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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0:22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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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指导各级中医医院做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局在总结部分中医医院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经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南》的要求,加强对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中医医院要根据《指南》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中医药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 系 人: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传 真:010—65930820
附件: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
二○○九年八月四日



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

说 明

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推动中医医院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7年12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选择了部分中医医院开展了建设试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总结部分中医医院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经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包含总则、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行为规范体系建设、环境形象体系建设四部分内容,对中医医院如何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作了较为具体的介绍,以指导各级中医医院做好中医药文化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药学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思想和方法体系,是中医药服务的内在精神和思想基础。
中医医院作为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有利于体现中医医院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巩固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范围非常广泛,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在建设中,要坚持突出特色,以中医药文化为主体,融合时代文化特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坚持统筹规划,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医院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医院文化建设相结合,做到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的有机统一;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总体要求,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建设工作充分体现医院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特征;坚持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以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科室建设、技术服务、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医院的核心价值体系是医院精神理念、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的总和,是医院全体员工信奉和遵守的共同观念。在医院的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
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是中医药文化的灵魂,决定着中医药文化的存在和发展,是中医药几千年发展进程中积累形成的文化精髓,是中华民族深邃的哲学思想、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卓越的文明智慧在中医药中的集中体现。
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大家普遍认为,主要体现为以人为本、医乃仁术、天人合一、调和致中、大医精诚等理念,可以用仁、和、精、诚四个字来概括。
“仁”,体现了中医仁者爱人、生命至上的伦理思想,以救死扶伤、济世活人为宗旨,表现为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爱护生命。
“和”,体现了中医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表现为天人合一的整体观,阴阳平和的健康观,调和致中的治疗观,以及医患信和、同道谦和的道德观。
“精”,体现了中医的医道精微,要求精勤治学,精研医道,追求精湛的医术。
“诚”,体现了中医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要求心怀至诚于内,言行诚谨,表现在为人处事、治学诊疗、著述科研等方面贵诚笃端方,戒诳语妄言、弄虚作假。
在医院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是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灵魂,是改进医院各方面工作、增强员工凝聚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医院创造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中医药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在医院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应结合医院自身特点以及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等特点,通过将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融入医院宗旨、发展战略、院训、院歌以及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加以体现。
一、医院宗旨
医院宗旨,应当充分体现中医医院的办院目的和任务,是指导医院制定方针、发展战略和各项制度的依据。
医院宗旨的确定应深刻阐明中医医院存在的价值和目的,找准医院自身的定位;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反映时代特征,具有前瞻性;有利于激发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应当在中医医院宗旨的指引下,全面分析医院的外部环境(机遇与风险)和内部情况(优势和劣势),明确实现医院宗旨的策略和方法,是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
确立医院发展战略,要明确医院继承发扬中医药的使命、愿景与中长期发展目标;要体现医院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中医药服务等方面的总体定位;要突出中医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三、院训
院训,应当充分体现中医医院宗旨,是医院全体员工奉行的准则。
确立医院院训,要紧紧围绕中医医院宗旨,充分体现中医医院的独特气质和历史文化底蕴;要立意高远、催人奋进,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四、院歌
院歌,是医院宗旨的艺术表达形式。
院歌的歌词,要在充分体现中医医院宗旨的基础上,着重体现医院的追求和精神,要言简意赅、具有韵味。
院歌的谱曲,应注重民族性、地域性,便于合唱,易于传唱。
五、行为规范
将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融入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以及员工手册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语言、举止、礼仪以及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六、环境形象
优化医院环境形象建设,通过医院的建筑外观、庭院建设、内部装饰以及医院标识等,使医院的核心价值以视觉的形式得以外化。



第三章 行为规范体系建设

行为规范是中医药文化在医院的执行方式,是保障医院及其职工的行为遵循和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主要手段。在完善医院行为规范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是医院加强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在医院行为规范体系建设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有利于坚持中医为主的医院发展方向,有利于在服务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提高医院全体员工的综合素养。
在医院行为规范体系建设中,应充分体现医院宗旨,体现中医药的行业要求,兼顾基本道德与道德理想的统一、协调性与进取性的统一。
医院行为规范体系内涵丰富,涉及方方面面,其中诊疗行为、言语仪表、教学传承、同道相处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以及特定礼仪,最能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一、诊疗行为规范
诊疗行为规范,是开展诊察疾病、处方用药等技术服务的行为准则。应明确在诊疗服务中做什么、不做什么,应充分体现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运用,注重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二、言语仪表规范
言语仪表规范,是医院员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言语、举止、衣着服饰、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言语温和、待患若亲,动须礼节、举乃和柔,勿自妄尊、不可矫饰,诚信笃实、普同一等。
三、同道相处规范
同道相处规范,是处理同道关系中所持态度、沟通方式、交往方法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应体现中国传统所倡导的人格修养,一体同道、互资相长,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谦逊礼让、顾全大局。
四、教学传承规范
教学传承规范,是传道授业、学医习业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应弘扬中医尊师重教、教学相长的优良传统,老师应为人师表、修身正行,平易待人、乐育英才,乐教敬业、口传心授,因材施教、循循善诱,非其人勿教、非其真勿授、示人规矩不示人以巧;学生应尊师重道、谦逊恭敬,持之以恒、精勤不倦,勤求古训、博采众方,学贵专一、思贵沉潜,继承创新、与时俱进。
五、特定礼仪
特定礼仪,是医院员工在重大活动或特定场合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如庆典活动、职工大会、就职仪式、拜师仪式等。在医院的各种特定礼仪中,应安排体现医院宗旨等方面的内容,注重采用中国传统形式,如在庆典活动中、职工大会上齐唱院歌,在就职仪式上齐诵院训,在拜师仪式上学生向老师行礼敬茶等。
医院行为规范体系建设中,应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规范的落实和执行:
(一)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充分发挥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将各种行为规范通过制度固定下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员工手册》。
(二)教育培训。将《员工手册》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员培训中,并注重培训形式的多样性、趣味性,提高培训效果。
(三)实施考核。将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制订考核指标,建立奖惩办法,落实考核结果。
(四)树立典型。在全体员工中开展执行行为规范的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立身边标杆,树身边典型,发挥先进的模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环境形象建设

医院环境形象是中医药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展示与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方面。
在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中充分彰显中医药文化,有利于体现中医医院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巩固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管理文明的有机结合,达到医院内部的和谐统一;有利于提高医院的竞争力。
医院在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中,在充分体现医院宗旨、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坚持统筹规划的前提下,还应注重以下原则:
大众化原则:注重通俗易懂,直观简约,学术与科普统一;
实用性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与医院各区域的总体功能相适应;
个性化原则:注意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充分体现医院的个性,切忌简单模仿,千篇一律;
审美性原则:注重大众审美需求,做到艺术与实用的统一。
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中,应主要从建筑外观、庭院建设、内部装饰、医院标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
一、建筑外观和庭院建设
医院建筑及其庭院是展现医院文化的重要方面,是医院文化的重要载体。
(一)建筑外观
医院建筑的外观是对自身环境的营造。良好的医院建筑外观,可以使职工产生归属感和领域感,使公众产生信任感和温馨感。
医院建筑的外观应注入中国传统建筑元素,融入地方建筑特色,主要从屋顶、门楼、窗户、梁柱和颜色等方面体现,不宜采用浓郁异域风格。对原有建筑,如建筑物的外檐轮廓无法改变,可以通过门楼、建筑色彩等的改造,以体现中国传统建筑风格。建筑物的色彩,可以结合中国古代建筑习惯,选用红、棕、米、灰、褐色等,但要因地制宜,合理搭配,因需选择,避免生搬硬套。
(二)庭院建设
医院庭院包括医院建筑物周围和被建筑物包围的场地,是医院环境形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注意与医院周边环境的和谐,与医院建筑布局、外观、色彩等因素协调统一。在满足庭院使用功能、美化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庭院建设的各种表达方式,着重体现中医药的历史、理念和知识等,营造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表达方式主要有园林小品、主题文化墙、主题雕塑、名医塑像、建筑小品、亭榭、山石、盆景、碑刻、地面文化造型等。
园林绿化尽量采用药用植物,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等条件、有观赏性的中草药,并配以药物功用等文字说明。
(三)标志性构筑物
标志性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是医院最显著的标志,有条件的可以选择适合的位置建造标志性构筑物,作为能够使公众留下长久记忆的标志。如在主楼前等庭院的显著位置设立构筑物,作为彰显医院宗旨、医院特色等的标志。
标志性构筑物应充分体现中医药元素,如体现中医理念或表达医院价值观的抽象艺术雕塑,医史人物或本地历史上有贡献、影响较大的中医药人物的塑像,典型的中医器物或某些中药植物的造型。
二、内部装饰
医院内部装饰的部位主要包括门诊部的大厅、走廊、候诊区、诊室、候药区,住院部的大厅、走廊、病房、医生办公室、护理站、治疗室,办公区域等。通过平面装饰、立体装饰等形式,起到营造氛围、弘扬历史、传播理念、崇尚医德、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彰显特色的作用。
营造氛围,主要是营造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可以通过装饰风格、装潢、色彩搭配等来表达。装饰风格应体现中国传统特色;装潢可以通过含有中医药元素的陈设、摆件、字画、图片等体现;色彩搭配应注意与医院总体色调、区域服务功能相协调。在同一区域内的装饰风格、装潢、色彩应和谐。
弘扬历史,主要是弘扬中医药历史或医院发展史。可以通过文化长廊、壁画、雕塑、中医药器具模型等来表达,有条件的可建立开放式的陈列馆或橱窗、展柜。
传播理念,主要是传播“天人合一”、“阴阳平和”、“上工治未病”等中医药学的核心理念以及医院宗旨等。可以通过历史人物和本院名医塑像、院训、主题墙、雕塑、墙饰等形式来表达。
崇尚医德,主要是宣传“大医精诚”、“医乃仁术”等中医传统美德。可以通过古代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木刻、石刻、文化墙等形式来表达。
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主要是宣传和介绍中医药的基础知识、养生保健方法,以及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方法,常用中药的识别和功效、中药煎煮常识等。可以通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来表达。
彰显特色,主要是展示医院特色、科室特色以及专家特长等。可以通过文化长廊、橱窗展柜、触摸屏、视频网络等方式来表达。
根据医院各区域的特点,确定各区域通过装饰所起到的作用,即明确各区域的装饰主题,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表达方式。
(一)门诊部
门诊部是医院接触患者时间最早、人数最多、范围最广的地方,是医院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应是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最重要场所。
1.门诊大厅。门诊大厅人员流量大、停留时间短,内部装饰应以营造氛围为主,兼顾彰显特色,不宜作过多的知识、方法宣传,不宜过多设置易引起患者驻足的景饰。门诊大厅中的导诊台,应与大厅的总体风格相协调。
2.门诊走廊。是患者进入诊室的通道,有些医院走廊兼作候诊区,患者在此停留时间较长,内部装饰应以传播理念、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为主,兼顾营造氛围。传播理念、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的具体内容应与所在区域的科室特色相结合。
3.候诊区。是患者等候诊疗的场所,内部装饰应以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彰显特色为主,兼顾传播理念。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的具体内容,应与区域所在科室的特色相结合,应根据区域所在科室涉及主要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4.门诊诊室。是医生为患者进行诊疗的场所,医患直接接触,内部装饰应以营造氛围和崇尚医德为主。根据诊室的特点,内部装饰的总体格调应体现典雅书卷气息,诊桌、诊椅、诊柜等应注重融入中医药元素,不宜装饰过多而转移医生患者的注意力,不宜张挂纷乱的锦旗。
5.中药候药区。是患者诊疗结束后等候取药的场所,内部装饰应以介绍方法和宣传知识为主,兼顾营造氛围。介绍方法的内容应以中药饮片煎煮、服用方法为主,宣传知识的内容应以常用中药的药性、功用、主治、药品真伪鉴别等为主,营造氛围应注重采用常用或名贵中药的标本、煎煮中药的器具等。
(二)住院部
住院部是患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接受诊疗并休养、在医院内停留时间最长的场所,是照顾和探视患者的亲友往来频繁的地方。
1.住院大厅。是住院患者以及照顾、探视者经常出入的通道,部分医院还兼有休闲、休息的功能,内部装饰应以营造氛围和传播理念为主。兼具休闲、休息功能的,可以设置药吧等具有中医药特点的服务,可以摆放具有药用功能的鲜花或常绿植物。
2.住院部走廊。是患者及照顾、探视者经常驻足的地方,内部装饰应以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彰显特色为主,兼顾传播理念、营造氛围。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与所在区域的科室特色相结合。
3.住院病房。是患者治疗康复、休息生活的场所,内部装饰应以营造氛围为主,但不宜过多,可以点缀一些以中医药为主题的书画、实物等。
4.医生办公室和护理站。是医护人员的办公场所,内部装饰应以崇尚医德、传播理念为主。
5.治疗室。是患者接受治疗、停留时间较长的地方,内部装饰应以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彰显特色为主,兼顾传播理念。
(三)办公区域
医院的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内部员工,内部装饰应以崇尚医德、传播理念、弘扬历史(医院发展史)为主。装饰范围应包括楼道、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三、医院标识
医院标识主要包括院徽、标准院名、标准色系三个基础要素及其在指示标牌、办公用品、宣传用品等方面的应用。
医院标识具有整合医院精神、规范行为文化、突出视觉个性、增强公众印象的作用,是医院环境形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院徽,是医院标识中最重要的基础要素。内容上应构思深刻,充分反映医院核心价值。形式上应注重体现中医药元素,力求构图简洁、形式典雅、色彩庄重、特色明显。
标准院名,是医院标识中最直观的基础要素。医院名称应使用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名称,汉字使用规范,字体端庄易识别,不宜采用草书等字体。配用拼音字母、外文字母应规范。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医医院应配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标准色系,是保持医院环境形象整洁美观的基础要素。标准色系要有主辅之分,但数量不宜过多;色彩要注重体现中医药行业特色,并注意对识别和人们心理的影响。
院徽、标准院名、标准色系要协调,实现视觉一体化。
院徽、标准院名、标准色系应广泛应用于指示标牌、办公用品、宣传用品、服饰等方面。指示标牌包括分布图、引导牌、方位牌、科室牌等,办公用品包括处方、病历、信封、信笺、药袋等,宣传用品包括宣传栏、文化设施、员工名片等,服饰包括医院员工工作服、病员服、病床卧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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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中的“省建材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四、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七条中的“专项资金”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六、删去第八条。

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各级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十、删去第十五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九条第二款”。

十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并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条第二款”。

十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五、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本)(1992年6日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的《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县(含县级市)收取的专项资金,70%留本县使用,20%上交主管设区的市,1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设区的市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0%留本设区的市使用,3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第八条 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实心粘土砖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尚无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

第十条 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级建材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对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成果。优先采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低息、贴息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细砂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执行有关规定)。凡新建和扩建的电厂和排渣单位,必须做到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未优先采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