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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10:24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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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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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1986年6月4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下简称《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称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该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海关审查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工厂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
(三)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第三条 经海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
第四条 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托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照《关务公约》和集装箱检验规范所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海关对上述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抽验或复验。为简化检验手续,集装箱所有人可直接向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检验费标准由国家船舶检验局另订。
第五条 经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的集装箱,由所有人持上述机构签发的集装箱样箱证书(对新造箱)或集装箱检验证书(对制成后的箱或维修箱)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见附件三、四)。
第六条 我国在国外制造的国际集装箱,在国内申请核发海关批准牌照的,按制成以后的批准手续办理。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向我国进口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我国船舶检验局核发或承认的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
(三)提交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 海关对批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按如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对按定型设计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二元;
对按制成以后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四元。
第八条 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应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安装海关批准牌照,海关批准牌照由集装箱申请人自行制作(式样见附件五)。
第九条 对已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如经使用已不符合批准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在它被用来运输海关加封货物以前,箱主或承租人应使其恢复到批准时所必须具有的状态,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申请复验手续,以便重新符合上述技术条件。
第十条 对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的主要特征如已经改变,对这一集装箱的批准应即失效;如该集装箱继续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工厂和运输单位利用制造和修理集装箱技术进行走私违法活动。违者,由海关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际集装箱制造、修理工厂申请书
一、工厂名称____二、工厂性质____
三、工厂地址______
四、工商登记执照号码______
五、厂长姓名及电话______
六、技术负责人姓名____职务____
电话____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八、生产概况(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产品型号,销售服务对象
等)______
我厂从事制造和维修国际运输集装箱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
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呈 海关
工厂盖章
工厂厂长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
____海关集字第 号
你厂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制造和维修用于
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
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审查准予登记。
此证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本证书发给制造、维修工厂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定型设计业经批准,凡按此型号制造
的集装箱可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定型设计的标志号码或字母______
5.生产图纸的标志号码______
6.设计说明书的标志号码______
7.皮重______
8.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9.结构的主要特征(材料性质、构造类型等)____
______
10.本证明书对依照上列生产图纸和说明书制造的一切集装
箱均属有效______
______
11.发给(制造厂商的名称和地址)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其按照批准定型设备制造的每一集装箱上安装
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业已批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制造厂商编出的集装箱的序列号码____
5.皮重______
6.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______
7.发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__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上列集装箱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牌照(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技术(2000)671号



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急剧变化,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及技术创新工作的总体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和培育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力度,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各地经贸委要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不铺新摊子,不重复设置机构,推动现有技术创新中介机构(新技术推广机构等)通过与社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向社会公益性机构过渡,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各项服务。
从2000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建立40个左右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的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二、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核心,是整个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经贸委指导、联系和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纽带和桥梁,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服务站。其主要任务是:
(一)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媒体为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融资渠道、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技术开发与推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地组织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技术推广活动,传播和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推动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向企业转移和扩散。
(三)新技术交易服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交易过程中的政策咨询、专利代理、合同登记、交易合同认定以及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等配套服务,形成一个高效和具有良好信誉的新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四)资金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渠道筹资提供服务。
(五)组织创新政策、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及其它专业化服务等。
(六)完成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近期主要工作
从2000年起,各地经贸委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
直辖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人才、产业基础、信息等优势,建立服务功能强、区域辐射作用大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中小企业为主、同时为大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以点带面,起到引导其他城市的作用;省会城市要进一步发挥对全省其他地区的辐射作用,与现有全省和省内计划单列市所属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广机构等进行整合,形成合力,防止重复建设;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联系城市要将技术创新服务与试点工作紧密结合,按照所在省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突出自己的特点,形成不同层次的服务体系。
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引导与扶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和管理办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创造条件引导各种社会科技资源参与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建立评价制度,按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服务内容、用户范围、运营绩效等,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总结和通报工作经验。


20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