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8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 考核 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调整级别、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公务员为国家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公务员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其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政绩比较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积极配合直接领导工作,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全年累计十五天的;
五、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缺乏组织领导能力,致使所在单位问题严重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机关公务员总人数的15%,比例数额由全局平衡使用。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局长或由局长授权副局长负责。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各司设考核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司长和机关党委书记等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直接对正副司长(主任)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公务员的人员;
五、受理正副司长(主任)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公务员的申诉。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由各司正副司长(主任)和本司公务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考核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司内全体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二、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及群众的评鉴意见,审定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的建议;
三、受理公务员对其考核结果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询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由直接行政首长担任主考;必要时,行政首长可以委托同级副职或下一级正职担任主考。
第十四条 考核公务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对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可以进行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公务员的直接领导都应该掌握下属平时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七条 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在全体司以上公务员大会上,向考核委员会述职;
三、考核委员会可以在被考核人所在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情况以及群众评议情况进行评鉴,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担任处级和处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为领导职务的,应在全司大会上向考核小组述职;
被考核人为非领导职务的,只向考核小组述职,被考核人所在处的全体人员参加;
三、进行群众评议;
四、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提出评鉴意见,并提出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小组向被考核人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六、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论,确定考核等次;
七、按管理权限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行政首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时限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凡担任正司级及司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因病离岗(不含产假)累计六个月以上者;
二、调任到机关工作不满半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年度内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新录用的公务员,但考核评语可作为试用期满定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解除时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在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三个月内作出。工资级别执行降职后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154号
关于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
(市规划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 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4〕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城乡规划批准后公布、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建设项目批准前公示、建设项目批准后公布、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和完善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阳光规划”网站,通过网络等渠道对实施“阳光规划”各阶段内容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七条 下列城乡规划项目应当进行批准前公示和批准后公布。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
(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专项规划;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规划公示的其他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的主要内容为:规划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
第九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的时间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等重要的规划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进行。
第十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应印发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布。总体规划长期公布,其他规划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应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公示中应明确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调整的主要内容、相关文字说明和图纸,公示时间参照城乡规划批准前的公示时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批准后公布的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嘉兴市规划展示馆是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固定场所,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公示和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阶段分为批准前公示和批准后公布两种形式。批准前公示根据项目性质和重要性,分别进行选址公示和设计方案公示。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前进行选址公示。
(一)旧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
(二)在已建设完成的用地内再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
(三)重要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安全设施等项目;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选址公示的内容为:项目建设意向,规划设计意向图和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前进行设计方案公示。
(一)居住建筑周边相邻的建设项目;
(二)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建设项目;
(四)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规划公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设计方案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乡规划依据,规划设计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十九条 批准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修改完善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批准前公示的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一条 批准后公布的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第二十二条 批准后公布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红线起到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现场是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阶段进行公示、公布的规定场所。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公布栏(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变更涉及调整城乡规划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对所依据的城乡规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必须先行公示。
第四章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进行公布,并按《嘉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具体负责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的内容为: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的时间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进行公布,时间为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布的方式为:违法现场、政府网站、新闻媒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与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