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25:52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第六条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和进口税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在申报设备预算时,应当主动说明是否申请进口免税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第七条 各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进口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
  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科技重大专项,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会同其他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上述事宜。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由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尚未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持《进口物资确认函》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海关按照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相关物资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第十一条 为及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说明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物资总体情况,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牵头组织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该科技重大专项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l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停止该单位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管理工作,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如实申报材料、办理相关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和进口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物资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第十三条 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可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提前解除监管的手续,并免于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现将《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有关文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年底以前报告我们。

附: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信访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十省、市民政厅(局)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长共二十名。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副部长王国权,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
院副秘书长郑思远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民政部副部长袁血卒做了总结发言。同志们学习了中央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交流了经验,分析了民政信访工作的形势,研究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措施。会议开的是好的,是有收获的。
根据十省、市的汇报,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抓信访,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农业的两个文件,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经济上的恢复与发展,为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各级民政部门发扬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信访工作普遍得到了加强。许多地方把信访工作列入了领导的议事日程,领导同志亲自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恢复和建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充实了信访工作人员;加强了对来信来访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落实了党的政策,解决了群众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使
来信来访的数量逐年下降。一九八○年与一九七九年相比,民政部来信下降百分之二十三点七,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点四;河南、辽宁、北京、山东来信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以上,湖北、四川、山西、黑龙江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以上,河北、湖南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以上。今年第一季度的来
信来访又有所下降。尤其是解决了一些多年没有解决的大案积案,受到了群众的赞扬,促进了安定团结。总起来看,几年来信访工作的成绩是显著的,当前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各地信访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来信来访的数量仍然很大,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很多,这项工作在整个民政
工作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急需进一步加强。
一、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正如周恩来总理所说的“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任务”。它是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的一条重要渠道,是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满足群众正当要求、克服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法。民政部门的信访
工作,历来在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做好民政信访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推动优抚、复员、救灾、救济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有些民政部门的个别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
足,把信访工作看成是单纯的事务性工作,认为是“应付门面的”、“打杂的”,说时重要,做时次要,忙时应付一阵,平时很少过问。这些都是不对的。各级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毛主席、周总理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特别是周总理说的“对
上访者确有困难情事,应予负责解决,一杆子到底,必须追究基层落实情况,务使受害者或有问题不得解决者来信证明得到解决为止。”各地要联系实际,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改进作风,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把信访工作进一步做好。
二、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信访工作是思想性、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又很具体、很细致的一项工作,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是很难做好的。各地经验证明,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首先要把信访工作列入民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及
时安排部署,定期讨论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二,省级民政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得力干部,地、县也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第三,各级领导同志都要亲自处理来信,定期接待来访,形成制度,言传身教,作出榜样。第四,各业务单位要及时研究信访工作中遇到
的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要与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坚决按政策办事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原则
从十个省、市的情况来看,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应该按照党的政策,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妥善处理。对于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凡是情况属实,党的政策又允许的,都应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加以解决,不能敷衍、推拖、甚至刁难。凡属要求合理而暂
时办不到的,要进行耐心的解释,使他们体谅国家的困难。对于要求过高、政策不允许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于个别无理取闹、纠缠不已而又屡教不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四、要把解决老上访户的问题和抓闹事的苗头作为当前信访工作的重点
与会同志反映,当前老上访户的数量仍然不少。有的人从县到中央逐级上访,问题几年得不到解决,给他们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困难,给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必须把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力求在今明两年内,把过去的
积案一件一件地作出处理。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强调查研究,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诉,认真分析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尽快地、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辽宁把到省上访三次以上的重信访户,按地区和问题分类排队,下发到地、市、县民政部门,限期处理;对积案、要案采
取把当地的同志请上来共同研究,统一认识或会同有关部门带案下乡,协助当地共同办案的办法,加快了处理积案的进程。山东把民政信访积案作为省委检查落实政策工作组的内容之一,自已也派出工作组进行催办,湖南、河北通过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推动一片,河北省平山县在纠正农
村错划阶级成份的工作中,把顶着不办的基层干部集中起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会上反映,退伍军人进行秘密串联,集体闹事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对这类问题,要抓住苗头,坚持教育疏导方针,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关于领导同志抓信访问题,胡耀邦同志最近批示:“带头亲自抓,碰上一个就抓住一个不放
,直到解决才罢手。这样搞上两年,党风就会大变,四化就有希望了。”四川、湖南发现退伍军人集体上访闹事的苗头后,厅党组立即研究,及时报告省委,由党政军领导组成工作组,摸清情况,注意做好重点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并且逐人逐户解决他们的思想和实际问题,防止了事态的扩
大,教育了群众,清除了不安定的因素。
五、要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问题不可能都由中央统一解决,要发挥省、地、县各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那些应该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规定和办法,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要切实加强基层的信访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
在基层。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来信来访,不要什么问题都等待上级民政部门来决定。与会同志反映,不少地方适应农村实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优待劳动日的新办法,有的还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鼓舞了士气,巩固了部队,并且解决了退伍安置中的许
多实际问题,使来信来访普遍减少。还有些地方对优抚、救济对象的治病、住房、工作、生活等问题也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都起了良好的作用。河北廊坊地区,错划阶级成份问题非常突出,他们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了纠正。几年来,全区受理阶级成份的申
诉一万五千三百零八户,到今年三月,已解决了一万三千五百九十五户,占申诉户的百分之八十八点八,促进了安定团结,群众反映很好。
六、加强信访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信访工作是一项非常辛苦、非常繁杂的工作。这就要求信访干部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负责到底的精神,付出艰苦的劳动,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任劳任怨,甘做无名英雄。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清除“左”的思想影响,自觉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不断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热爱信访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信访工作。要经常组织信访工作干部学习政策、钻研业务,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培养出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信访工
作队伍。要建立登记、批转、催办、归档、统计等一整套信访工作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有档可查。要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提高工作质量,把信访工作做的更好。



1981年7月21日

国务院批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燃料统一管理 、凭证定量
供应办法》、《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目前燃料、电力节约潜力很大,必须广开资源,大力开发利用石煤、煤矸石和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有中、小水力资源和小煤窑的地区,要多搞中、小水电和小火电,有条件的厂矿, 要大搞余热发电。 同时还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凭证定理供应制定,把燃料、电力象管口粮一样地管好用好,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燃料、 电力的计划管理, 搞好综合平衡。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中,都要十分注意安排好人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 计划观念, 严格执行生产、分配和运输计划,维护燃料、电力的统一调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统配的燃料资源,都不得超分、超用电力。
  各地区、 各部门要放手发动群众, 认真核定燃料、电力的消耗定额。目前实际消耗仍然高于历史较好水平的, 一定要努力降下来。 已经达到的,要创造新成绩。消耗不下来,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一九七八年一律按历史较好水平分配燃料和电力。燃料、电力节约计划完成不好,消耗高于定额的,不能评为大庆式企业。
  国家计委、水电部、国家物资总局要加强燃料、电力计划、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协同,积极支持,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切实做好燃料、电力的管理工作。要在揭批“四人帮”的伟大斗争中,狠狠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我们相信,只要加强领导,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燃料、电力的潜力一定能够挖掘出来,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一定会加快。

            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是供应办法

  燃料(包括煤炭、 重油、 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能源,也是保障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物资。我国燃料工业,已有很大发展,石油工业尤为突出。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供应紧张,管理混乱,浪费惊人,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关于“从今年开始,对煤、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量供应”和“物资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物资消耗定额和生产任务拨发材料”的要求,特对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制定如下办法。


 一、 统一管理燃料资源
  全国统配矿生产的煤炭, 重油、 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均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国家物资总局统一组织订货、调运和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动用。 国家物资总局在统配矿和燃料油主要产区设立调
运组, 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协助和督促各煤矿、油田炼厂严格执行燃料分配计划
和供货合同;同时要关心生产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问题。运输部门、人民银行凭调运组的签证发运和结算货款。
  煤矿、 油田、 气田、炼厂自用的煤、油、气,都要由主管生产部门纳入计划,报国家计委批准。
  非统配矿(包括社队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和石煤、 煤气等燃料, 由省、市、自治区制订办法, 加强统一管理。 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协作煤,要制订计划,经国家物资总局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外运时,要经调运组签证。
  各省、市、 自治区对地、 市、县燃料的平衡分配计划和执行情况,都要统一掌握起来,并汇总报国家计委和和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对地方管理燃料的分配、供应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组织交流经验,协助地方认真管好。


 二、 统一分配和供应
  全部燃料资源,都要由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统一平衡分配,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对市场用燃料,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包括城市区以上工矿企业生活用的燃料),在当地物资部门统一管理资源的前提下,由商业部门具体组织供应。凡由物资部门承担市场燃料供应的,要接受商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直供企业的燃料, 目前由地方供应的, 一般地仍由当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需要由部、 委、 局直接管理的,由主管部核定分配指标,国家物资总局负责组织供应。


 三、 实行凭证定量制度
  所有使用燃料的企业、 单位, 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先进的消耗定额,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计委(工交办)批准。 消耗定额要每年核定一次。 居民生活用煤也要实行定量供应。
  主管供应部门,对企业、单位,要根据年度燃料分配指标和国家批准和生产任务,按定额核定季度、月份供应量,发给燃料供应证, 实行凭证定量供应。 煤矿、油田、炼油厂和燃料供应部门直接送贷的,由收货单位的验收部门在燃料供应证上进行登记,主管供应部门定期检查签证。需用超过供应定量的,属于煤种变化,经过核实,可以补充供应;属于管理不善,使用浪费,能认真改进的,经分配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供应,如无积极改进措施,应停止供应。由于国家生产建设计划变更,要增加供应量的,须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应减少的,则相应削减供应量。
  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也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


 四、 严格控制烧油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烧油的有关规定。凡烧用重油、原油、都要经国家计委批准。一九七八年一季度,要在全国对现有烧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烧油合理的,实行定户、定设备、定量供应;对不合理的,要限期改炉、停止供油。


 五、 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
  煤炭生产部门、铁道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批转煤炭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及一九七七年煤炭部、铁道部《关于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的联合通知》的各项要求。各煤矿要加强质量检验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按订货合同的规定, 按质按量、 按时发运煤炭。发生亏吨和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按规定补发。
  煤炭生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强各煤矿储煤场的建设,使之保有三五天的周转量,做到随时都能装车,消来煤炭落地不能装车外运的现象。


 六、 充分利用燃料
  各使用燃料的企业、单位,要大搞增产节约,广开燃料资源。每年都要制订降低消耗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狠抓落实,做到燃料消耗定额年年有降低。
  各企业、 单位都要建立使用燃料的管理制度。 使用燃料要有计量、 有核算
、 锌己耍要班班有记录,月月有评比,努力挖掘节约潜力。要加强炉。窑运行管
理,定期维护,搞好水质处理,提高热效率。要管好输油、输气、输热管道,杜绝跑、冒、滴、漏。要加强对司炉工人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要大力开发利用石煤、 煤矸石油母页岩。 凡是有石煤资源的地区,都要高度重视石煤的开发利用。优质煤资源丰富的地区,也要大搞煤矸石的综合利用。要加强对石煤、煤矸石、 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各煤矿除少量必须烧用好煤外,一九八○年以前都要改成烧矸石。煤矿附近的企业,
单位也要这样做。
  各企业、 单位都要做出计划, 积极地把可以利用和各种余热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把炉渣和烟道灰含炭量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下。
  要大力发展沼气,解决农村燃料、动力不足的问题。


 七、 进行燃料核销
  燃料消耗要按国家计划进行核销。经常使用燃料的企业,要按季核销;季节性使用燃料的,要在使用期满进行核销。核销工作由各级燃料分配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供应部门组织进行。对于节约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一切浪费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坚决纠正。 对于没有完成国家生产计划而多余的燃料,应结转为下一季的供应量。对于燃料供应不足而影响生产计划完成的,下一季应尽力按定量补足。年度供应指标不结转。


 八、 建立统一的燃料管理机构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煤炭、石化等六个生产部门的销售机构,实行国家物资总局和主管部双重领导的指示精神,为适应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的需要,要把煤炭部分配司、石化部分配组主管燃料油分配、 调运机构的有关人员, 调到国家物资总局燃料组,成立国家物资总局燃料公司,实行有关部和物资总局双重领导,以物资总局为主。一套机构兼负两重任务,一是国家物资总局的职能机构,担负编制国家统一分配的煤炭、重油、烧用原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平衡分配计划和供应管理、节约等项工作。二是煤炭部、石化部管理产品销售工作的职能机构,参予安排生产,加强产品管理,组织订货、供应、调运,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各省、 市、 自治区和地、市、也要在物资部门建立燃料公司,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燃料统一供应管理工作。 县级燃料公司, 是由物资部门管理还是商业部门管理,由地方常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级燃料公司上下之间,应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指导关系。
  各地燃料公司,要加强供应网点和煤场、油库的建设,组织服务队深入企业、用户,上门服务。要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做生产建设、人民生活的好后勤。
  各级商业部门要有管理市场燃料的机构,负责管好市场燃料的供应工作。


 九、 加强党的领导
  燃料供应管理工作面广、影响大、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揭批“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肃清其流毒和影响。要加强思想教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严格按计划办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要坚决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执行。国务院各部、委、局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情况,拟定具体要求。


 十、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办法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中关于“从今年开始,对煤、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量供应”和“电力部门要按照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和生产任务供电”的要求,特对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实行凭证供电制
  从一九七八年二季度开始,所有工矿企业、事业、人民公社、机关、部队各单位用电一律实行凭电证供电制。 电证由各地工交部门责成“三电”办公室(计划
用电、 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办公室)颁发。生产企业的电证,根据国家下达的生
产任务,按照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制度。非生产单位的电证,参照历史用电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电证规定用电单位的电力负荷、电量、用电时间和重新核定用电单耗。电证规定的各用电指标,对于生产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是国家考核的经济指标;对于非生产单位,也就是改进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同样进行考核上报。每个生产企业和用电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电证所规定的指标,不准超标准用电。对超用电的单位要实行今超明还的原则,否则电力部门实行拉闸限电。对因超指标用电而造成的拉闸限电,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业务上级不得干涉,并要追究超 用电的责任。为了实现凭证供电制,各省、市、自治区及各级计委(工交
办),要切实搞好生产任务和电力供应的综合平衡,保证重要(由国家计委下达重点企业名单和产量),不得超分电力。
  二、开展“一查四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工交部门组织“三电”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局于一九七八年一季度以前,对生产企业、人民公社、机关、部队等用电单位进行一次用电大普查,查清供电设备,查清用电性质(如连续生产设备或非连续生产设备等),查清负荷大小, 查清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 查清用电单耗 上升
原因。在用电大普查的基础上, 对用户实行定电力、 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即“四定”)。“一查四定”是实行凭征供电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抓紧进行。
  三、安装“电力定量器”
  “电力定量器”是确保用电单位准确使用电证、合理安排内部用电、取得用电安排的主动权的工具, 是电证制兑现的有效手段。 必须由用户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一同作出规划,逐步推广使用。重点用户首先要安装“电力定量器”。
  四、组织线路管理委员会
  由同一公用线路供电的用户组织起来的线路管理委员会,是近几年来群众创造的专群结合管电的好形式。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动和组织用户互相监督、互相帮助,落实按指标用电和节约用电。实行凭证供电以后,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线路管理委员会,发挥线管会的作用,保证线路和用户都不超指标用电。
  五、厉行节约用电
  生产企业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建立、健全用电单耗的统计、考核制度,按国家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要在一九七八年一季度把单位产品电耗降低历史最好水平。
  要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机关、部队、企业、居民宿舍应实现生活用电单独装表,限期取消包费、包电制度,对厂矿、企业的转供电,要进行整顿,加强管理,避免浪费。
  六、因地制宜、大力开展群众办电
  凡有余热资源的地区,要发动群众大办余热发电。凡有中、小水力资源的地区,要大力发展中、小水电。凡有小煤窑的地区,要根据资源供应情况发展小火电。
  在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各级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突出抓电的重要指标,认真按照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工作的领导,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使凭证供电制能真正贯彻下去,把电力象口粮一样地管好。

 *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