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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6:19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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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1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好城乡五保户和贫困户因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成员。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自救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施救:

(一)城市特困对象中已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的,因患大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补助或其他途径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其家庭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救助。

(二)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其家庭再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救助。

(三)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未参加城市医疗保险、大病互助的,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其家庭给予适当医疗费用救助。

特种传染病或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因工伤、交通事故、人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

第五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次重复救助。每个被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除特殊困难人员外),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年度标准。

医疗救助的大病种类、救助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救助资金发放时间和方式、不予救助的对象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户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居民身份有效证件;

(四)大病医疗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当年已支付医疗费用的有效收费凭证;

(五)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提供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的申请人,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补助凭证、单位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其它医疗补助证明。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收到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抖进行逐项审核,并入户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居(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再次张榜公示。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提取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以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救助基金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救助资金用于城乡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核拨至县级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再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渠道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办法。

救助资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工作做好衔接。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降低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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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推广和应用。

附件: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31/174363/content_174363.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拥有
典型单位 技术简介 技术应用情况
1 矿井煤巷掘进前方小构造预测预报技术方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基于环套理论的ANN型矿井小构造预测,对矿井采掘中的煤层裂隙类型、倾角、厚度、瓦斯聚集量、温度、涌水量、破碎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提取相应数据并进行筛选分类,进行归一化或无量纲化处理,得到各主控因素变化与矿井煤巷掘进前方小构造之间存在非线性相关关系;分析各主控因素的权重系数,确定各主控因素影响小构造的权重比例;建立小构造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测试分析,建立预测信息系统,通过相应的计算软件,实现矿井煤巷掘进前方小构造的预测预报。 在全国主要大水矿区进行了应用,安全解放出水害压煤2000余万吨。
2 综放面运输顺槽端头放煤支架及放煤技术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析超前支撑压力影响范围,运顺端头顶煤放出对护巷煤柱、顶板运动以及对顺槽变形的影响,提出综放工作面运顺端头放煤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开发适合综放面运输顺槽放顶煤的端头液压支架,实现集端头放顶煤和端头支护、巷道超前支护于一体的机械化作业,以及综放面运顺顶煤的回收。 在鲍店矿、南屯煤矿、东滩煤矿等煤矿应用,累计多回收煤炭约7.5万吨。
3 超高水材料矿山充填开采技术研究与应用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陶一煤矿 超高水充填材料水体积可达97%,具有高持水特性,材料凝结时间可根据需要调整;材料具有早强性,7天抗压强度能够达到最终强度的60~90%;可消耗大量井下污水,减少排水对地面的污染,大大降低排水费用。可通过袋式充填与阻隔式充填法对矿井采空区进行开放式充填,充填体能对采空区大小空间与裂隙得到密实填充,在三向受力状态下,对围岩起到良好支撑与稳定作用。除可用于“三下”煤炭开采外,还可用于承压水体上煤炭的开采。开放式充填适宜于仰斜开采,袋式充填则适用于多数煤层条件。 在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进行了应用。
4 低透气性煤层群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关键技术研究与实践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在卸压开采抽采瓦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首采层无煤柱沿空留巷替代预先布置的专用瓦斯抽采岩巷,改U型通风为Y型通风方式,在留巷内布置钻孔连续抽采采空区卸压瓦斯的技术路线,实现基于锚杆支护的留巷围岩控制、无煤柱Y型通风煤与瓦斯共采,留巷内钻孔法连续高效抽采采空区瓦斯,抽采出的瓦斯浓度高达60%~100%,被卸压煤层瓦斯预抽率达70%以上,可解决低透气性高瓦斯煤矿安全高效开采技术难题。 在皖北煤电公司卧龙湖煤矿、祁东煤矿,铁法、松藻等矿区进行了应用。
5 构造复杂条件下巷道快速掘进高精度超前探测技术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三维矿井地震反射波、直流电法及瞬变电磁法超前观测系统及数据处理技术,形成震电综合物探超前探测方法与综合物探信息的融合解释技术,针对巷道前方地质异常,矿井综合物探超前成像预报系统有效控制距离达到120米,综合物探预报准确率在80%;综合震电属性能够对巷道前方100米范围内水体及瓦斯富集做出定性评价。 在淮北矿业集团多个矿井进行了应用。
6 基于能量转换的矿用倾斜带式输送机防抱死安全制动关键技术 太原理工大学 将重力势能和惯性能自动转化利用,不需外动力就可形成可调可控并能产生制动力矩的液压能;模糊PID溢流同步控制和过零速释放机械势能产生稳车制动机理,保证了输送机滚筒防抱死性能;非制动工况零阻尼回路和保压维持机械势能静态平衡使制动器不发热、无磨损;长距离输送带张力在线监测与自动调节,保证了制动力矩有效传递。系统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最大制动力矩>额定制动力矩的1.5倍;非制动工况运转热平衡试验,温升<40℃,多次制动后的最高温度<70℃;制动减速度0.1-0.4(m/s2);制动时间6-60s。适用于实现沿倾斜煤层顶底板开拓布置采区和巷道主煤流运输系统。 被山西潞安、赤峰宏文等20多家带式输送机制造厂家配套,在串联主煤流系统中应用了200多台套。
7 系列化全伺服自动安全连锁风门研制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风门耐潮湿、耐老化、绝缘、气密性好、阻燃、门体强度高,拆装方便、大部分零部件可以重复使用,避免了大量的维护工作量。消除了目前井下所使用风门是可燃材料制成的安全隐患,解决了当前所使用风门不能实现两道风门间闭锁、风门易破损、漏风、安全可靠性差等危及矿井通风安全的难题。适用于井工煤矿的综采工作面、盘区巷道和运输大巷中使用。 在同煤集团和山西省大同市周边地方煤矿进行了应用。
8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双电源双变频调速技术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SVPWM变频调速技术、超导热管自冷散热技术以及模糊控制技术的一种专用变频调速装置,可根据瓦斯浓度大小自动控制局部通风机转速,具有双电源双变频自动切换、实现局部通风机软启动、可手动控制频率、节能通风等特点。适用于煤矿井下控制分巷道掘进工作面110千瓦以下的局部通风机、负载运输带式输送机、防爆提升机、刮板输送机、给煤机、风机、局扇、水泵、架空人车等设备的控制。 在阳煤集团开元公司进行了应用。
9 智能起爆装置的研究及应用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采用指纹识别、物理图像处理及DSP算法技术及RFID射频非接触式自动识别技术,实现了主动性的“三人连锁放炮”;根据电爆网路电阻电压准确检测电路通断,能避免拒爆及爆前火花事故的产生;发爆能力强,并具有爆前倒计时功能;能够根据检测负载,精确控制发爆器充电电压和冲量;采用大容量的存储IC;具有放炮智能管理系统和系统校时功能;电源采用大容量的可充电镍氢电池。适用于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也可作为非煤矿山、交通、水电等行业爆破作业的起爆工具。 在四川省100余家煤矿进行了应用。
10 KJP100矿井移动目标安全监控系统综合业务平台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矿井移动目标综合自动化系统、矿井人员与设备管理系统、矿井胶带运输监控系统、矿井胶轮车运输监控系统、矿井轨道运输监控系统、车皮物料自动跟踪管理系统、矿井斜巷轨道运输监控装置、井下漏泄移动通信系统,解决了矿井移动目标辨识、跟踪、控制与管理的重大技术难题,实现了矿井井下移动目标的全面集中监控、协同调度和综合管理。 在重点产煤省区煤矿与非煤矿山进行了应用。
11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在顶板动态参数监测及传感器技术、煤矿采场条件的系统硬件结构(包括总线结构及产品外形结构)、不同开采条件下顶板动态多元参数关联分析和软件研发的基础上,通过采用两级预警方式(现场危险报警和井上分析预警)和一级安全预测模式,形成对不同顶板参数的同步监测和多功能一体化,实现基本测量仪器向集成化系统应用测量技术的转化,最终形成一整套的顶板安全监测系统,矿压参数的分析模型和数据处理方法嵌入到系统功能分站和监测预警软件中,解决了多年来矿压监测离散性和结果不准确等困扰顶板安全管理的问题,提高顶板监测分析指导安全开采的实时性。 在全国400多个矿井进行了应用。
12 煤岩动力灾害电磁辐射监测预警技术与装备 中国矿业大学 采用电磁辐射强度和脉冲数为监测预警的指标,应用临界值法和动态趋势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冲击地压待煤岩动力灾害危险电磁辐射异常变化趋势和异常变化幅度,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煤岩动力灾害进行综合监测及自动、分级预警,超前预测范围为7-22米,超前预警时间为1-7天。 在32个煤矿用于监测预警煤与瓦斯突出,在1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用于监测预报或评估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62个煤矿应用于监测预警冲击地压。
13 大型矿井安全高效提升综合保障技术及装备 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过卷过放缓冲托罐装置使过卷过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感力机械手捕绳式防滑绳溜车保护装置,通过对主导轮与绞车工作状态的信号进行综合比较,使控制系统能准确判断出滑绳、溜车状态,及时给出控制信号的同时声光报警。摩擦提升系统装备调换装置代替了老式稳车或葫芦等不安全调整方法。 在淮南矿业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30多个矿务局进行了应用。
14 数字露天矿建设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 提出了以企业流程再造+资源整合的建设模式,以资源开采控制、优化组织管理、安全开采、规模高效为核心的建设思路,开发了矿床地质模型系统、采矿计划系统、测量验收系统、采矿模拟系统、边坡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PS卡车调度系统、疏干排水集控系统、供水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电铲运行参数监控系统、MIS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等13个系统,实现了资源与开采环境的数字可视化、技术装备智能化与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管理与决策科学化、矿山开采安全化和环保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与资源高度共享化。 部分成果在白音华海州露天矿、抚顺西露天矿、平朔安家岭露天矿等矿山进行了应用。
15 矿山地下水控制、利用与保护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建立地下水控制、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经济-水力管理模型,根据三种不同供水用户的供水价格、抽(排)水费、管道输送费和水处理费,通过比较目标函数中它们各自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小,模型会自动优化分配各自的供水数量和具体的供水方案,实现对矿山地下水的控制、利用和环境保护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在保证生态环境质量和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供给矿井和周围地区一定数量的水资源,可用于生活、工业和农业等方面的供水。 写入了《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在水害严重的大水矿区进行了应用。
16 地面钻井抽采高瓦斯突出煤层群保护层开采卸压瓦斯关键技术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 设计了防止剪切破断的新型地面钻井井身结构,建立了确定地面钻井抽采卸压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流量的数学模型,确定了地面钻井抽采卸压瓦斯消突的布井参数。提出了浮漂探水反演裂隙发育程度的方法,研制了矿用手动封孔泵、瓦斯流量测定装置、T型翼螺旋钻具。适用于浅埋藏、以煤层群赋存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工程,部分技术可在煤层气资源开发中应用。 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乌兰煤矿进行了应用。
17 多相振荡射流及其在低透气性煤层中瓦斯抽采的关键技术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利用射流的涡旋特性,研发一种气、固、液混合振荡且产生压力脉冲和自激空化的多相振荡射流,其脉冲压力是平均压力的2.5倍,冲蚀破碎煤岩能力提高72%;研发多相振荡射流沿煤层冲击钻孔技术,使我国在松软煤层顺层钻孔水平由45~60米提高到120~147米;研发沿孔径向切槽技术,在煤层中形成孔、槽贯通的瓦斯涌出及抽采网格通道,使瓦斯抽采量提高40%;研发了适用于不同煤层地质条件的瓦斯抽采技术系统装备与工艺。 在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所属20对突出生产矿井、8对高瓦斯矿井和7对基建矿井中的石门揭煤、穿层条带与网格钻孔应用。
18 煤层自燃火灾新型胶体防灭火材料及设备 西安科技大学 研制了三种无毒无味、对人体无害、成胶速度可控、胶体寿命大于一年的复合胶体材料新产品(固态)。开发出地面移动式灌浆注胶系统、地面固定式灌浆注胶系统、井下移动式灌浆注胶系统等多种系统装备,解决了松散煤体内注胶钻孔易卡钻、钻头过流断面小、下套管易塌孔、工序复杂等难题。 在兖州、枣庄等数十个矿区进行了应用。
19 矿井智能局部通风系统 湘潭平安电气有限公司 主要包括矿井通风智能控制与矿用变频等关键技术。流道式变频器散热技术,解决了变频器在煤矿井下特殊环境运行时电磁干扰谐波污染的难题;以流道式变频器为整个系统的调风执行器,以关联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智能控制系统为控制器,以局部通风机为被控对象组成一个闭环调速控制系统,实现了依瓦斯浓度自动控制风量、自动避免瓦斯超限。 在松藻煤电、神华宁煤汝箕沟矿、山西潞安环能五阳矿、山西兰花科创望云矿等煤矿进行了应用。
20 瓦斯抽采SEP新技术 重庆庆阳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开发了一种兼具金属与非金属管道特点的输送管道,其外层为不锈钢材料,中间层为热熔胶,结构层为多层增强纤维以环向、轴向多层交叉布置,并与环氧树酯通过高温熔合后形成多层结构的复合管(简称SEP管)。在管道端头及法兰盘铣磨螺纹,用密封胶进行法兰式连接;在管道端头及快速连接头铣磨螺纹,用密封胶进行快速抱箍式连接。SEP管道表面光滑,耐腐蚀,减小管道输送阻力,保证瓦斯抽采管网末端负压达到5000帕,解决了煤矿井下瓦斯抽排中末端负压偏低的技术难题。 在多家大型煤矿进行了应用。
21 磷石膏充填法无废害开采综合技术研究 中南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 提供了应用消耗量大、处理成本低的磷石膏处理技术方法,利用磷化工废料的井下充填,实现了用作充填骨料的磷石膏改性,提高充填料的输送性能,改良的充填料浆配方平衡了酸碱度,减轻了对管道的腐蚀,消除了因酸性水滤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可实现磷化工企业减排和磷矿山企业无废害开采。 在开磷集团下属矿山进行规模化工业应用。
22 GLZY-I型钻井液面监测仪 克拉玛依广陆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安装在钻井液循环系统上的超声波传感器,对钻井液分池和总量进行实时监测,监测信号通过单板计算机处理后,以数字或曲线的方式显示参数变化,以无纸化方式完成数据循环存储,以供数据的追溯和回放。当所监测的钻井液罐中液量因跑浆、井漏或井涌,造成钻井液量减少或增加达到报警极限时,硫化氢和可燃气体监测装置接口将以声光报警的方式给予提示,适用于钻井工程中钻井液面(体积)变化量的实时监测。 在新疆和青海等地油田进行了应用。
23 金属矿山安全规划与采空区探测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综合物探法对非煤矿山未知采空区进行地球物理探测,在探测定位的基础上,给出采空区边界范围,进行钻探验证,钻孔揭露采空区后,通过三维激光钻孔扫描仪探测未知采空区形态,进行采空区冲击性灾害的准确辨识,为合理确定采空区及水体对井下安全生产和地表及地面建筑物的影响程度、制定采空区灾害控制技术措施和矿山安全规划方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在五矿集团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河北省武安市下团城村周边铁矿、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采空区进行了应用。
24 大型浮顶储罐防雷成套技术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依据典型地区雷击密度、雷电流强度等数据的实时监测,结合理论计算、软件仿真研发浮顶储罐雷电流泄放技术、雷击点检测手段和接地检测方法,提出大型浮顶储罐的电气、电子设备防雷保护方案;能够解决罐区生产运行中不安全因素(浮顶与罐壁在油气空间中放电引起储罐密封圈火灾、雷电感应造成罐区弱电系统过电压损坏、储罐接地装置与常规的接地检测方法不规范等),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预防储罐雷击事故的发生,消除大型浮顶储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隐患,适用于石油、化工等行业原油罐区浮顶储罐的雷电风险预防与控制。 部分成果在镇海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企业进行了应用。
25 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快速鉴别及应急救援技术系统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危险化学品分类检测检验中心 系统包含5271种化学品,15个大项、144个子项数据信息。按照化学事故应急指南,具有地图定位查询、确定紧急隔离半径及下风向距离等功能。授权用户可远程登录访问数据库,无并发量限制。 在上海世博会应用,并被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应用于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响应及日常安全监管和技术咨询工作中。
26 重大危险源网络化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平台 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IP的网络视频监控信号与现场安全参数的智能采集、传输和处理技术,采用嵌入式软件技术、组态软件技术与物联网技术进行集成开发,解决了企业现场已有视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如DCS、PLC等)通过软接入技术与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了防、管、控一体化业务功能集成。 在全国10多个省(区、市)的安全监管部门、化工园区和相关企业进行了应用。
27 职业病危害光离子监测技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 突破了国内对挥发性有机物普遍采用催化燃烧式检测原理的测试方法,应用了光离子检测技术,查取、收集国外对300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离能数值,尝试选择、配对不同级别的光离子检测设备;对20种有毒有害物质选择确定了光离子检测设备的级别,将用手工计算校正值转变为仪器本身计算,量化有毒有害物质。 在中石油集团公司进行了应用。
28 化工园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及安全规划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提出了基于“分区”与“优化”思想的化工园区安全规划的基本框架,给出了个人风险、社会风险、潜在生命损失(PLL)等3类规划目标,提出了以“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安全功能区划分-个人风险决策-社会风险决策-土地使用安全优化决策”等为主线的化工园区安全规划程序,开发了基于GIS的化学工业园区定量风险评价软件与应急能力评估和安全规划决策支持系统。 在广州市南沙(小虎)化工区、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区等地进行了应用。
29 稠油油田油井硫化氢产生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钻采工艺研究院 突破了传统硫化氢处理方法存在的吸收针对性差、运行成本高、吸收效率低等瓶颈问题,确定了温度、酸液、表面活性剂等因素对稠油产生硫化氢的影响,适用于高含二氧化碳伴生气中硫化氢的治理工作。 在辽河油田公司金马油田开发公司、辽河油田公司欢喜岭采油厂进行了应用。
30 新型阻燃、隔热、防水、透气复合面料 上海服装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通过混纤、混纺、交织、复合、涂层后整理等技术和工艺的运用,将多种不同类型、种类的材料组合加工成多层复合系统;用新研发的复合面料制成的消防服要比现有的防护服重量减轻20%以上。 被上海、四川、新疆等消防部队应用。
31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质量检测系统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按照GB 2626-2006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包括6个组成系统或装置:(1)过滤效率和泄漏性检测系统,通过关闭或打开相关控制阀,实现NaCl、DOP和玉米油三种颗粒物(发生的颗粒物粒径在0.3µm左右)的过滤效率和泄漏性检测,并设计开发一套测试软件,对检测仪器的数据进行采集和按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结果计算;(2)呼吸阻力和呼气阀气密性检测装置,在阻力检测气路上设置数字流量计,使检测过程更精确、更稳定;(3)可燃性试验装置,由燃烧器、支架、旋转电机和温度测量系统组成,通过合适的气路按一定比例供应丙烷气和氧气,可进行可燃性检测;(4)按标准要求研制的振动试验装置;(5)呼吸模拟器,主要由同步运动的气缸系统和同步运转的电磁阀系统组成;(6)视野检测装置,由视野计、求积仪和装有低压灯泡的试验头模组成。 在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下属的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进行了应用。
3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东北大学 按照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对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的需求,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基础数据结构的标准化以及各级职业危害监管部门间信息分布式存储模式、传输方式和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结构进行研究,开发适用于各级职业危害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政府版)和适用于企业的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企业版),实现企业和各级政府职业危害监管部门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在北京市、山东省等地进行了应用。
33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检测预警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基于嵌入式系统、GPS定位、传感器和现代无线通信等技术手段,设计开发了网络化气体浓度采集系统,并将监测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多个设备间自组织形成现场气体浓度监测网络;设计开发了现场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基于无线调频广播、个人手机短信群发、PSTN电话语音群呼等多渠道通知的分组广播报警通知系统;建立了用于事故后果精确模拟的气体扩散模型;开展了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预警平台总体设计,包括现场监测设备、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中心的平台总体构架及功能,并设计了监测数据采集服务软件、数据集成显示与实时动态预测预警软件、事故现场决策支持等软件系统,可实时在线监测现场数据并实时发送到远端的指挥中心。适用于油气田、大型化工企业、化工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型原油进出口港口等复杂环境下的现场信息采集和应急指挥调度。 在中国石油龙岗气田、中石化普光气田进行了试点应用。
34 城市轨道交通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对地铁设计/施工/运营中火灾、围岩稳定性等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价,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对车站突发大客流进行预警;应用于突发事故后果预测和应急预案制定。适用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阶段。 在国内20多个城市100多条地铁线路进行了应用。
35 基于TDLAS的分布式煤矿瓦斯监测技术 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安徽中科瀚海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以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技术(TDLAS技术)为核心原理,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器作为光源,具有很高的光谱分辨率和可调谐性。对待测气体分子在该光谱范围内的一条振转线的光谱吸收进行测量,从而实现气体浓度的探测。该技术设计以光学微型吸收池为核心部件,外加透气防尘盒的光纤气体传感模块,便于安装调整;采用激光多点分时采样技术,实现了多点瓦斯监测。适用于井下瓦斯连续检测、煤矿瓦斯抽排站瓦斯浓度的连续检测。 在安徽淮南矿业集团谢家集第一煤矿进行了试用。
36 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技术 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利用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对城市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等的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通过本系统,监控中心可以监督火灾报警控制设备日常运行情况,及时修复故障;当出现火灾报警时,能够第一时间获知火灾信息,为确认火警和灭火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适用于需要对建筑火灾报警设备报警和运行状态集中管理的项目,实现火灾报警设备的集中管控。 在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进行了应用。
37 远洋船舶全球动态主动监控技术研发及应用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采用海事卫星通信、船舶自动识别(AIS)等技术,研发了全球全天候远洋船舶监控模式,实现了以岸端为主动控制的船岸信息交换模式,并将船舶动态数据、机舱工况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数据以及电子海图和气象数据等多态异构数据整合在同一信息平台,可提升对远洋船队的安全监控与搜救能力。 在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等多家航运公司约100艘船舶上进行了应用。
38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事故应急辅助决策支持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利用安装在现场的前端监测设备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通过危险源监控预警主机采集监测参数、报警信息与相关视频信息并进行存储,为日常安全管理与集中监控提供平台,做好信息与技术储备工作,并对事故应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及技术支撑。综合应用业务系统主要包括日常安全管理、安全监控预警和应急指挥管理等三大平台共20个子系统,分别实现:重点监管、宏观预警、企业自查、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目标;企业生产现场实时监测、预测预警及紧急控制等功能;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辅助决策支持。自主研发的带有“黑匣子”功能的危险源监控预警主机、危险物质分析仪、便携式执法终端等硬件设备。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化工区以及各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监控和应急平台,也可以分别针对监管、监控、预警、应急等单独领域适用。 在新疆、四川等地及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国企进行了应用。
39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可按照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消除因企业管理者安全生产知识欠缺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漏洞;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也可以了解到详细的安全生产预防知识,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预案等。系统应用远程无线报警和视频技术,在企业重要的生产环节安装报警和视频采集系统,将报警和视频信息直接传输到安监各级部门的指挥中心,形成企业自身监督之外的双重实时监督体系;系统利用地图定位、实时会话、实时视频、无线报警等技术,实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全程管控。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所管辖企业的监管,也可用于企业自身隐患排查重点岗位与工艺的管控。 在山东省淄博市进行了试点应用。
40 地质环境监测传感与测量技术及仪器系统 中国计量学院 应用能对地质体自身和所处的各种物理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的传感和测量技术,研发8种传感和测量技术及仪器,可测出各地质环境灾害的诱发因素(降雨、地下水位高低、土壤含水)和灾害前兆相关物理量(地下位移、土体或岩体的分布变形量、地下应力、地表位移、岩石崩裂声),并以现场无线传感器网络、GPRS/GSM技术的远程通讯网和Internet网络,任意组合构成相关监测所需的远程监测仪器系统;针对地质环境灾害成因和前兆特征,进行实时监测测量,从而可根据综合监测数据进行灾变或安全的预测预警预报。 在浙、赣、闽、鲁四省非煤矿山、水库(坝)进行了应用。
41 煤矿灾害光纤检测系统 山东省科学院激光研究所 可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电缆、采空区温度、瓦斯浓度、顶板位移、矿压、水压等实现远程实时在线监测,有助于对温度突变点、瓦斯突出、火灾、水灾、矿震等灾害进行预测预警。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监测。 在淄博矿业集团、华聚能源有限公司等成功进行了示范应用。
42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及应用 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采煤、掘进、机电、一通三防、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调度信息化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立管理数学模型;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和验收的闭合管理模型;建立煤矿自查、地市(集团)季度检查、省抽查验收的逐级管理模型,并提出各级问题、隐患分析整改的双向反馈机制管理模型;运用OOP思想、SOA服务架构和Saas软件服务模式,建立以互联网为信息传输层、各省为节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云平台。适用于煤矿、煤监系统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在山东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等近200余家煤矿进行了应用。
43 采掘工艺与通风系统联合优化治理瓦斯关键技术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阳煤矿 将采掘工艺与通风方法有机结合,对有无胶带布置的矩形、梯形和半圆拱6种巷道情况,建立了巷道风流流动力学模型,分析确定了风速传感器监测的合理布置点,以及巷道平均风速的传感器监测值修正公式;获得工作面落煤、煤壁和采空区瓦斯涌出量的比值;得出了综放面瓦斯涌出量与割煤速度(产量)呈幂函数的关系,确定了在合理配风量条件下的每生产班安全高效推进速度;得出了综掘工作面在不同班进尺下,绝对瓦斯涌出量与累计已掘长度呈指数函数关系;确定影响工作面瓦斯浓度分布的配风量、班产量两者最优参数组合;提出了工作面割煤速度(产量)、进风量、上隅角抽排流量及上隅角抽放插管深度四因素多水平参数组合优化的CFD模拟正交试验方法。 在山西潞安环能集团五阳煤矿进行了应用。
44 石化系统定性定量复杂故障诊断技术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应用动态模拟软件,构建石化装置仿真动态模型,应用实时数据库、仿真服务器、数字控制站及仿DCS操作站构成仿真“虚拟工厂”,形成针对石化装置的模拟、故障设置、故障诊断测试与模型检验的试验平台。完成了常减压装置、PTA装置与延迟焦化装置的故障诊断建模,并在故障诊断测试平台上进行故障测试与检验。根据常减压装置、PTA装置与延迟焦化装置的运行状况及操作人员的实际经验,建立故障原因后果及处理措施知识库。根据国外故障诊断技术的研究成果,应用定性定量故障诊断技术开发了石化装置在线安全运行指导系统。 在镇海炼化常减压装置、上海石化PTA装置、燕山石化延迟焦化装置与石家庄炼化己内酰胺装置进行了应用。
45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系统 重庆大学 针对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具有特异性识别的多种卟啉及衍生物敏感材料,采用CoventorWare模块、Intellisuite软件、电路设计软件Cadence Analog/Mixed- Signal IC完成卟啉分子阵列微纳传感器芯片的设计与仿真,开发具有传感微痕量危化品的传感器芯片(检测限在ppb级,最快响应时间小于30秒),确定检测标准。研发了微型采样系统的设计、加工及密封技术,进行危化品微型检测系统集成设计、仿真、微加工,开发光学信号采集及传输系统,提高系统可靠性,适用于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监测预警,同时适合反恐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快速检测。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进行了应用。
46 应急指挥系统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 以应急指挥处理机为核心,融合现代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为应急指挥提供一个辅助决策、统一调度指挥、各单位协同工作的平台。通过对互联互通通信技术、通信热备系统技术、GPS/GPRS子系统技术和应急指挥处理机技术的研究,最终实现IP网络、PSTN网络、移动网和无线网络互联互通,C网、G网、北斗短报文等通信热备功能;获取、发送本地位置的GPS定位信息;应急软件流程处置、地理信息支持、态势标绘等应急指挥功能,适用于政府应急、公安科技强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防空防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森林防火等公共安全应急领域。 在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了应用。
47 城镇毒害、可燃、易爆气体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重庆市荣冠科技有限公司 以电调制非分光红外(NDIR)气体传感器作为探测仪核心部件,针对多种不同气体传感器探头设计可自识别适应的数据处理模块硬件及软件。依托公网GSM,利用GPRS数据业务通过Internet进行通信,不需现场布线,实现实时无线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实现自动抽排控制,融预警和监控于一体,自动消除安全隐患,不需人工处理。系统采取模块化设计,由气体检测模块、数据处理模块、GPRS通讯模块、外设控制模块和信号检测模块构成监测终端,由监控显示单元、监控服务器、监控软件系统、投影仪构成监控平台。 在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黔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所辖的污水管网、下水道官网安全监控中进行了应用。
48 激光气体在线分析技术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过运用光源稳频技术,保证光源波长稳定在气体的吸收峰上;通过系统光路设计,减小由于散射、干涉等干扰引起的光噪声,实现大的背景噪声下提取微小信号;具备光路的自调节功能;通过控制软件实现各功能单元工作状态的监测与判断。可监测O2、H2O、N2O、SO2、O3、NO、NO2、CH4、NH3、H2S等绝大多数可燃、有毒有害气体。适用于冶金、石化工业过程安全控制,煤矿甲烷监测,发电厂、各种工业窑炉、锅炉、水泥工业、垃圾焚化厂以及其它工业过程中产生污染气体的固定排放源以及汽车尾气、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的控制和监测。 在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计控公司三炼钢车间进行了试点应用。
49 安全生产预知预警及评价系统 重庆大学 借鉴日本KYT思想,通过集成创新,提出了大型水电检修安全预知预警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开发了适宜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通用的安全预知预警及评价系统,解决了大型水电站的设备检修环境复杂,检修过程不可控因素多,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等难点。适用于水电、电力检修、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预知预警及评价。 在国电大渡河公司龚嘴电厂、铜街子电厂以及瀑布沟、深溪沟、雅安电站等多家水电企业,大渡河流域检修安装分公司、华能和中广核等大型发电站检修企业进行了应用。
50 基于物联网的安全生产一体化测控主机 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包括嵌入式控制主机和测控一体化软件系统。嵌入式控制主机与终端通过CAN总线连接,实现软件与硬件的一体化;提供多种自我诊断功能,并自动做出维护措施。测控一体化软件系统实现系统所有配置信息管理,危险源监测点传感器实时数据采集、储存和管理,危险源监测点各项特征指标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图形化展示、视频数据的实时监测、视频采集设备的云台控制操作及客户端会话连接的维护和实时数据通讯等功能;历史数据的回放、异常报警事件的分类查询统计功能;远程控制服务功能;实时数据、配置信息的实时加解密,提供与商用加密模块的通讯功能;客户端软件(ACtiveX)的自动下载与安装;支持无线数据采集,扩展数据功能。 在油库(站)、危险化学品存储区、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自来水公司等相关企业进行了应用。
5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 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CMMI管理项目,以RUP(rational unified process)为项目开发指导(RUP准则模板和工具指导),应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进行项目系统全程建模。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文书进行总体设计,开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以行政执法流程为主线,实现信息化智能执法管理。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安监部门、监察机构及其它相关单位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监察工作的动态管理。 在深圳市安监局、济南市安监局等进行了应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鹿心社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涉砂纠纷调处以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省实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规定见附件四。”
  二、第五条第二款改为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书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工商、国防科工办、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第八条修改为:“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及渔业资源保护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以及渔业发展等专业规划。”
  四、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计划开采量;”
  五、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鱼类主要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越冬场等禁渔区水域;”
  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河砂可采区内因航道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重大水上活动以及渔业生态需要等情况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七、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计划开采量的要求;”
  第(七)项修改为:“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八、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
  九、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对有许可权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4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河道采砂许可的招标、拍卖,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
  十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因公益性工程需要吹填加固、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本省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核签,其中三联分别交采砂业主、运砂船舶、采砂船舶收执。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应当保存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运砂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采砂、运砂船舶监督管理。
  “对在赣江中下游和鄱阳湖区域内的采砂、运砂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其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运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擅自拆除、损坏的,应当自行重新安装。”
  十四、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规定见附件五。”
  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对运砂船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进行查验;”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责令采砂、运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以及不能出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附件三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赣江樟树市以下至永修吴城以上,饶河鄱阳县古县渡以下、万年县石镇街以下,信江余干县大溪乡以下,抚河三阳大桥以下,修河永修县城以下河段,砂石资源费按每吨2元计收;鄱阳湖砂石资源费按每吨4元计收;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
  “(二)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因吹填造地、航道疏浚(不结合经营性采砂)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0.4元/吨计收,在其他河道因吹填造地、航道疏浚(不结合经营性采砂)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0.3元/吨计收。航道疏浚结合经营性采砂的,按前项规定标准全额计收。”
  2、第七条修改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建立重点河段河道采砂权、责、利挂钩的激励机制。实行政府统一管理模式的,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及鄱阳湖砂石资源费中的0.8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4∶6分成;饶河鄱阳县古县渡以下、万年县石镇街以下,信江余干县大溪乡以下,抚河三阳大桥以下,修河永修县城以下河段等其他河道砂石资源费中的0.6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4∶6分成。实行市场运作管理模式的,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及鄱阳湖砂石资源费中的0.8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8.5∶1.5分成;饶河鄱阳县古县渡以下、万年县石镇街以下,信江余干县大溪乡以下,抚河三阳大桥以下,修河永修县城以下河段等其他河道砂石资源费中的0.6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8.5∶1.5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3、第九条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直接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清淤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于50%。”
  十七、增加附件四《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十八、增加附件五《江西省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涉砂纠纷调处以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本省实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规定见附件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书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工商、国防科工办、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以下统称五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征求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及渔业资源保护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以及渔业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计划开采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马力,下同)控制。采砂设备功率的规定见附件二。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鱼类主要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越冬场等禁渔区水域;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直接影响水生态保护的区域;
  (六)界线不清或者存在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
  (七)影响航运的水域;
  (八)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下列时段应当列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三)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隧道、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二条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采砂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内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经征求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河砂可采区内因航道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重大水上活动以及渔业生态需要等情况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在五河自下列起点至鄱阳湖河段(其中赣江、信江包括下游的分支河道)以及鄱阳湖采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一)赣江:赣州市八境台;
  (二)抚河:南城县万年桥;
  (三)信江:上饶市胜利大桥;
  (四)饶河:昌江自景德镇发电厂,乐安河自乐平市中店村;
  (五)修河:修水自柘林水库大坝,潦河自安义县万家埠大桥。
  上列河段的采砂,可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在本条 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由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河道采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计划开采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
  (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
  (五)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
  河道采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必须同时交验原件。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收到河道采砂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对有许可权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4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抄告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公安、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内容包括业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或者机具的名称和编号,采砂能力,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数量、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作业现场悬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即时进行公告。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河道采砂许可的招标、拍卖,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
  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向组织招标、拍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抄告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公安、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因公益性工程需要吹填加固、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
  (二)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三)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满足通航安全要求,设立明显标志;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二十七条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
  第二十八条 运砂船舶不得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
  第二十九条 本省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核签,其中三联分别交采砂业主、运砂船舶、采砂船舶收执。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应当保存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运砂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采砂、运砂船舶监督管理。
  对在赣江中下游和鄱阳湖区域内的采砂、运砂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其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运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擅自拆除、损坏的,应当自行重新安装。
  第三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采砂权通过竞标、竞拍取得的,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全部上缴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三。
  第三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规定见附件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对运砂船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进行查验;
  (五)责令采砂、运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以及不能出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扣押的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没收的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的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江西省省管河道委托实施采砂许可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省管河道采砂的许可权限,切实加强省管河道的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范围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下列省管河段的采砂许可按照行政区域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赣江自赣州市八境台以下的赣州段、吉安段、宜春段、南昌段分别委托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南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抚河自南城县万年桥以下的抚州段、南昌段分别委托抚州市、南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信江自上饶市胜利大桥以下的上饶段、鹰潭段分别委托上饶市、鹰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饶河自昌江景德镇发电厂、乐安河乐平市中店村以下的景德镇段、上饶段分别委托景德镇市、上饶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修河自修水柘林水库大坝、潦河安义县万家埠大桥以下的九江段、南昌段分别委托九江市、南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第三条规定河段的河道采砂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申请事项,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对受委托河段的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受委托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规定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将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实施受委托的河道采砂许可的,必须制定招标或者拍卖的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委托权限内履行河道采砂许可的职责,不得将受委托的河道采砂许可事项委托给第三人。
  第八条 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实施的河道采砂许可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委托。
  
附件二


  江西省河道采砂设备功率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设备功率的管理,保证河道安全及防洪安全,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河道采砂的,其采砂设备必须符合本规定对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要求。
  第三条 申请在鄱阳湖采砂的,其采砂设备功率一般不得超过3300KW,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4000KW。
  申请在鄱阳湖以外的其他河道采砂的,其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750KW。
  长江河道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按《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申请河道采砂,其采砂设备的功率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附件三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
  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赣江樟树市以下至永修吴城以上,饶河鄱阳县古县渡以下、万年县石镇街以下,信江余干县大溪乡以下,抚河三阳大桥以下,修河永修县城以下河段,砂石资源费按每吨2元计收;鄱阳湖砂石资源费按每吨4元计收;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
  (二)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因吹填造地、航道疏浚(不结合经营性采砂)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0.4元/吨计收,在其他河道因吹填造地、航道疏浚(不结合经营性采砂)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0.3元/吨计收。航道疏浚结合经营性采砂的,按前项规定标准全额计收。
  第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建立重点河段河道采砂权、责、利挂钩的激励机制。实行政府统一管理模式的,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及鄱阳湖砂石资源费中的0.8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4∶6分成;饶河鄱阳县古县渡以下、万年县石镇街以下,信江余干县大溪乡以下,抚河三阳大桥以下,修河永修县城以下河段等其他河道砂石资源费中的0.6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4∶6分成。实行市场运作管理模式的,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及鄱阳湖砂石资源费中的0.8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8.5∶1.5分成;饶河鄱阳县古县渡以下、万年县石镇街以下,信江余干县大溪乡以下,抚河三阳大桥以下,修河永修县城以下河段等其他河道砂石资源费中的0.6元/吨部分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2∶6分成,其余部分省、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按8.5∶1.5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第八条 各级征收的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前条比例按季结算,年终全部结清。委托设区市、县(市、区)征收的,则必须在收到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一个月内按前条比例上缴,年终全部结清。
  第九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1.直接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清淤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于50%。
  2.业务管理费:包括开展河道砂石储量勘查、水下地形勘测、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调查研究、审查复核、处理纠纷、监督检查;印制(购置)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报表、档案资料,聘请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工作简报等项开支。
  4.河道采砂执法必要的管理设施、执法装备购置费。
  5.奖励。
  (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参照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列支,其中县级分成部分可用于可采区范围内的渔民补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补助等,但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得少于30%。
  第十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要全额追缴上一级财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原《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赣财综字〔1991〕第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

  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河道采砂管理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切实落实河道采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省河道采砂专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设区市、县(市、区)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通报、考核、问责。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其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采砂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涉砂纠纷调处以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河道采砂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省管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省管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检查,以及违法采砂及运砂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砂石行为的处罚等;
  (二)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依法受理涉砂报警;依法立案查处涉及河道采砂的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监督管理职责,处置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
  (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以及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并与水利、公安等部门实行采砂船舶、运砂船舶信息的共享;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河道淘金的管理,依法受理非法采砂数量较大的砂石价值认定;
  (五)国防科工办负责建造采砂船舶、运砂船舶的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 建立河道采砂督察制度。
  省领导小组应当对各设区市、县(市、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违法采砂运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以及采砂专项执法行动开展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察。
  省水利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督察。省水政监察总队具体负责采砂管理的督察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国防科工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督察,并将督察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督促下级有关主管部门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七条 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通报制度。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察情况以及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对各设区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河道采砂管理通报发送各设区市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省领导小组组长、各副组长。
  各设区市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通报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 建立河道采砂考核制度。
  省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设区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作为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考核中水利工作部分的指标之一。具体考核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指标体系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拟订,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 河道采砂年度考核主要是下列内容:
  (一)人民政府履行河道采砂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二)河道采砂许可实施和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三)采砂船舶及运砂船舶依法监督管理情况;
  (四)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情况;
  (五)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非法滩涂造船处理情况;
  (七)河道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八)涉砂矛盾纠纷调处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第十条 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问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河道采砂管理问责:
  (一)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行采砂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各项采砂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三)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采砂、运砂秩序混乱的;
  (四)违法采砂以及非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问题较严重的;
  (五)发生采砂、运砂以及涉砂航运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采砂矛盾纠纷突出、调处不力或者矛盾上交,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问责的。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该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
  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领导小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暂停所在县(市、区)土地审批和水利、以工代赈等项目审批,下一年度该行政区域的采砂实施方案不予批准,并责令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
  有关县(市、区)经上述问责后,河道采砂管理状况仍未改观的,由省领导小组建议省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省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制度。
  
附表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五


  江西省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进行,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交通、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河道采砂可采区采砂及运砂活动的管理。
  因吹填固基、整治河道(航道)进行采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可采区采砂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下同)、公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涉砂纠纷调处以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并成立由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组成的现场监督管理队伍,对采砂现场的生产、交易、运输和水上交通、社会治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可采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许可采砂船只的数量和监督管理任务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现场监督管理力量。
  各可采区所在地县级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对可采区实行全天候现场监管。
  第六条 受省水利厅委托办理省管河道采砂许可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并上报的河道采砂招标或者拍卖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的内容。
  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现场监督管理要求的,采砂招标或者拍卖实施方案不予批准。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采砂船舶是否取得采砂许可,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
  (二)对运砂船舶装运砂石的数量进行查实,核签《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对装运砂石驶离可采区的运砂船舶是否持有《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进行查验;
  (三)督促采区业主建立和落实作业台班记录制度,逐日统计采砂总量,并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督促采区业主维护可采区的正常作业秩序和夜间禁采;
  (五)督促采区业主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堆放砂石、处理弃料以及落实环保措施;
  (六)对采区业主在采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协调。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验采砂、运砂船舶是否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和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的船员及适任证书,查验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是否正确、齐全,对无证照船舶依法处罚;
  (二)查验运砂船舶是否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对未办理签证的船舶依法处罚;
  (三)查验运砂船舶装载情况,对超载船舶强制减载并依法处罚;
  (四)查验采砂、运砂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是否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对违法者依法处罚。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的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可采区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
  第十条 采区业主、采砂船主及在可采区内从事运砂作业的运砂船主应当服从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并自觉维护可采区的采砂、运砂秩序。
  采区业主应当安排好其在可采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采砂船进入可采区作业。不得超许可船数、许可采量、许可范围进行开采,不得允许采砂船舶为无营运证的运砂船舶配载或者为运砂船舶超载量装载,维护可采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采砂船舶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可采区实施采砂作业,并集中停靠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经许可进入可采区作业的采砂船舶必须按照许可的各项规定实施采砂作业,不得阻航、碍航,不得为无营运证的运砂船舶配载,不得超过《船舶吨位证书》核定吨位或者船舶载重线为运砂船舶装砂。
  运砂船舶应当取得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合法证照,并按照采区业主安排次序进入可采区从事运砂活动。运砂船舶不得超载运砂,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或者堵塞航道。
  第十一条 各可采区可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对运砂船舶进入可采区装运砂石实行排号轮班制度。未取得装运号牌的运砂船舶,应当在采区业主指定地点排队等候装载。每艘采砂船舶允许1-2艘运砂船舶同步跟班作业。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各可采区开采总量应当控制在河道采砂规划以及批准的年度采砂总量内。完成规定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应当立即终止采砂活动。
  各可采区实行采砂作业月度计划控制。实际开采量达到月度控制计划的,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并按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月度开采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采砂作业。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采运管理单管理制度。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运砂船舶或者车辆实际装载数量核发《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在赣江中下游,修河、信江及饶河下游,鄱阳湖等既供应本地砂石又有销往外省的可采区,应当根据砂石销售区域使用不同的《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第十四条 禁采期间,采砂船舶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指定停靠地点。
  第十五条 采砂业主、采砂船主、运砂船主、运输车主应当接受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服从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不得阻挠、妨碍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发现采区业主、采砂船主、运砂船主、运输车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处理。
  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导致采砂秩序混乱的,由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可采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采区业主或者采砂船主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一)超许可船数开采;
  (二)超许可范围开采;
  (三)超许可采砂总量开采;
  (四)超载运砂严重等。
  对违法为运砂船舶超载装运砂石的采砂船舶,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运砂船舶超过核定载重线装运砂石的,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核签《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可采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采砂、运砂船舶在可采区因生产、配载不当导致的人员伤亡、船舶沉没等安全生产事故,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采区业主、采砂船主、运砂船主的法律责任。可采区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海事)部门依法追究采砂船主、运砂船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