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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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建村[2011]142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局)、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号)关于“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对推广使用节能建材产品予以补助”的要求,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推动农房建筑节能为目标,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办法,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二)基本原则
直补农户为主,适度补助,积极引导;保证建材质量,提高农房性能,推进建筑节能;尊重农民意愿,程序公正透明。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2011年试点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试点内容
继续推动水泥下乡,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使用节能建材产品和采取节材措施的农户予以补助。
三、试点要求
(一)完善水泥下乡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农房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地方财政能力、水泥市场价格预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水泥品种等。
(二)制定节能建材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分析当地农房节能的主要问题,综合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和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确定用于墙体、门窗、屋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建材产品。根据节能农房建设的增量成本和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
(三)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
试点地区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整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材下乡可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散装水泥推广使用等项目相结合。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保证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加强建材下乡产品质量管理
试点地区要明确下乡建材产品质量要求,并根据产业政策、当地建材保障情况、建材下乡产品质量要求等合理确定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建材下乡产品价格管理
生产建材下乡产品的企业通过招标确定,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企业不得参加建材下乡招标。在招标前根据制订的建材产品质量标准等,确定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统一投标和就近配送。定期发布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的指导价格。
(六)畅通建材流通渠道
试点地区要针对县级以下农村建材市场流通特点,鼓励中标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流通层级和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乡镇或农房建设量相对集中的村庄设立建材销售联系点,延伸流通末端,汇总农户需求,统筹建材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建材信息服务中心等供需平台,方便农户购买。水泥配送要方便农户直接领取,避免二次倒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设立散装水泥流动储罐。
(七)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指导
农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以原址重建为主,涉及原有宅基地调整以及异地重建的,必须经过审批,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按照建材使用规范要求,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完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普及建材质量鉴别和使用常识,宣传农房建筑节能效果。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制定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底以前报有关部委。
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本地区建材下乡工作,并认真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检验政策效果,完善工作机制,并于2012年9月底以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建设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1]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市财政局拟订的《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使用范围
城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城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有收费资金均应严格执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四、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一、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汇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二、城建资金控制拨付,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及时、足额的将城建资金拨给项目业主。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负责城建资金收取的各单位(部门)或代收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 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预算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提供预测数,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当年需要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收入构成表,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
第三章 城建项目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九条 资金安排: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城建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列入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并有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已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项目业主要求列入计划安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十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提出计划申请,分别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计划须填报以下内容(表式一):
(一)项目名称、已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建设规模、内容、建设年限、投资预算;
(二)计划当年完成项目进度要求。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预算报告和项目业主提出的计划申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
四、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后,纳入市计划管理部门当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同时由市计划管理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行业专项计划。
五、每年十二月前,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当年下达的年度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存量,开具资金拨付单(表式二),一式三份送市财政部门、项目业主。
二、要求拨付资金的项目业主所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
(一)列入当年城建项目资金计划;
(二)按要求进行了招投标工作;
(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临时项目,并列入当年调整计划;
(四)完成项目工作量已相应达到或超过要求拨付资金量;
(五)项目组成资金到位良好;
(六)因季节、气候等特殊原因,确需预拨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 计划和资金拨付单,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项目业主帐户。
四、市财政部门以月报形式,报市政府、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列入计划项目资金拨付详细报告、存量和构成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控制
一、凡列入当年城建资金计划的项目,控制拨款数为:
(一)项目实施招投标的
工程投资≤3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0%拨付;
工程投资≤20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5%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元,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0%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地,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5%拨付。
(二)特殊情况,指定施工单位项目按设计概算(或未经审定预算)价的75%拨付。
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投资终审(施工方、拨款方、审查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并完成竣工交验手续,拨付项目尾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城建资金计划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以月报表(表式三)一式四份,分别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报送。报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组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资金结存。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业主月报表及项目进度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进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季进行一次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依法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大型和重要项目,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对资金安排计划或资金拨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市政府提出申诉。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影响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查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安排、拨付资金,并造成后果的;
二、资金挪用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
三、未经批准任意更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行为;
四、截留上缴专户的收费;
五、无客观原因、不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造成后果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委托的专业造价机构不能保证投资核定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并弄虚作假、虚列投资,使项目投资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给予取消资格,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在城市建设项目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审计部门应依法实行监督审计,若对发现问题不予查处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为了适应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需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重新研究了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问题,特作如下决议:
一、原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撤销法制室,其工作任务归入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三、继续保留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
198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