社会关系的纽带和来源,而业缘关系却导致了他们社会关系网络的缩小化和疏松化。城市化的发展,使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变的越来越表面化。人与人之间缺少了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流,人情变的越来越冷漠,因此,人的交际圈就不断缩小,这迫使80后年轻人选择快餐式婚姻。

2. 社会文化的变迁是“闪婚”产生的思想根源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文化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全部成果,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东西,即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社会人们在经济方面的独立生存能力增强了,在选择配偶时对经济的依赖相对较弱,对情感的需求和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明显增加, 年轻男女都各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为经济地位的独立使他们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情,比如说买什么东西就跟着感觉走,婚姻也如此,不用过多考虑其他的因素,旨在自己的感受,婚姻已经变成一种很个人的行为。他们不再把经济条件放在首位,而是把“感情”放在首位,对婚姻的感情含量要求越来越高,使婚姻变得更为单纯。过去那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已经不复存在,“爱”已成为缔结现代婚姻最大的理由,再加上这是个讲究“速度”的时代,于是“闪婚”就成了一些年轻人证明真爱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从精神文化变迁的角度看,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传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多定义为责任,而现代的婚姻观则更多的是定义为感情而非责任,只要两个人感情好就可以结婚,结婚变得越来越简单了。这些都是导致“闪婚”的原因。

3.“闪婚”的流行和当前社会宽松的思想、心理环境也是有着紧密关系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进一步发展,西方的女权思想也随之大量地涌入中国,极大程度地冲击了国人的传统观念,也带来了女性对自己地位的反思,使女性在权利观念上日益觉醒。市场经济也带来了新的观念——自由理念。于是在青年的行为上,日益表现为突出自己的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经济自由、个人意志自由、生活方式自由等等。这也对80后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80后男女的成长阶段,正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时期,各种新的思潮、多姿多彩的生活方式、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使这一代人具有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观念,富有创新精神;他们对西方的婚恋方式照单全收,敢于大胆、直接地表露和追求爱情,敢于尝试各种新潮的生活方式,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追求物质享受和安逸生活的享乐主义者、物质至上主义者。就女性而言,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她们有改变原先被强加的陈旧的婚姻观念的机会,婚姻观念对她们而言开始成为一种自我追求、自我适应的体现。因此,婚恋观念的转变和女权思想的发展促进了“闪婚”。

4.婚姻制度的改革助长了“闪婚行为”

  随着我国结婚制度的改革,结婚手续变得更加简化,一般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而且结婚不再要经过复杂的体检等程序。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以前很多人没有选择离婚主要是因为手续的繁琐,而且在法院办理也有好多相应的程序,现在手续简化后也带来了有利于“闪婚”的条件。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女性青年选择“闪婚”,而女性青年的婚姻自主及性观念的开放,也是产生“闪婚”这一新型的婚姻形式的重要方面。

三.“闪婚”现象的利弊

  “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它的蔓延和发展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一些利与弊的影响。

1.千百年来,中国的婚姻都是建立在“久经考验”基础上的,这无疑是一种传统文化。如今,都市生活紧张的节奏,生存的压力,对人们习惯的生活发出了挑战。“闪婚”现象的出现则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变迁,对传统观念的颠覆和摧毁,更趋人性化、理性化。

(1)、从经济学来说,“闪婚”是婚姻形式中最节约成本的形式。恋爱中的成本投入,包括金钱投入、情感投入、时间投入等等。快节奏的现代城市生活使时间变得更加珍贵,从爱情到婚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在时间上做出巨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求双方做出经济投资,恋爱也要花费双方的精力。这些都增加了爱情和婚姻的“感情成本”。为了节约“感情成本”,更快地实现个人社会流动,于是青年选择了恋爱投资较少的“闪婚”。 

(2)、从心理学来说,“闪婚”是保持心理稳定的添加剂。人不像动物那么简单。对人来说,则有个心理的问题。无论男女,只要喜欢上对方,都会绞尽脑汁来追求对方,或使对方追求自己。这时,整个人处在心理不稳定的时期,而“闪婚”,就能避免这种心理焦虑或心理亢奋的问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27日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以传授先进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

建立与各类成人教育相衔接,并与国民教育相沟通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四条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知识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二)对在岗未达到岗位专业技能要求或者需要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使继续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卫生、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指导工作。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七条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促进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评估培训质量,开展继续教育科学研究,推动继续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一)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二)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学习;(三)参加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四)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六)出国、出境进修、培训;(七)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八)其他形式的培训。提倡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第十一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应当在统一制发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和按规定取得办学资格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上述机构以外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单位,应当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活动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继续教育基地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向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四)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技术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五)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对继续教育提供的捐助;

(六)个人按照国家和其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费。

单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的由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所在单位无主管行政部门的,向所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考核情况进行登记的,由所在单位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基地违反规定多收培训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从事继续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四川省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四川省政协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3日四川省政协八届第十三次常务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
四川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
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共同搞好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基层政协提案工作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办公厅提案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不应当作为提案提出。

(三)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四)提案书写应规范,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五)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按照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提案基本要求的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经审查不予立案的,作为意见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定,作为政协建议案,送中共四川省委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四川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对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作出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
提案的办理质量。对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并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三)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四)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增加透明度,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提案的落实措施。
(五)办理答复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根据内容分别抄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
(六)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 对政协建议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提案委员会要确定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建议案的办理情况要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内容属于中共四川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的,均由其办公厅负责办理。办理答复前,如有必要,应主动与有关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系,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跟踪提案办理情况,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报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处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委员反馈意见、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资料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并解释。



20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