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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业特困群体财政助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09:27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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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业特困群体财政助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业特困群体财政助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业特困群体财政助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七日

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业特困群体财政助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市直改制企业下岗失业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助保对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加速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把握工作重点推进“五个充分”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劳社〔2006〕23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淮安市特困群体财政助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批复》(淮政复〔2009〕32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设立。市财政局筹资3000万元,注册成立“淮安市特困群体财政助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提供担保。注册资本即为助保贷款担保资金,专门用于助保贷款担保。
第三条 贷款银行。江苏银行淮安分行为我市特困群体助保担保贷款指定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贷款主体。淮安市大众助保基金会为助保贷款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助保贷款并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大众助保基金会将所贷款项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借助保贷款用于缴纳本人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助保对象和条件:
(一)助保对象为市直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能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提供由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可以提出助保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7.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8.失业2年以上人员;
9.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10.其他困难人员。
(三)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提出助保申请。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 贷款额度
(一)助保贷款额度为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按照3000万元担保资金的1:6比例确定,并根据担保资金的增减调整贷款额度。
(二)助保对象个人贷款额度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确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1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按年付息。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社区初审、淮安市大众助保基金会审核认定、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淮安市特困群体助保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由社区协理员协助登记,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社区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淮安市大众助保基金会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助保对象,由淮安市大众助保基金会与其签订助保协议。
(三)淮安市大众助保基金会将贷款申报表及助保协议报淮安市特困群体财政助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助保基金会再凭担保函到江苏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市大众助保基金会为助保对象办理养老保险费代缴手续。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个人帐户。
(五)助保基金会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养老金不低于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由助保基金会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后参照农民工退保办法为助保对象归还所欠贷款。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个人帐户余额偿还贷款,还贷不足部分,用担保基金(或助保基金、财政专项拨款)偿还。
第十三条 助保基金会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负责监督。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四条 助保对象退休前,助保贷款贴息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助保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财政实施全额贴息:
(一)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二)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人员;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七)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八)其它。
第十五条 助保对象退休后,助保贷款利息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为: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助保基金会每年末按照《淮安市特困群体助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划拨至江苏银行淮安分行。
(二)个人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助保基金会通知助保对象每年末及时上缴,而后一并划拨至江苏银行淮安分行。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市大众助保基金会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第十八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以前贷款停贷后所发生的利息今后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助保基金会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特困群体助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拨款、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助保基金按规定进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遵照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助保工作。如确无能力提供助保贷款担保的县(区),可委托淮安市特困群体财政助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偿还和贴息由各县(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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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求批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 [200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到2005年底前,在80%水量保证率条件下,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湖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总氮年平均浓度分别比1999年下降 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1999年削减 10%一30%。
二、《计划》是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巢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实施截污、减排、引水、节流、生态等有效措施,对制浆造纸、酿造、制革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人湖污染物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安徽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生态用水以及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督促安徽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安徽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巢湖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36 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工商企[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有关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由于该司法判决被撤销导致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丧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画执行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