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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1号法律:加重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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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1号法律:加重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6/2001号法律


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通过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条,行文如下:
「第六十八-A条
(刑罚的加重)
不妨碍法律明确规定刑罚加重之其它情节或规定,倘行为人透过不可归责者作出事实,适用刑罚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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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建设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4月29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96,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共造成867人死亡。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 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 火灾的可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 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 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 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 专项治理的范围。
   1、 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 市和室内市场。
   4、 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 楼。
   5、 摄影棚、演播室。
   6、 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 医院。
  (二) 专项治理的重点。
   l、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 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 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 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 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 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 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 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 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 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机构,指导和督查各 地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 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 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 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 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 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 集中治理。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市、县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公安部。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 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 解决的突出问题纳人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 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 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 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 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安部将各地开展专项 治理工作和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资信状况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区;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区,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三)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招标确定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张殿奎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局长罗北中、市财政局局长李和平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副局长康顺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铁英、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新年、市监察局副局长李小平、市工商局副局长齐志刚、市质监局副局长夏玉颖、市地税局副局长宋泽军、市国税局副局长苌少沛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各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商务厅制定的《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县域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销售网点签订加盟协议。销售网点须持网点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同时准确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将销售网点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附后,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确认。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或降低备案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

(三)组织好家电产品的供应销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搞好中标产品的产销衔接,组织好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对接。要统筹好进度安排,做好区域衔接,防止因不同时间推进而可能导致的跨区域抢购。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强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产品配送,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充足,做到不断档、不脱销。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统一价格,不得因补贴产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对不履行承诺或违反中标协议的销售企业,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上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对不能保障货源供应或擅自抬高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销售网点,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县(市)、区和乡(镇)两级财政要成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民购买者手中。

(五)偏远地区的组织实施。井陉、赞皇、灵寿、行唐等含有偏远山区的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针对当地实际,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每一个村。在土地使用、网点建设等方面出台优惠措施,引导中标销售企业加大销售网点开拓力度。鼓励当地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加盟等方式销售指定的家电产品。加强与乡村基层组织联系,积极开展农民意愿调查,鼓励农民采取团购、预定等方式购买指定产品,引导企业采取集中配送、流动售货等方式销售家电产品,督促企业强化维修网点、开展巡回服务。扩大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将家电下乡优惠政策宣传到每家农户。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在选定销售网点时,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为了防止家电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如果出现抢购、挤购等情况,销售网点要立即停止销售,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待秩序平稳后再行销售。出现货源断档导致销售中断等情况时,销售网点不准关门停业,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紧急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增强工作责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地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的同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中标企业抓紧时间完成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是一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好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首先要做到让农民家喻户晓,必须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宣传计划,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相关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真正了解政策、明白政策、调动农民购买的积极性,使这一政策效用充分发挥出来。要督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三)落实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动态,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资金落实和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计算机、联网等设施,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严格规范促销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销售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引导企业依法、文明、诚信、安全促销。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报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

(五)强化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销售企业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县、乡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情况,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销售企业及网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石家庄市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市)、区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当地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进行初审汇总。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