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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5:09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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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工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工商局



为了保障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专点。
三、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以备查验。
四、禁止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下列物品:
(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
(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政、军用的设备或者器材。
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隐瞒、包庇。
六、对无照经营、违法违章经营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199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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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工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西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全市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取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础,以市统计局年度报表提供的数据作为依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各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满分为50分,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开发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指标所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各县区、开发区节能措施满分为50分,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满分为60分。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考评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任务(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年度本辖区工业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编写自查报告报市经济委员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经委、监察局、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财政局和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开发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通告。

  (二)对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开发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底企业按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评指标及计分表要求编写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所辖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负责对所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出具评价考核意见并于3月底前上报市经委。市经委、监察局、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财政局和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组,通过重点抽查、部门联审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评估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不得参加全市经委系统的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告后一个月内,向市经委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考评等级为完成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考评等级为超额完成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奖励对象为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节能工作的有关人员。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厅下文通报批评;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告后一个月内向市工业节能领导小组写出检讨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不成节能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取消同年度评选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的资格,同时取消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评选各类先进个人资格;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强制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并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取消企业所享受的技改贴息或补助、项目前期经费补贴、节能财政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南宁市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表

     2.南宁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表

     3.南宁市企业节能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


略论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彭学军 杨麟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均为WTO协定中规定的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更为充分,而且由于无须证明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较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容易。

自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通过以来,世界各国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数量逐年上升,2001年全球范围内保障措施调查案达53起,比2000年的26起,增加了27起[1]。2001年美国发起了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对世界钢铁生产和消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引起其主要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对。作为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引起的连锁反应之一,我国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立案公告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调查,这是我国在加入WTO后第一次应用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措施。

按照WTO有关规则和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不可预见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的存在;(2)进口数量的增加;(3)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4)进口数量的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sual link)。由于保障措施对于我国的调查官员、律师和企业人士而言还是相对陌生的法律制度,而且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规定较为抽象和简略,以下将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涉及保障措施的判例对上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逐一作简要的分析:


一、不可预见的发展

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不可预见的发展最初源于WTO《GATT 1994》Article XIX的规定。其基本要求是,如果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之情况下,一缔约方履行其在《GATT 1994》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的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救济损害所必须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在《GATT 1994》下的义务,或撤回、修改其在《GATT 1994》下所做出的减让。



WTO规则之所以设计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保障措施被滥用。保障措施的规定也被称为“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因为该条款允许一缔约方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但由于一缔约方的逃避行为会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WTO规则必然要通过规定不可预见的发展,限制缔约方仅能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时,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



由于《GATT 1994》Article XIX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并没有被写入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的最终文本,因此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各缔约方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这一分歧已经为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在韩国奶制品案的报告中解决。在该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缔约方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存在是缔约方为适用保障措施所必须的一项“先决要求(prerequisite)”[2]。因此无论各缔约方是否在国内立法中作了相关规定,各缔约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都必须将不可预见的发展作为一个先决要求进行考察。



WTO《GATT 1994》和《保障措施协议》中没有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具体的定义,但在1951年“Hatters’ Fur”案中,当时的争端解决工作组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了如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做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发展是不合理的”[3]。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在1999年韩国奶制品案中所引用[4]。



对于上述解释,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判断某种情况是否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关键在于该情况是否能为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合理预见”,凡是能够合理预见的情况均不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2)判断是否能“合理预见”,应该从一个假设的“理性的缔约方”的角度来考察,至于具体缔约方之间预见能力的差异应不在考虑之列;(3)判断合理预见的时点应考察缔约方进行缔约谈判时是否能够合理预见。



二、进口数量的增长



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保障措施条例》第八条又进一步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1)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从上述规定看,进口数量的增加并不应该是单纯的“数量”分析,并不是任何数量上的增长均可以构成《保障措施条例》所要求的“进口数量的增加”。相反,《保障措施条例》第八条要求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角度审查“进口数量的增加”,换言之,进口数量增加的程度和方式要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所以在进行进口数量的分析时,不仅要考察进口产品的绝对增长率与增长量,而且应考察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