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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35:18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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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2004年10月28日 财会〔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使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政府监管部门也应熟悉了解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以便于实施有效监管。
  在宣传培训过程中,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发挥院校教师的作用,宣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内容,为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因此,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抓紧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
  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本地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会计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民政部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时,应当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对于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监督。对于依法要求审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对于注册会计师发表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在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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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同时作废。

  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0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暂不作为此次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 010-58934352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节水处 010-68505568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1、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205/W020120518051101.pdf





景区申请商标,别再瞎忽悠

王瑜


  5月1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有篇报道:《旅游景区商标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报道表现出莫名的焦虑,担心景区的资源被抢注光了,而以前相关的报道不绝于耳。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还下发了《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景区为什么要申请商标?景区申请商标有什么用?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
  首先要说明商标有什么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作用,显然每个景区都是独特的,没有必要依靠商标来进行区别。商标还有载体功能,它能够将良好的信息承载下来。商标还有一个特性,就是外溢性,其承载的良好信息可以外溢到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领域。景区其特征都是美的,并且几乎只有秀美这一单一内涵,秀美这样的内涵是不能外溢到其他产品和服务上的,想想有哪个商品需要有秀美的诉求。各个景区之间的景色并不一样,但是景色秀美这个单一内涵的造成景区内涵的同质化,犯了商标的大忌——没有区别性。再者有名的景区很多都是县以上的地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地域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不是县以上名称的知名度又比较小。内涵的同质化以及单一化,内涵没有外溢的东西需要商标来承载,唯一的只有名称的知名度,但是全国著名的不能用,知名小的又没有意义,因而景区的名称作为商标名称不是好的选择。
  商标确实具有巨大的价值,可是要知道,商标申请要费用,而且每十年要续展一次,续展也要费用,如果不能好好使用,不但没有价值,反而要支付费用维持,这将是个负资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要被撤销,景区怎么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请问景区生产什么?制造什么?加工什么?拣选?提供什么服务?都没有,事实上大部分景区是政府行政机构。当然每个景区都有旅游产品在经销,但这是景区在经销吗?既然景区没有从事任何需要商标的活动,那么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呢?没有意义的注册,白白耗费了注册费。
  有人说景区可以特许这些经销商使用该商标啊?想想一些小的景区每年旅游产品的销量有多少?打上景区的商标,该产品能溢价多少?如果不能带来溢价,经销商凭什么接受特许?对于商标运营具有相当的难度,将一个景区的名称运作成一个知名的商标,然后再对外进行特许经营,这是理想化的运营模式。想一想到目前为止国内有哪个景区有这样的运营模式?唯一听到报道的只有少林寺,但是其运营的结果如何人们还在拭目以待。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景区名称申请为商标并没有太多现实的意义,既不能用,又无法进行运作,白白浪费注册费。显然要景区申请商标是瞎忽悠。由于对商标制度缺乏了解,相关盲目从众的忽悠随处可见,在此笔者呼吁,请先好好学习商标制度,别再胡乱忽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