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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对外来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31:19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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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对外来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对外来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暂行办法

北政发[1994]71号



  为有利于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促进人才的交流,推动劳务市场的发展,加速北海市的开发建设,现就我市对外来投资兴业、务工经商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申领长期居住证应具备的条件

  我市外来人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领北海市长期居住证:

   ㈠在北海市注册登记兴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万元以上,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万元以上的企业领导,科室业务、技术骨干,其他正式干部和国家合同工;

   ㈡各类科技人员、能工巧匠将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带到北海,转化为生产力,且产品通过市级技术鉴定者;

   ㈢在北海市谋有正当职业并在北海市居住期满一年以上,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且已具备居住条件或购有商品房者;

   ㈣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国外留学满一年以上的留学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在北海业已谋到职业者;

  ㈤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北海办事机构在编的国家干部和正式职工及聘用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㈥北海市政府聘请的顾问和荣誉市民;

  ㈦港、澳、台同胞(为其国内亲属)或外地人员在北海买有商品房,而本人不愿迁入本市常住户口者。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长期居住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㈠权利

  ⒈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

  ⒉其子女享有与本市居民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保育的同等待遇;

  ⒊享有购买本市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的权利;

  ⒋享有在本市接受政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办出国商务旅游的权利。

  ㈡义务

  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令、法规;

  ⒉遵守北海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服从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

  ⒊交纳对北海市民应收取的各项费用;

  ⒋积极参加北海市的开发建设,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北海市的社会安定;

  ⒌承担与北海市民同等的其它义务。

  第三条 长期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

  ㈠北海市长期居住证统一由市公安局制作、发放和管理;

  ㈡申请长期居住证可由申请人、现职单位或其原所在地在北海设立的办事处等单位统一办理。申报时需提供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及县以上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内地企业人员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核准;“三资”企业人员经市外经委核准;私营、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核准。核准后报市公安局核发;

  ㈢长期居住证持有者调离北海或在北海转为正式户口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㈣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办理一次验证手续,不经当年验证的长期居住证无效;

  ㈤长期居住证工本费和每年验证费均由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发文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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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09号




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保护臭氧层,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于2003年加入《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按照《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案)确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选用原则,现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

  随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及其替代技术的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将适时更新目录。

  附件::《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1.doc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市供销合作总社: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制度,现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望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充实和完善《办法》奠定基础。

附: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救灾储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行责任制,完善储备工作
化肥、农药、农膜是进行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这些商品的政府储备对及时支援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的救灾防病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有关政府储备工作的落实。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
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储备商品的数量、品种
经有关部门研究,从1996年开始对原储备数量和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安排是:
化肥储备数量10000实物吨,储备品种为本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尿素。
农药储备数量700吨,其中:杀虫类280吨,杀菌类280吨,除草类140吨。
农膜储备数量400吨,其中:棚膜250吨,地膜150吨。储备农膜以本市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薄膜作为储备用膜。
农业生产资料储备一般不得小于确定数量,农药储备由于具体品种的更新变化,单位药效的提高,储备数量可随之适当减少。
三、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调整储备商品数量、品种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代储企业的执行情况,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市政府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北京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单位

(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代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的购入、验收、运输、保管和正常更新,确保政府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每月向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储备商品情况报表。
在保证政府下达数量、品种、质量任务基础上,代储企业负责对储备商品进行更新。代储企业对储备商品的更新应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库存更新、周转所发生的商品升值、贬值由代储企业承担,保证政府储备商品的数量和库存原值(商品进价)不变。
四、储备商品的动用及补充
(一)储备商品的动用。储备商品是市政府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而建立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市长可直接调配;在个别小范围地区受灾情况下,由市农办、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动用。代储企业按政
府指定的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投向等要求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
储备商品动用时的供应价格一般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临时价格进行供应。
(二)储备商品的补充。政府储备商品动用后,代储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充,新补充后的商品价值发生变动时,按实际进价作为储备商品库存价值。
(三)储备商品的增值与贬值。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在确定政府储备商品库存价值(商品进价)的基础上,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贬值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弥补。
五、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
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为储备商品而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利息、损耗、保险费、一次性运杂费等。另外,根据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为补偿代储企业长年储备农药造成的过期失效损失,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费用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
社协商制定《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后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