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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5:36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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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货物托运经营者开业,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运输指挥部提出申请,申明业务范围、资金、场地、车辆、仓储条件及从业人员等情况,经市运输指挥部审核批准,发给货物托运业从业资格证明。
“(二)凭货物托运业从业资格证明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第六条修改为:“对在货物托运中,不遵守行业服务规范、服务规程、服务质量的,市运输指挥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营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市运输指挥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
“对货物托运中违反工商行政、物价、税收、治安等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公安等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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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约有1.6亿人患血脂异常,成人血脂异常总患病率为18.6%。血脂异常是心肌梗死和脑血栓的重要危险因素,严重危害我国城乡居民的健康。为指导血脂异常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和媒体提供正确的血脂异常相关知识和信息,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现印发你们,为各地开展血脂异常防治宣传工作,普及血脂异常预防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降低血脂异常发病率提供参考。

二○○八年四月一日





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

宣传要点

一、基本知识

(一)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约有40%死于心血管疾病。

(二)我国心血管病以缺血性(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为主,其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异常是引发这些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三)血脂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类脂等不同成分。其中,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四)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是心肌梗死的“元凶”,脑血栓的“帮凶”。

(五)当前,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六)重点人群(40岁以上男性、绝经女性、肥胖者、有黄色瘤、有血脂异常及心脑血管病家族史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每年检测一次血脂。

(七)合理饮食和规律运动不仅是预防血脂异常的根本手段,而且是治疗血脂异常的基础。

(八)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肌梗死和脑血栓的最有效药物。

(九)降胆固醇治疗要长期坚持。





二、基本知识要点

(一)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约有40%死于心血管疾病。

Ø 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资料显示:全国每年约有300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每天约8000人,约合每10秒钟1人。每年新发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患者数分别为50万和200万。

(二)我国心血管病以缺血性(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为主,其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异常是引发这些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Ø 缺血性心血管病(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的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因素包括高胆固醇、高血压、糖尿病、吸烟等,尤其是以往重视不够的高胆固醇。

(三)血脂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类脂等不同成分。其中,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Ø 血脂是血浆中脂类的统称,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以及磷脂等类脂。

Ø 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俗称“坏”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俗称“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危害最大,是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的基本条件。

Ø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会在血管里形成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斑块不断增大,使动脉逐渐狭窄甚至阻塞,引起心绞痛、心肌缺血、脑梗死、脑软化。这些斑块就像“不定时炸弹”,会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破裂,迅速堵塞血管,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甚至猝死。

Ø 以北京市为例,1984-1999年间成年人胆固醇水平增加了40mg/dL,而在此期间由胆固醇升高引起的冠心病死亡数增加了77%。

(四)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是心肌梗死的“元凶”,脑血栓的“帮凶”。

Ø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大量临床研究表明,胆固醇每降低1%,冠心病的发生率就会降低2%,被称为1=2公式。

Ø 大量临床研究表明,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患者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每降低10%,脑血栓的发生率就会减少15.6%。

(五)当前,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Ø 治疗血脂异常是为了防治冠心病,尤其是心肌梗死和猝死,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与发生心肌梗死的关系最密切,因此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至达标。

Ø 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心病或脑血栓+糖尿病患者属于极高危人群,在未来10年发生心肌梗死的概率为30-50%。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2.1mmol/L (80mg/dL)。

Ø 糖尿病、脑血栓、高血压+3个危险因素患者属于高危人群,在未来10年发生心肌梗死的概率为14-16%。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2.6mmol/L (100mg/dL)。

Ø 高血压+任何1个其他危险因素: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3.4mmol/L(130mg/dL)。

Ø 无以上疾病或危险因素的血脂异常患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4.1mmol/L (160mg/dL)。

Ø 单纯轻-中度甘油三酯升高的患者,首选减轻体重及增加体力活动;中度升高患者(>200mg/dL)可加用降甘油三酯药物;如果甘油三酯水平超过500mg/dL,应特别关注,以预防急性胰腺炎。

(六)重点人群(40岁以上男性、绝经女性、肥胖者、有黄色瘤、有血脂异常及心脑血管病家族史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每年检测一次血脂。

这些人或者已经患有血脂异常,或者是血脂异常的易患人群,因此需要定期检测血脂,以便及时发现血脂异常情况,及早干预。

(七)合理饮食和规律运动不仅是预防血脂异常的根本手段,而且是治疗血脂异常的基础。

Ø 单纯饮食控制和运动可使胆固醇降低7-9%。

Ø 即使正在服用降胆固醇药物,也应坚持健康饮食和规律运动。

Ø 血脂异常防治饮食指南:

l 控制总热量:主食每天4两(女)、6两(男),以全麦面包、燕麦、糙米、土豆、南瓜为佳,少吃点心,不吃油炸食品。

l 减少饱和脂肪酸的摄入:少吃肥肉,每天每人烹调用油<25克。

l 增加不饱和脂肪酸的摄入:每周吃2次鱼,用橄榄油或茶籽油代替其他烹调用油。

l 控制胆固醇的摄入:不吃动物内脏,蛋黄每周不超过2个,建议用脱脂奶代替全脂奶。

l 每天吃蔬菜1斤、水果1-2个,适量豆制品。

Ø 规律运动一三五七:

l 一:每天锻炼一次;

l 三:每次至少30分钟;

l 五:每周至少运动五次;

l 七:运动时心率=170-年龄。

Ø 健康生活方式12字诀:不吸烟,管好嘴,迈开腿,好心情。

(八)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防治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最有效的药物。

Ø 他汀类药物能显著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同时也降低甘油三酯和轻度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此外,他汀类还可能具有抗炎、保护血管内皮功能等作用。近20年的临床研究显示,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最有效的药物。

Ø 冠心病患者(包括心肌梗死、心绞痛、装过支架、做过搭桥手术的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减少30-40%心肌梗死的再发和20-30%偏瘫的发生,减少30%的死亡。

Ø 糖尿病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预防30-40%心肌梗死和偏瘫的发生。

Ø 高血压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预防30-40%心肌梗死和20-30%偏瘫的发生。

(九)降胆固醇治疗要长期坚持。

Ø 血脂异常是慢性疾病,其导致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影响持续存在,且逐步加重。大量研究证明,降胆固醇治疗时间越长,预防心肌梗死的益处越大,所以应长期坚持。

Ø 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一样,一旦停药,降胆固醇药物对体内血脂代谢异常的治疗作用就会消失,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就会再次升高,所以应坚持长期服用降胆固醇药物。

Ø 他汀是安全高效的降胆固醇药物,引起肝酶升高、肌病等副作用的几率很低,通常为轻度或一过性升高,主要通过定期监测肌酶和肝功等发现和评价。



附:心血管健康关键数字

l 吸烟 0

l 血压 <140/90mmHg

l 总胆固醇 <5.2mmol/L(或LDL-C<130mg/dl)

l 腰围 <90/85cm (男/女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海南省政府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机动车联户(个体),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施行。

第二章 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
第五条 道路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应当及时修复、翻新。
第六条 由厂矿、企业等单位修建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三章 车 辆
第七条 方向盘设置于车辆驾驶室右侧的机动车不再核发号牌与行驶证。
第八条 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
(一)机动车前后号牌安装在该车出厂时设置的号牌位置上,未设号牌位置的应当安装在该车体前后明显位置上;
(二)纸质号牌粘贴在车辆驾驶室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上,无挡风玻璃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
(三)试车号牌悬挂在车体前后明显位置上;
(四)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或车体后端中间明显位置上。
第九条 本省的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的后车厢栏板必须漆喷本车号的放大号;因装载或者其他原因不易看见后车厢栏板放大号的,必须设有临时放大号。
第十条 本省的客货运机动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小客车私人自用的小轿车和无车门的车辆除外)必须在驾驶室左右车门漆喷单位、个体或者联户名称以及核定的载质量或载人数。
第十一条大型货运汽车、挂车两侧的前后轴之间,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按规定安装防护网。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室内以及挡风玻璃上不准摆挂或者粘贴影响司机操作或者妨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三条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拼装为客货三轮机动车。
第十四条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第十五条本省的轿车类出租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安装有“出租(TAXI)”字样的夜间能发光的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机动车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到外地驻点超过三个月(包括外省到本省),必须到本省所属辖区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移动必须按时(省内一个月,外省三个月)向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购买非机动车的,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牌证手续,并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签证。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不准赤足、赤背驾驶车辆;
(三)服用镇静、兴奋、麻醉等药物后,不准驾驶车辆;
(四)不准戴耳机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试车员、载人的货运汽车驾驶员以及载运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和学习驾驶员,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单位、教练车型进行教练;驾驶室只准乘坐教练员和学习驾驶员;车厢内只准乘坐核定的学习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实习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牵引其他车辆和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汽车;
(二)货运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载质量八吨(含八吨)以上的货运汽车;
(三)小型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载客营运。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驶车辆超过三个月(包括外省到本省)的,必须到本省所辖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移动须按时(省内一个月,外省三个月)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易爆、易燃、放射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物品上不准坐人,车辆应当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时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二轮摩托车驾驶座位前不准载人,后座乘员必须正面骑坐。
第二十七条 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第二十八条 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的机动车,载运货物超出车厢栏板的,应当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九条 方向盘设置在驾驶室右侧,仅有左侧中门的载客机动车,不准在市(镇)街道上停车上下载客。
第三十条在双向行驶的道路上,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交通阻塞时,必须在本向车道内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准钻行;在不妨碍对向来车通行的情形下,可以依次借道行驶。
第三十一条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镇街道不准骑自行车带人(学龄前儿童一人除外),行经交叉路口须下车推行;
(二)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路上学骑车;
(四)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争道抢行或横穿道路;
(五)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号牌;
(二)按指定时间、路线行进;
(三)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禁止在对向来车或后车临近时使用紧急制动装置;

(四)不准乘坐无关人员和装载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车必须同向牵引;
(二)被牵引的车辆,除由正式驾驶员操作驾驶外,车上不准乘坐其他人员;
(三)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临时停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右轮外侧与道路右边缘距离,在市镇街道上不得大于三十厘米,在公路上不得大于六十厘米,对向停车,两车距离必须保持三十米之外;
(二)设有乘客上下站的路段,客车必须在站处停留;
(三)客运汽车在行驶中,遇乘客要求乘车时,必须在允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五条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在道路上行走,必须有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必须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二)乘坐各种机动车,不准从车体左侧上下,下车后横过道路时,必须看清有无来车,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不准向车外行人或公共设施抛物、吐痰;
(四)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谈话、嬉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其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准在驾驶室顶棚上乘坐或躺卧。

第八章 道 路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者禁行,并有权变更、撤销原批准的占路作业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车辆号牌、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不准任何人在道路上坐、躺、玩耍、打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道路维修养护用料,必须堆放在备料台上;没有备料台的,可以暂时堆放在距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但不准在道路两侧同时堆放,严禁在桥上、桥头、窄路、急弯处堆放。
第四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砍伐树木、维护道路(含改建、扩建)、安装维修电杆、电缆和在道路上打开地下设施的井盖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作业区域两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夜间安装红色警告灯,白天设立明显标志;作业有碍车辆通行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必须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横跨道路的管线和一切设施,高度必须距路面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 在交通灯光信号前后各十米范围内的道路上,不准设置带有霓虹灯的广告牌。
第四十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和管理。

第九章 处 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处罚外,按本办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第一句中的“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汽车载客营运的;
(二)使用拖拉机载客营运的;
(三)不具备试车条件进行试车的;
(四)服用镇静、兴奋、麻醉等药物后驾驶车辆的;
(五)驾驶改轮调速拖拉机的;
(六)明知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而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驶汽车连续行驶三百五十公里(含三百五十公里)以上无其他驾驶员替换的。
第四十八条 自行车、非机动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第一句中的“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教练员和学习驾驶员不按车辆管理机关核定单位和教练车型进行教练的;
(二)教练车上乘坐与教练无关人员的;
(三)教练车驾驶室内乘坐三人及三人以上的。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轿车类出租车未设“出租(TAXI)”字样明显标志或者挂窗帘的;
(二)驾驶不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车主)、核定载质量、载人数和放大号等车辆的;
(三)赤足、赤背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及时关闭转向灯的;
(五)通过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越线停车的;
(六)机动车号牌、车厢后栏板放大号不清楚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行驶(借道行驶的除外)或者停放的。
第五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一)驾驶员酒后驾车的;
(二)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第五十二条 为统一道路交通管理,各市、县不再制定实施《条例》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8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