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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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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5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1-12-27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部没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1/2012010791686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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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加强医务工作者岗位培训工作,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对毕业后在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新理论、掌握新技术为主的一种终身性教育,是加强医学人材培养,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措施,目的是不断丰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在岗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高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 抓好继续医学教育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卫生局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及实施细则;组织编写教材和安排教学活动;制定学分标准,审批学分授予单位;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查和验收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验
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第三章 教学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坚持学用一致,提高实践能力的原则,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制定标准和要求。使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每年参加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第八条 高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不继更新知识,补充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理论和边缘学科的知识及技术,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掌握一些新技术、新成果,成为本学科的带头人。
第九条 中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发展水平和最新动向,成为本学科专业技术骨干。
第十条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学习本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掌握科学工作方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授予单位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被批准的学分授予单位,可受市卫生局的委托举办有关学科的辅导班,并对所辅导的学科负责考核,颁发学分证明。
第十二条 学分授予单位在举办辅导班、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前,要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 学分授予单位每年要向市卫生局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总结材料和第二年工作计划,并接受市卫生局对其教育工作的检查。
第十四条 学分授予单位对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保证教学质量。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市卫生局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学分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 学分授予单位向学员颁发的学分证明,须注明所学课程、教学时数和考核成绩,并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取得的学分标准,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取得规定学分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未达到《继续教育证书》规定的学分标准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医疗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学分授予单位在举办辅导班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员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9日

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委、省政府


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委、省政府



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为了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稳定三州干部,解决进州干部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吸引一部分内地专业技术人才支援边远山区建设,现就解决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工作的广大干部,担负着实现三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荣历史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教育在州工作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根民族地区,焕发精神,努力工作,为加速三州的经济、
文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1)在州工作的大专院校(含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各类成人大学)毕业生和在州工作满十五年的中等专业学校(含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确认的学制不满两年的中专)毕业生;
(2)在州工作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定为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人员;
(3)符合(1)、(2)两项条件的内地对口轮流支援三州的干部;
(4)在州工作(包括在其它民族地区工作时间)满二十年的各级各类干部;
(5)新分配到三州工作转正后的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的浮动工资,不得重复计算。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州海拨3,500米以上或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区、乡工作的干部,需要享受更优厚待遇的问题(比如有的可考虑浮动一级半或两级),请三州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所有实行浮动工资的干部,在浮动工资期间,正常的调资和升级不受影响。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应填写“浮动工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对犯有严重错误行政上记大过、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二年内可暂缓“浮动”。
三、按本规定第二条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又符合川府发[1983]17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其优惠待遇不变。
四、从一九八五年起,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原则上每年内调一批。内调指标由省人事局与各州商定后按指标安排,下达各地执行。内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接收,妥善安置。
对夫妻双方都在州工作的干部,有一方符合内调条件的也可以先行调动。
对符合内调条件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近退休年龄,因工作离不开的,可由三州提出方案,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定后在干部原籍或子女工作地确定退休后安置的单位,以解除其后顾之忧。本人退休后应由安置地区负责安置和管理。
五、内地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志愿在州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州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六、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属于双职工的,退休后可自选定一方的原籍县(市)城、镇安置;一方原籍在成、渝两市市区,而另一方原籍在专县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到专县安置;退休干部只有一方在州工作,另一方在内地工作或家属的,可以到内地配偶居住地区安置。退
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
三州干部退休易地安置后,安置单位所需的管理经费,由退休干部原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于每年初一次拨给安置单位。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随迁的家属子女,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对其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参加工作的子女到被安置地区安排工作,其配偶是在职职工的,应予随调。调动手续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在县(市)城、镇买有住房的,离退休后可以到购置住房的县(市)城、镇安置,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户。
七、在州工作的干部退休后,自行解决住房的,可发给适当的安家补助费,但一般不超过二千五百元,属于县级干部和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三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建房标准解决建房经费。
凡住公房的不再给予安家补助费。
八、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他们的家属子女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要迁回原籍家中,或将末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应准予落户。进州工作的干部,子女读书有困难的,可以在内地(成渝两市市区除外)投亲靠友,各市、地应准予入学、升学并承认其学籍。有关手续按
照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省民委、省公安局《关于调在我省三州工作的职工的家属子女迁回内地落户问题的通知》办理。
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地区少数民族县(区)和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干部的待遇等有关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198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