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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6:40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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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佩尔韦兹·穆沙拉夫于2008年4月10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穆沙拉夫总统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穆沙拉夫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双方强调中巴友好关系的重要性,决心把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升到新的高度。

三、双方对中巴各领域全面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同意进一步加强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人员交流。

四、中方表示全力支持巴政府在促进巴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愿继续在能源、矿产开发等方面向巴方提供帮助。中方同意加强两国金融领域的合作,支持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框架下的项目。双方同意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实现双边贸易额150亿美元的目标。

五、双方同意最大限度发挥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的优势,尽早完成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谈判。

六、双方同意就推动中巴两国陆路贸易加强协调与合作,采取措施改善陆路交通状况,以便利两国边境地区的联系。双方同意在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密切合作。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工生产领域的合作。

八、中方表示支持巴方为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赞赏巴方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和国际反恐斗争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巴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全力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强烈谴责并反对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三股势力”。

九、双方就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同意在国际和地区场合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十、巴方就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向中方领导人和中国人民表示热烈祝贺。

十一、巴方对中国政府和人民为举办北京奥运会所做的出色安排表示赞赏,并表示将尽全力配合、支持中国政府的努力。

十二、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穆沙拉夫总统的邀请,表示愿在方便时再次访巴。

十三、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水电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与巴基斯坦体育部在体育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国工程院和巴基斯坦科技部在工程和技术科学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财政部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合作文件。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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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天发〔2013〕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对提高森林质量、带动就业增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促进绿色增长意义重大。森林抚育是森林经营的重要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投入力度,把加快提升森林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旨在实现从单纯保护向保育并举转变。当前,在天保工程区开展的森林抚育工作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重视不够、抚育措施不到位、借抚育之名行木材生产之实,以及抚育缺乏科学性反而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为了指导天保工程区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现就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理解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森林抚育是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科学开展森林抚育不仅能够提高森林的生长量,增加森林碳汇,而且可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发生率,是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转变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森林抚育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实施森林抚育是林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奋斗目标,实现森林资源积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多样化需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开展森林抚育也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林区职工和林农收入。科学的森林抚育不仅使林分质量得到提高,也促进职工就业增收,特别是伐区剩余物的合理利用,为林下经济和家庭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准确把握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发展、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为宗旨,通过科学开展森林抚育经营,使林分结构更加合理、林木个体和林分整体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目标树种的优势度上升,林分的水平结构和空间结构趋于合理,目标树的竞争压力减少,保留木的竞争关系得到进一步改善,树种多样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促进。
(五)基本原则。一是促进生长原则。要根据林分状况,通过抚育,实现调整树种组成,调整林分密度,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健康生长。二是因地制宜、注重成效的原则。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把交通条件好、立地条件好、生长好的林分优先抚育,优质林分优先抚育,通过科学合理的抚育措施,以点带面推动整体。
三、进一步明确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的对象和要求
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现行的《森林抚育规程》国家标准,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发挥抚育对森林培育质量的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抚育技术要求。
(六)森林抚育对象。国家二三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商品林中的中幼龄林为抚育对象。在非抚育对象中,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灾害木清理和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的除外。
(七)森林抚育基本要求。一是优先安排林木过密和病虫害较重的林分抚育。二是优先安排幼龄林透光抚育。三是优先安排人工林抚育。四是优先安排已经冠下造林或者目的天然幼树较多的林分抚育。五是优先安排风景林抚育。六是要开展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各工程实施单位省要根据森林的不同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情况,按照相同的林分类型设定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依托省、市级科技支撑单位,对森林生长、结构变化、健康程度、林下植被、碳汇变化、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监测评估。七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档案。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专人对计划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验收结算、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示范区建设、职工就业增收等文件图表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四、强化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管理的有效机制
(八)促使森工企业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向“以森林经营为中心”的转变。要加快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分开,推进集团公司和管理局管理机构改革,尽快彻底解决依赖木材生产补贴“两级管理费”问题。
(九)科学组织森林抚育。县局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森林资源实际和劳动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森林抚育工作量。下达森林抚育任务要充分考虑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实际,以国有林场为单位,下达的抚育任务不得大于其现有中幼龄林应抚育的面积。为严格落实停伐、减产政策要求,切实减少天然林森林资源消耗,森林抚育必须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关于公益林和商品林抚育对象和抚育措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科学安排抚育作业伐区,认真执行抚育作业设计规程规范,确保抚育作业质量。要根据森林经营的目标和任务,科学测算年伐量和采伐限额,确保国务院批准的抚育采伐限额真正用于森林抚育,做到限额管理与森林经营有机衔接,切实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十)科学编制作业设计,严格审核批复手续。要严格执行森林抚育规程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国家一级公益林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开展抚育经营,不得以商品林抚育作业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作业设计,不得以森林抚育为名提高抚育采伐强度,加大天然林资源消耗,严禁超限额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森林抚育调查设计逐级抽查,对违反规定的作业设计不予批复。
(十一)加强生产作业监督管理,提高作业质量。实施单位要派出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对作业区进行现场监督,杜绝不合理采伐和作业不到位现象,确保作业质量达标。
(十二)加强检查验收管理,确保森林抚育成效。要严格执行县(局)级实施单位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查验收管理,确保森林抚育取得成效。驻天保工程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督促处理并上报我局;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抚育采伐伐区的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的专项检查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
(十三)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森林抚育的生产组织要实行合同制管理,以保障生产者的权益。签订合同时,要严格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同要明确抚育面积、范围、完成时间、费用标准、抚育要求等,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的权益。
(十四)实行森林抚育公示制和森林抚育工作实名制。各森林抚育实施单位要对森林抚育计划任务分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承包人、任务量、小班明细等内容;对具体抚育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作业组等信息。
(十五)强化森林抚育经营人才保障机制建设。要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局、场两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他们吃透政策,对不同的林分能够提出科学的森林抚育经营方式。要加大对作业设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森林抚育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熟知调查设计的各项工序,了解监测样地的基本内含,能够作出科学合理的作业设计。
(十六)建立激励制度,推动森林抚育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准确把握森林抚育实施情况,对在森林抚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要建立森林抚育任务调控制度,对森林抚育工作质量差、验收合格率低的单位,国家和省区市要在下年度计划中调减森林抚育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取得实效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森林抚育经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责任,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要加强内部工作统筹协调,努力构建既有内部职责分工,又有相互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新机制。
(十八)建立科学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任期考核体系。林业是培育森林以利用其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行业,森林经营理应是国有林业局和林场的“主业”。对国有林经营管理者的任期考核,不能仅考核上缴利润等经济指标,更要考核森林资源培育和增长指标。要建立起以森林资源保有量和增长量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的林业局(场)长任期考核体系,使经营者真正把工作重心放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上。
(十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增强责任感。实施单位对检查中出现的森林抚育质量不合格小班,要通过调查分析原因,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实施单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实施单位领导的责任。
以上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9日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先后设立了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省级的经济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华侨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区(指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成片开发区)等(以下简称
开发区),成为开发区种类最多、层次最丰富的省份之一,走出了一条具有福建省特色的开发区发展路子,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开发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开发区。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功能开发,把开发区的发展同培植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结合起来,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规模大、管理先进、机制灵活、环境
优美、发展后劲强的经济示范区。
二、开发区的设立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审批。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开发区。
三、加强对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施宏观管理,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服务。旅游度假区和旅游经济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旅游局的指导、协调、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在业务上接受省科委的指导、协调、服务
,台商投资区在业务上接受省台办的指导、协调、服务,华侨经济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侨办的指导、协调、服务。
各地、市、县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辖开发区的领导、管理和服务,指定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单位,要把对所辖开发区的管理工作摆上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促进开发区的发展。
省直各职能部门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帮助、指导开发区加强科学管理。
四、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国家级和经省政府认定的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省级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受本级政府的委托,代表本级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是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按低于本级政府半格配备干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不搞上下对口,由编委统一研究审核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或转报;除中央直属机构需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
五、开发区管委会受地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地市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上款所述的经济管理权限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地市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地同地市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审查。
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所委托的经济管理权限职责;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好有关权限,做好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权限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或转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企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的核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
(二)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的,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和具备其他生产条件,产品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并报省计委(基建项目)、省经委(技改项目)、省外经贸委和地市有关
部门备案。
(三)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按权限审批区内各类立项后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地市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备案。
(四)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权限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和批准,并报地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需对区内土地办理用地审批的,直接报请地市政府审批或转报。
(六)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外,上缴地市县和省财政的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从1998年起,一定五年不变。
六、成片开发区(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成片开发、国有企业成片开发,下同)是我省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成片开发区和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开发区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功能开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政府指定的归口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成片开发区区内企业之间,开发商与区内企业之间,区内企业、开发商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开发区建设、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要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建立高效的管制体制。在开发商有需求、条件成熟的开发区,
按照自愿的原则,可设立派出管理机构;派出管理机构可设在开发区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协调、服务;也可分散、单独设立。
七、调整和完善和开发区所有制结构。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开发区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负责国有资产运营的企业。各类开发区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
份制等多种资产经营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扩大开发区的规模,提高开发区的档次,加大开发区的发展后劲,引导开发区健康发展。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一)建立开发区建设周转金。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的周转金,一定五年,按照集中使用的原则,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研究制订;各地市也要相应安排一定的财政周转金,扶持
开发区的发展。
(二)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列入省和地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三)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要优先安排;省计委、人行等部门应优先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增加直接融资渠道;省体改委、证券委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开发区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九、积极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良好服务。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及其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务实、负责的态度,通过委托、下放权限等办法,理顺各项业务关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开以区管委会在规划、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保证国家和省政府赋予
开发区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今后,除国家税收(含国家和省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的费金项目)外,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指定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收取。
十、加大招商力度。开发区要发挥自身的区位和功能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开辟多元化的招商渠道,大力开展招商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把所辖的开发区作为主要的招商项目基地,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开发区内。要努力办好开发区内现有的企业,积极帮
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增资扩股,起到招商引资的榜样作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各地、市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