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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3:20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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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我部(88)财工字第162号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项原则和有关办法,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企业),各地在推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企业实行经营后,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经营责任制,积极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分析”、“内部银行”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增强竞争能力,把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柜组、职工,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
三、对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应推广实行承包人财产抵押承包和全员财产抵押承包办法,抵押金同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挂钩。抵押金可在签定承包合同时一次交纳或在工资、奖金分期扣交,专户存储。承包期满,企业如全面完成承包任务,抵押金如数返还;如未完成承包任务,抵押金按合同规定扣抵。
四、确定承包期内企业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目标,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确定企业在承包期内的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目标,企业必须按规定把留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以保证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企业在承包期内发生国家财产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不得自行核销财产,冲减国家资金。
五、承包企业的留利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存风险基金,用于“以丰补歉”。承包期满后,风险基金结余可按规定比例转为业务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六、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在合同中确定库存商品适销率。企业可按销售额按月或按季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但不调整承包基数。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处理有问题商品时的损失。在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如达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可转作企业当年利润处理。
七、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承包企业要保证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完好。企业在承包期内要按规定分月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在商业流通费中列支。提取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新旧程度、承包前修理费实际开支等因素确定,年提取率一般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3%。预提的修理费专项用于固定资产修理,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八、承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不能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对于违反物价政策的非法收入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承包经营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九、国营粮食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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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吉林省敦化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敦化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敦化市、桦甸市申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吉中医药发〔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敦化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8年5月14日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发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你厅(局)所属各卫生检疫所认真执行,并把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保证人体健康,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为附件所列物品。

 第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

 第四条 国家不允许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对这类废旧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就地销毁或令其立即离境。

 第五条 进口废旧物品的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                    

  :

  (二)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经途港;

  (三)废旧物品的用途;

  (四)废旧物品的接收单位和地址;

  (五)入境前是否实施过卫生处理;

  (六)预定入境的口岸、日期和时间;

  (七)申报人签字。

 第六条 进口废旧物品必须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取得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

 第七条 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验卫生处理证件,经检查认为满意,予以签发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否则,重新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逃避卫生检查、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九条 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一、废纸、旧轮胎、废旧交通工具、旧电器、废塑料、动物皮、毛、骨、人头发、废棉、废五金、布絮、皮絮、废木料。

  二、旧家俱、旧玩具、旧茶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

  三、粪便、垃圾。

  四、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

    废旧服装、旧麻包。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它种类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