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6〕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河道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采区;
(二)申请在该可采区采砂的潜在竞买人在3人以上;
(三)负责管理该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能够对该区域的砂石资源富集情况、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
(四)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与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未达成管理协议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第五条 拍卖人应编制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竞买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竞买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成交确认书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15日,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位置、现状、范围,出让期限、规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竞买人的条件;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举行拍卖会的时间、地点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拟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动力符合重庆市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条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按拍卖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开采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两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资格审查。拍卖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拍卖人统一公告。
(三)缴纳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人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拍卖会。竞买保证金按拍卖的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预期销售收入的5%—10%确定。
(四)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拍卖会场,只能竞买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入。
第九条 拍卖应设定起拍价,拍卖起拍价由拍卖人设定。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起拍价包括按规定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十条 买受人的确定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的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并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买受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下同)后,方能取得该可采区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权。买受人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
(三)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四)出让期限和办理开采权证时间;
(五)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拍卖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应重新组织拍卖活动,确定新的买受人。
新确定的买受人应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之内向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买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砂。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实施拍卖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之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公布拍卖出让结果。
第十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出让期限满后,须重新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第十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开采管理、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和治理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过程中违反有关采砂管理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
深人规〔2007〕1号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资助与管理。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生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四)编制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五)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查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补贴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资金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事行政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生创业园项目、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市政府批准的相关展会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80%以上应当用于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30万元,二等资助15万元,三等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50万,确需超过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本年度补贴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资助的条件、重点产业、标准、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等问题。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一个企业有两人以上申请的,可以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资助的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引智办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二)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其出资(含技术入股)至少超过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三)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四)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资助申请应当在其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3至18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条件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申报一等级资助者须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属于《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范围,一般具有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
(二)申报二等级资助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一般具有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市场前景良好;
(三)申报三等级资助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为一年以上访问学者,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尚可。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申请创业资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留学人员或所在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创业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申请创业资助,可直接向市引智办申请,也可向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辖区留学生创业园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本市户口或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六)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八)专利、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九)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辖区留学生创业园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审核原件,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后报区人事局审核,然后汇总报市引智办。
市引智办负责汇总全市申请材料,并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进行项目、专业分类及聘请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论。专家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引智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拟定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引智办应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创业园及承担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由市引智办受理。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留学生创业园和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引智办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市引智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审核;
(三)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立项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拟定资助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资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引智办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内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创业资助资金一次性拨到市引智办账户上。由市引智办在一年内分两次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所在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环境建设资助款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开立监管专户,由市引智办会同监管银行监督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业资助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展览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留学人员差旅费;
(四)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必需的其他费用。
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完善留学生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服务费用,参加会展以及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专户,专款专用。市引智办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特殊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及展会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金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自领取款项之日起,分两次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市引智办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留学人员违约离开所在企业,或留学生所在企业经营出现异常情况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留学生及其所在企业、留学生创业园应及时向市引智办报告,市引智办按照有关规定终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收回剩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由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和评价,依照市政府颁布的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内实施。本办法与《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深人发〔2001〕27号)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