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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7:50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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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XTCR-2009-00011),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主要包括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物业管理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后续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暂行办法明确的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支持。
第二章 后续管理
第五条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限定一个家庭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条 实物配租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并委托房产管理所负责管理。
(二)签约和交接
1.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2.保障对象凭《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与房产管理所签订《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退出规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3.房产管理所向签约保障对象发放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保障对象应在房屋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三)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七条 退出
1.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其补贴;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限期腾退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或不参加年审的。
2.保障对象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保障对象承担的相关费用。
3.暂时无法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4.保障对象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年审
(一)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审核。
(二)年审的办理时间:每年3月1日~4月30日。
(三)年审的办理程序:
1.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到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初步年审登记;
2.社区居委会将本社区内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初步年审结果及时报送至所辖区民政局进行年审复核登记;
3.区民政局将本辖区内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年审复核结果在本年度年审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年审核准登记。
(四)年审时保障对象应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享受湘潭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低保证》);
5.《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证》或《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
(五)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继续保留原保障方式和标准;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已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方式和标准的,按相对应的保障标准和方式予以调整;经审核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六)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年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后续管理保障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的资金;
(三)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及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中列支,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开支。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房产管理局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计划后,做好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编制工作。
第四章 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小区应当纳入房屋所在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房屋及其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小区内的垃圾消纳由小区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负责。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小区内的保洁、保安和保绿由小区所在地的社区负责。
第十八条 市(区)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障对象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应予支持办理。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设施和进行合理的装饰装修,但腾退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依法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按照其标准及时缴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照《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
(三)保障对象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保障对象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社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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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的各种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陵园(以下统称公园)。
第三条 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基本任务是:科学和艺术地配置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改善城市生态条件和提高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休息园地,并结合公园特点,向游人进行精神文明和科学知识教育,寓教育于游览、娱乐之中。
第四条 广州市园林局是全市公园的主管机关。
全市公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规划、工商、公安、文化、体育、环保、环卫和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管理。
第五条 保护公园环境和设施,人人有责。

第二章 公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特性、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七条 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市管辖的公园的规划,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区管辖的公园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公园规划的修改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建设的审批权限:公园内供游览的非营业性质的亭、廊、榭等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建设项目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禁止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无关的建筑物。园林建筑及必要的服务设施应安排适度,布局合理。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体现其特性,既要继承和发扬岭南园林艺术的优良传统,又要努力创造适应现代化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公园的建设的和维护的资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章 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公园土地。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不准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园的树木、花草及其它绿化设施,应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准任意砍伐、破坏。
古树名木应精心养护,严禁砍伐。
第十四条 公园内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园林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加强维护,不准污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公园内的文物古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随意占用、改建和拆迁。
第十六条 公园内的湖泊应严格保护和管理,经常保持湖面清洁卫生,不准占用和缩小湖面,除因蓄洪、排洪等紧急情况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排入湖内。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对湖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公园内不准建设有碍景点、景观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八条 公园的道路不准行车,确需行车的,应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废液、废气、烟尘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的高度、体量、距离、色彩和风格应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 动物园和植物园是进行动物、植物科学普及和展览的专业性公园,对动物、植物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园应按《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搞好园容卫生管理,经常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园容美观。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设立必要的服务网点,应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园统一管理。
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开设的服务网点,由园林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凡不必要的应限期取消。
公园门前一律不准摆设摊档。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的各种游乐设施应加强管理,建立检查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公园应建立保安制度,配备必要的专职保安人员,大的公园应设立派出所,搞好园内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应服从公园的统一管理。
进园的游客和驻园单位的职工,应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程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占用公园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公园内进行违章建筑、破坏公园绿化及其设施的,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处理;
(二)违反园容卫生的,按《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理;
(三)污染公园环境的,按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污损、毁坏公园文物古迹的,按国家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扰乱公园秩序,或拒绝执行本规定,殴打、谩骂、阻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在公园开设各种商店、摊档、游乐场所的,一律予以取缔,必要时可并处以罚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损坏公园园林建筑和公共设施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可按造成损失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公园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竟处罚规定由公园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次日起十五天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处罚和裁决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公园和城镇小游园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广州市园林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本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经营部与兰州铝厂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复查结果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经营部与兰州铝厂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复查结果的报告
1992年3月11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你局信〔1992〕第0880号函及转来的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等十四家企业的申诉材料收悉。经我们重新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认为,本院法(经)〔1991〕128号“关于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经营部与兰州铝厂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指一管辖的函”,指定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正确的。
1987年4月14日和同年5月4日,兰州铝厂与中国金属材料总公司经营部在兰州市先后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系补偿贸易合同,双方对合同性质并无疑义。关键是对同年5月13日该经营部及10余家集资单位在南宁订货会议上填写的“有色金属产品供应卡片(合同)”的认识产生分歧。我们认为,“供应卡片(合同)”是落实上述两个协议具体条款的供货分配单,包括集资与补偿贸易的内容,并未改变双方的原供需关系,不是一个新的、独立的购销合同。“协议书”第四条载明“交货地点,兰州铝厂仓库”,这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所作的特殊约定,它排斥了以合同签订地确定本案管辖的可能性;且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合同主要履行义务一方是兰州铝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我们慎重研究,并报经院领导批准,正式指定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你局协助我们做好有关当事人的工作,尽快赴兰州参加诉讼,以了结纠纷。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