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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40:46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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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实施统一管理。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房产、土地和邮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地区,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
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设计方案的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审核;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馆舍面积)
区(县)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市图书馆建筑面积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阅览座位)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与本区(县)内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之和,应当达到本区(县)人口总数的2‰。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0席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席以上。
第十条 (布局要求)
公共图书馆分为阅览用房、藏书库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阅览室。
第十一条 (设置登记)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化局办理设置登记手续;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改变公共图书馆使用性质的限制)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占用。确需占用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终止与变更)
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书刊资料的收藏
第十四条 (收藏量)
区(县)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50万册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1万册以上。
市图书馆书刊资料收藏量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收藏重点)
市图书馆重点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本市的地方文献和国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报刊、丛书、多卷书以及国外主要出版物;
区(县)图书馆重点收藏本区(县)的地方文献和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及时对入馆的书刊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并建立完善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核对,保持书刊资料与目录相符。
书刊资料的分类、编目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资料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检索。
第十七条 (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是:
(一)报纸在收到的当天投入借阅;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投入借阅;
(三)其他书刊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投入借阅。
第十八条 (书刊资料的清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做好书刊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版物样本的送缴)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书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人员、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条 (馆长的条件)
公共图书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若干名。市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区(县)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配备)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与考核)
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用设备的配置)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置电子计算机和视听、复印、缩微、传真等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证)
市和区(县)图书馆的经费,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拨付。
街道(乡、镇)图书馆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
第二十五条 (书刊资料购置费使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
公共图书馆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读者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放时间)
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图书馆为70小时以上;
(二)区(县)图书馆为63小时以上;
(三)街道(乡、镇)图书馆为49小时以上;
(四)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为36小时以上。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每天(包括节假日)向读者开放。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周六、周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 (借阅方式)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外借阅读(包括邮寄、电话预约等)、流动借阅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借阅范围)
除国家规定对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书刊资料的公开借阅范围。
第二十九条 (阅读指导)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为读者做好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和书刊资料的代查、代译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读者义务)
读者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规则,馆内借阅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需外借阅读的,应当办理外借证件。
读者应当爱护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公共设施。损坏、遗失书刊资料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费规定)
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工作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文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 辅导与协作
第三十三条 (业务辅导)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务协作)
公共图书馆之间应当互相合作,并加强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联系,在书刊资料采购、交换和借阅服务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馆藏资源共享。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奖励)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图书馆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
(三)未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公共图书馆或者变更公共图书馆馆址、馆名的;
(四)将书刊资料购置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书刊资料公开借阅范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向读者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里弄、村图书室的设置)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里弄图书室和村图书室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里弄和村设置图书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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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3年第75号)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17件,清理结果为,截至2012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有105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8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3年6月8日







公告75号附件.xlsx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6/P020130618495431500452.xlsx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
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87]国检监字512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87.11.25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1.12.3
3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 国认注(2001)35号 国家认监委 2001
4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2002]20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4
5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联[2002]21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2
6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3.20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12.19
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231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2.11.25
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7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9
10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2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3年第1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10.23
13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31
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2.20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12.3
16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3
17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2
18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5.11.10
19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1.23
20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3.13
21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2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6.24
24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12.11
2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9.6.4
26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1
27 认证认可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9
28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科技[2012]95号 铁道部、国家认监委 2012.5.11
29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发[83]319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3.8.5
30 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国标发[84]208 原国家标准局 1984.5.10
31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技监局发〔1993〕14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编办、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部、原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 1993.7.13.
32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6〕244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9.4
33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技监局标发〔1998〕03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1.8.
34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12.24
35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193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8.24
36 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279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28
37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2.22.
38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质技监局政发〔2000〕16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7.29.
39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发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标准委 2002.7.23.
40 国际标准化活动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41 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10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
42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3 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4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3.29
45 关于电子版国际标准分发及使用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4〕61号 国家标准委 2004.6.21
46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5.8.31
47 关于加强ISO/IEC标准投票文件和正式国际标准文本管理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6〕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6.8.29
48 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外〔2007〕5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15
49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委农〔2007〕81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0.22
5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办〔2009〕3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 国标委办〔2009〕4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2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联〔2009〕8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3.12
53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国标委服务联〔2009〕25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测绘局 2009.4.1
54 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国家标准委 2009.5.20
55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 2009.7.3
56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改委 2009.7.3
57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服务〔2009〕49号 国家标准委 2009.7.6
58 关于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格式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87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0.29
59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9.8
60 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外〔2009〕95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1.26
61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农联〔2009〕99号 国家标准委 卫生部 2009.12.14
62 国家高薪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5.17
63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6.8
64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00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1.2.
65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8〕115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8.5.7.
66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技监局标发〔1992〕372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0.20.
67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3.
68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5.10.
69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7.8.8.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技监局标发〔1997〕143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10.5
71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质技监局发〔1998〕1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4.22
72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国家标准委 2002.2.24.
73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74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4.8.20
75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联〔2006〕36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认监委 2006.5.29
76 棉花复检仲裁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7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8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国家纺织工业局 1999.9.2
7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监发[1999]1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0
80 关于加强对棉农宣传教育防止棉花混入异性纤维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0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9.3
81 关于印发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2000]299号 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0.5.30
8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法函[2001]6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83 关于对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3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30
84 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88号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9.28
85 关于印发《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等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1.27
86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统一使用《棉花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 中纤局法发[2001]15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2.12
87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农发行 2003.12.17
88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码编码规则》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6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89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7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90 关于发布《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6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8.26
91 关于印发《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9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2.5
92 关于发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7]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8.31
93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2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9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3.1.3
95 关于加强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4.4.20
9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5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10.19
9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7.5.7
9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4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1.6.13
99 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 2001.10.26
100 关于贯彻执行《茧丝流通办法》的意见 中纤局综发〔2002〕2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3.28
101 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4〕2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4.5.12
102 《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中纤局综发〔2005〕3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8
103 《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补充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5〕38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9
104 关于开展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5〕46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6.1
105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6〕89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1.8
106 关于印发《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5.22
107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7〕60号附件1、2、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
108 关于印发《桑蚕干茧检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9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8
109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 中纤局综发〔2007〕10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11.15
110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9〕6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6.3
111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规则》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4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12 关于对已购入存在质量问题的絮棉制品提供免费检验服务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2]3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5.16
113 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2002.7.16
114 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 2002.10.9
115 关于印发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116 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函[2007]133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环保总局 2007.2.14
117 转发《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1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3.9
118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7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6
119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9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5
1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8]168号 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 2008.4.16
121 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3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4
122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9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9.16
123 高校集团购买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24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10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10.21
125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质量档案建档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4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4.13
126 关于推动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10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8.21
127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中纤综发[2010]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7.1
128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6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8.9
129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9.14
130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0]70号 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6.16
131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考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质技监职办[2000]007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10.25
13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人发[2000]189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10.26
133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7.1
134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3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0.25
135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科函[2003]21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6.13
136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16
137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非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8〕3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3
138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国检法[1999]11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7.26
139 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7.9
140 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署监发[2001]212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4.20
141 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 2004.4.8
142 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字第280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 1987.7.18
143 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6]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1996.3.29
144 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 国检法函[2000]1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0.6.23
145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200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7.17
146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3.9
147 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6.11
148 关于印发《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2]9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0
149 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3.31
150 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26
1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0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30
152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1.23
153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3.18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检务[1989]443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89.8.21
155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0]317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0.9.28
156 关于下发《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2]397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2.10.16
157 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3.7.20
158 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0]22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1.3
159 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5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3.5
160 关于印发《<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2]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9.25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 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 2002.12.29
162 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 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4.3
163 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0
164 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5 关于对《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6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7 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13
168 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9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6
170 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1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2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9.20
173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 2007联合公告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4.30
174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14
175 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9.19
176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9
177 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31
178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8]6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6
179 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0]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2.23
180 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 国质检外函【2010】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1.28
181 关于东盟自贸区联合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3.12.29
182 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 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0.21
183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 2011联合公告第7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7
184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2.9.12
18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83)卫防字第5号 卫生部 1983.3.10
186 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84)卫防字第86号 卫生部 1984.12.8
187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 1985.9.10
188 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辽第175号 卫生部 1986.10.20
189 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86]卫防字第77号 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6.10.31
190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 卫生部 1988.5.14
191 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 1990.5.12
192 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1990.6.4
193 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卫生部 1991.5.29
194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 1993.3.30
195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检发[1993]第2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3.10.29
196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 卫检发[1995]第1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5.2.30
197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1995.4.27
198 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 原国家卫生检疫局 1995.6.14
199 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 卫办发[1997]第30号 卫生部 1997.9.11
200 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 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原国家卫检局 1997.11.24
201 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9.22
202 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检卫[1999]6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03 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9.5
204 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8
205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31
206 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1
207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27
208 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11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4.29
209 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4
210 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3.7
211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第230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8.6
212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8.28
213 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民航运发[2003]141号 原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9.2
214 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215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4
216 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2004.4.23
217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1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4.28
21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37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8.31
219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2005.3.11
220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 2005.6.17
221 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29
222 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5]4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14
223 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8
224 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2006.1.13
225 关于同意中检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办理卫生体检业务的批复 国质检卫函[2006]2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5.10
226 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3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29
227 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47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10.25
228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3.29
229 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8.28
230 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7]64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2.19
231 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8
232 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8]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18
233 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27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20
234 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4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0.22
23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
236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疫苗使用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10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6.17
237 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2.25
238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卫[2010]34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4.21
239 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26
240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农业部 1990.2.20
241 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6号 农业部 1990.5.9
242 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8号 农业部 1990.6.1
243 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4.25
244 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1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12.11
24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8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3.2.19
246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农业部 1993.12.12
247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4.6.28
248 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8号 农业部 1995.6.13
249 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 农检疫发[1996]2号 农业部 1996.2.15
250 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3号 农业部 1996.3.29
251 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5.16
252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4号 农业部 1996.6.5
253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6号 农业部 1996.6.26
254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 1996.7.12
255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8.13
256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8.29
257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农检疫发[1997]1号 农业部 1997.3.29
258 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5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8.2.24
259 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8.3.27
260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 农业部 1998.9.1
261 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 农业部 1998.11.3
262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8]27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12.3
263 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检动[1998]1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12.24
264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 农业部 1999.1.20
265 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4
266 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67 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68 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3.5
269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3.5
270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 农业部 1999.3.23
271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2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7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3 关于禁止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4.6
274 关于禁止从约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5 关于禁止从南非输入马属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6 关于禁止从几内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7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6.3
278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输入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6.16
279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19号 农业部 1999.6.24
280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7号公告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7.2
281 关于禁止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2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7号公告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3 关于禁止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4 关于禁止从土尔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21号 农业部 1999.8.30
285 关于禁止从赞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14
286 关于禁止从伊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15
287 关于禁止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29
288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9号公告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10.25
289 关于禁止从加纳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1.2
290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25号公告 农业部 1999.11.10
291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1.11
292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9]50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2.17
293 关于禁止从意大利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21
294 关于禁止从法国、卢森堡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21
295 关于允许自美国全境进口各种类型的小麦的公告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14号 农业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3.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期限3年,年利率14%,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计付利息。该凭证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可上市转让。
凭证式国库券持满3年实行保值,兑付时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储蓄保值贴补率计付贴补额。
(二)凭证式国库券全部面向社会发行,居民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
发行期结束后,如持券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兑现时,可到原签发机构办理提前兑取本息。兑取本息的计算办法是:利息分档计付,即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付息;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9.36%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11.34%付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12.42%付息
(详见附式一)。提前兑取的按兑取本金数的2‰收取手续费,该费用不列入业务收入,可用于支付发行国库券的宣传、会议、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等费用以及奖励。该凭证式国库券3年期满还本付息时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库券,经办行仍可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发售。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但利息只计算到1998年7月31日。
(三)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于今年3月1日开始发行,7月31日结束。各单位要尽量力争于6月30日完成任务。发行款项分5次向财政部缴清,分别于4月至8月的5日前将承销总额的20%缴入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帐户(以承销单位汇出款项时间为准),如果发行
进度较快,也可按实际发行额上划。财政部分别从3月至7月的1日开始计息。
对于承销单位未能按期、足额缴款的,财政部将以日息万分之四的比例处以罚款。
(四)凭证式国库券于1998年到期后,财政部分别于2月至6月的20日分5次将本息款项拨付各承销单位(以财政部拨出款项时间为准),由承销单位下拨至本系统各经办机构。
二、发行方式
(一)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分配指标,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承购包销(邮电部门的发行办法另行商定),并与财政部签订承购包销合同。
(二)各单位承销的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由主管部门逐级组织本系统的营业机构和储蓄所进行分销,并视各地的发行进度适时调整任务。各单位要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为了切实加强对凭证式国库券发行的监管工作,各级银行和邮政储蓄部门对于下达的分配计划,均应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对承销单位发行国库券、凭证业务进行检查,发行结束时,多发款项一律上划财政部(视同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处理)。
三、凭证印制及调运
(一)1995年国库券收款凭证由各承销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凭证格式可参照1994年国库券收款凭证格式设计)自行组织印制,印刷费按正常业务费用列支。
(二)1995年国库券收款凭证务必于2月底印制完毕并调运到位,以保证3月1日的顺利发行。
(三)客户购券交款时需填写的凭证,由各承销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四、发行期内的款项收纳与上划
(一)各承销单位应使用国库券发行有关科目,用以核算发行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所收款项,其会计核算手续由各承销单位自行制定。
(二)各经办机构所收国库券款项应逐级上划至各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后,按合同规定填制信(电)汇凭证集中汇入中央总金库。“用途栏”应注明“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款”字样。
中央总金库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行 号:10051
帐 号:0215001-01
(三)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在发行期内应建立“5日报”制度。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将所属各银行和邮政储蓄部门实际发行累计数额汇总后上报总行国库司,总行汇总后
抄送财政部一份。金额报至万元。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数字一律采用计算机FAX通讯联网(联网格式见附式三)。
各级分行要指派一名行长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四)人民银行应按合同签订的数额核对各承销单位上划的款项,并报财政部,缴款结束后由财政部颁发确认书。财政部分5次将发行费拨付各承销单位指定帐户,各承销单位应于3月底以前将收纳发行费的开户行、帐号报财政部国债司。
五、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费按发行额的4.7‰,由财政部在每次收到发行款项后5日内拨付各承销单位。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各承销单位可视本系统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附式一:各系统发行计划分配表
附式二: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买卖计息方法
附式三: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统计办法

附式一:各系统发行计划分配表

单位:亿元
------------------------------
| 项 目| |
| | 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计划 |
|单 位 | |
|----------|-----------------|
| 中国工商银行 | 405 |
|----------|-----------------|
| 中国农业银行 | 243 |
|----------|-----------------|
| 中 国 银 行 | 132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188 |
|----------|-----------------|
| 交 通 银 行 | 32 |
|----------|-----------------|
| 邮 电 部 | 10 |
|----------|-----------------|
| 合 计 | 1010 |
------------------------------
注:各银行发行计划数均按1994年末比年初储蓄存款增加额23.5%的比例
为依据进行测算。

附式二: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买卖计息办法
一、面向居民发售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库券不能上市转让,发行期内不得兑付,但发行期结束后居民如需用款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付,但不得部分提前兑付。
二、国库券收款凭证如持满三年(每年按360天计算),到期兑付时按年利率14%利率水平计付利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三、1995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收款凭证自1995年3月1日起发行,发行期为5个月,到1995年7月31日结束。
四、如提前兑付国库券收款凭证,对持券时间不足半年的,兑付时银行不计付利息。
五、对持券时间满半年(含半年)不满一年的,兑付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9.36%的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六、对持券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兑付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11.34%的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七、对持券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兑付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12.42%的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八、三年期国库券收款凭证期限自1995年3月1日起到1998年7月30日止,其中:
1.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三年期满兑付时,银行均按对月对日计息;如:1995年4月5日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到1998年4月5日才算三年期满;1995年7月28日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到1998年7月28日才算三年期满。兑付时,在三年期利率14
%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付贴补额。
2.对于居民提前兑付的这部分国库券收款凭证,其他居民仍可以到银行指定的网点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1998年7月31日为最后到期日,过期未办理兑付不再计付利息。兑付时,应按客户实际持有的天数及上述四至七条规定办理。
九、凡提前兑付的银行均按客户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凭证面额的2‰收取手续费。到期兑付时不收取该手续费。

附式三: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统计办法
一、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向国务院领导提供宏观决策的数字依据,现决定在发行期内建立国库券发行五日报制度。
二、五日报内容只包括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数额。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重庆、深圳分行应于每月逢一、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日(节假日顺延)将辖内各银行、邮政部门前五日实际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款项累计数额汇总后,报
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三、报表要求。各分行应于报送日8∶30-15∶00使用计算机FAX通讯报送数字,计算机联网行代号与报送中央预算收入代号同。
联网电话号码: 6016645
联网代号:
中国工商银行 501
中国农业银行 502
中国银行 503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504
交通银行 505
邮政局 506
合 计 500
文件格式(以青海为例)为:
13451, 10051, 3, 28,
0, 0, 3, 1, 208
0, 0
0, ××××00
501, ××××00
502, ××××00
503, ××××00
504, ××××00
505, ××××00
四、各级银行接此通知后,要指定一名行领导亲自负责该项工作,抓紧布置,认真落实。
五、人民银行总行将对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年终予以表彰。



199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