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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23:15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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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2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降低后的价格水平见附表),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表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4650

2号喷气燃料
4650

3号喷气燃料
4770

4号喷气燃料
4580

大比重喷气燃料
5180

高闪点喷气燃料
4990

海军多用途燃料
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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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马店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驻马店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调查勘探是调查了解地下文物遗迹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据,是保证地下文物免遭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土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 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
(一)涉及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
(二)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其他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中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第五条 在我市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文物勘探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市外单位来我市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须在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我市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认真执行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工作质量,严禁恶性竞争;
(三)严格保守文物秘密,保护文物安全;
(四)积极主动与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按照双方商定的工期和办法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及时提交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然后自行联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物调查勘探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八条 文物调查勘探实行逐项目备案制。文物调查勘探单位与建设单位达成协议后,在工作开展之前须携带协议书到文物管理部门接受备案管理。
第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质量的管理。文物调查勘探单位在调查勘探结束后应及时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如验收不合格,须按照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重新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文物破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文物调查勘探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没有发现文物的,勘探单位应及时将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
第十一条 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勘探单位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与建设单位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
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应报省文物局统筹处理相关事宜。
文物保护工程结束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方可向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配合建设项目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以及需要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其实际价格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内与文物调查勘探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成本,以保证文物调查勘探的质量。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定期培训与考核各文物调查勘探单位的领队和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在配合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中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则和规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

  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是前所未有的。第一任行政长官由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60名议员中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已由第一届立法会的20名增加到第二届立法会的24名,今年9月产生的第三届立法会将达至30名。香港实行民主选举的历史不长,香港居民行使参与推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民主权利,至今不到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立法会中分区直选议员的数量已有相当幅度的增加,在达至分区直选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占一半的格局后,对香港社会整体运作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影响尚有待实践检验。加之目前香港社会各界对于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分歧,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在此情况下,实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条件还不具备。

  鉴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决定如下:

  一、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

  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是中央坚定不移的一贯立场。随着香港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地向前发展,最终达至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