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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5:46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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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两部门还通过印发紧急通知、通报、预警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项部署督促。从总体上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近期个别学校疏于管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部署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严格按照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各类学校重点自查食堂是否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自查报告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于2011年11月15日前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控食品风险

  为防止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同时,从即日起,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大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成检查组,对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吊证的吊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结果要进行分类排名,并将工作突出的学校食堂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且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卫的检查,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四、强化信息上报

  各类学校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和《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规定,及时上报食物中毒信息。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自查报告于2011年11月底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将在2011年11月至12月对各地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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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犬类管理控制狂犬病疫情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3号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控制狂犬病疫情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明显回升趋势。2002年,全市共发生狂犬病病例6例,其中2例为本土感染病例;2003年1-11月,全市共发生狂犬病病例11例,其中2例为本土感染病例。为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力度,遏制狂犬病疫情回升趋势,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自然疫源性传染病,病死率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密切联系。狂犬病除了直接导致患者的健康受损(甚至死亡)外,还会造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不良后果。因此,各镇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犬类管理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社会安定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齐抓共管,综合防治
  各镇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按《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要求,犬类禁养区内禁止养犬及活犬上市,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养或栓养;在犬类准养区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治安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方可圈养。所有犬只不准放养,放养犬只作为流浪犬予以捕杀。所有犬只的犬主必须到兽医部门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无兽医检疫合格证的活犬、犬肉、犬皮进入市场销售。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内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工作;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接种、疫情监测、检疫等工作以及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对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人用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镇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强化疫区灭犬净化
  对发生本土感染狂犬病病例的镇区,以患者居家为中心直径2.5-3公里的范围划为疫区,疫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在疫情发生后的1周内就地捕杀疫区内所有犬只,并将犬只尸体深埋或焚烧,1年内禁止养犬。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适应地方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完善银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各地区对外汇业务的需求现状,我局决定对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县级支行适当放开国际结算业务。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一、申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县级支行其所在地经济较为发达并同时达到以下各项经济指标:
(一)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0亿元人民币;
(二)全县年利用外资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
(三)全县年进出口贸易量或进出口核销额达1亿美元以上。
二、审核县级支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需优先考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县级行。审核时重点考核其已有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和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已代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县级支行,按照清理代理代办业务的通知要求,应视代办业务的情况按规定的重新核准自营业务。对年底以前仍不符合转自营条件的,一律取消代理代办业务。
四、审批县级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程序,仍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分局负责初审,报我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