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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16:57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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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据了解,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在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时口径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现对新办企业
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执行期限的,可继续执行。



19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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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7〕1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二章 户外广告资源出让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采用以下4种形式:(一)招标。(二)拍卖。(三)产权人委托转让。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四)产权人协议转让。通过(一)、(二)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为3至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通过(三)、(四)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城市经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通过产权人协议转让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利用城市公交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设置门店招牌广告、软体广告、交通工具(不含城市公交车)广告及举办临时促销宣传活动的,须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或缓征的,应当严格减免审批程序。应当由缴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公用指示牌以及重大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残疾人,开展经营活动,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灯箱标志、标识等,凭证减半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财政、工商、审计、规划、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思 琳


恩格斯说:“今日的性爱,与单纯的欲望,与古代的恋爱之神,在本质上大有区别。第一,它是以恋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第二,性爱有着这样的强烈性与持久性,即在这种强烈性与持久性之下,在双方看来,不能得到对方以及与对方分离都是一件大不幸,虽然不是最大的不幸;两方为互相占有起见,甘冒很大的危险,以生命为赌博,......."1
恩格斯说:“结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的消灭,把那在今日对选择配偶尚有巨大影响的一切经济旨趣除去以后,才能达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 2他还指出:“如果道德的婚姻只是根据爱情的婚姻,那么唯有恋爱继续存在的婚姻,才是这种婚姻。......要是感情已经完全消失或由新的热烈的恋爱把它排挤的话,那么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福了。” 3
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的恋人。他们的爱,是道德的。他们没有时间重建家庭去实现道德的婚姻。只能维持现状。维持现实,要付出代价,被不齿为:通奸、私通或叫婚外恋,经常表现为同居。
同居已经成为为数不少年轻男女的生存常态。本文试图通过对同居现象的考察,思考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

同居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这样解释: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
一些专家给现代的“同居”这样的定义:①为了一定时期的快乐的行为;②试婚;③不履行法律的形式的事实婚姻。
《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同居”一词仅仅指的是“共同居住”,
重婚与非法同居。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都是非法的。非法同居一般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同居、通奸与婚外恋。通奸与婚外恋都可以表现为同居,其质的区别在于:通奸意在性关系;婚外恋意在恋情,重在爱。共同点:都是性关系。性关系也是有区别:性交与做爱就不同。性交是生理的,没有爱也可能性交;做爱首先是爱,既是生理的同时必须是心理的。灵肉一致才叫做爱。

同居浪潮在国外
 在世界历史上,一些思想前卫的人较早地公开同居,以此作为对抗传统和封建意识的一种形式。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和需要,不去结婚,不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加以约束,他们选择了同居这一两性结合的方式。世界上有一些很著名人物无视传统的婚姻制度,为自己选择了同居的生活方式。
  最著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恩格斯,他终身未婚,而是在22岁时,与一个爱尔兰的纺织女工玛丽-白恩士同居在一起,建立了新型家庭。与玛丽的结合,促进了恩格斯对工作阶级状况的了解,使他完成了从一个民主主义者到共产主义者的转变,彻底背叛了他的资产阶级家庭。4
  19世纪法国的小说家乔治桑,她经过了一次不成功的婚姻,由于她不能忍受男人的权威意识,一生为妇女摆脱夫权,为保障女性的身心自由而斗争。在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她违背了一切传统惯例,一生充满浪漫色彩。她与波兰音乐家萧邦的同居了八年,尽管有不少非议,但是这惊世骇俗的爱情为他们在各自的文学和艺术创作中,焕发出大量的激情与灵感。5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作家让·保罗·萨特和女权主义的先驱西蒙那·德·波娃,他们二人终生生活在一起,却不履行结婚手续。他们都可以去体验风流韵事,二人的关系却一直维系不衰。他们都认为只要二人永远相爱并生活在一起就够了,这就是婚姻的本质,而无需去办理什么手续。萨特曾提出过结婚,但他又指出,婚姻的俗套将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方式。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郭沫若与日本姑娘安娜从1916年同居,当时他们两个家庭都反对他们的结合。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郭沫若回国,他们同居了二十多年,育有五个子女。始终没有履行过结婚手续。郭沫若曾对友人说过,结婚是恋爱的葬礼,常保持纯洁的爱情心境,是最理想的。6
30年代中国现代文学家肖红与肖军,肖军搭救肖红时,她已经是一个待产的孕妇,肖红分娩以后,他们就同居了。那时在左翼圈子里,婚礼的形式是不需要的。
许广平与鲁迅在反抗旧社会旧礼教的共同斗争中,从师生、战友发展到恋人,并同居生活。许广平在谈到她与鲁迅的恋情时坚定地说:“不自量也罢,不相当也罢,不合法也罢,这都与我们不相干!”他们不畏惧“人世间的冷漠与压迫”,不畏惧那些戴着“道德”的面具专唱高调的人们“给予的猛烈袭击”,坚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美国从6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及女权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男女两性角色冲突加剧,“离婚爆炸”打破了家庭的稳定,非婚同居者增加,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普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沟加深,少女怀孕问题严重。究其原因,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与家庭责任感被自我满足的追求所取代。根据最近???料,美???00??δ信??樱??970的?底值?倍。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冗x?裢?佣?皇侵苯咏Y婚,所以曾?同居的男女的?底???^400?。7
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
  同居之风近些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韩国电视剧《爱情是什么》里的年轻人就标榜这样的爱情观。据报载,有韩国留学生著文谈到这部片子时写道:现在想结婚的人日益减少,想离婚的人却显著增加。韩国出版了《试婚而后结婚好》一书,“试婚而后结婚好”的说法流行起来。现在,恋爱与结婚不是一回事的观念已是大多数韩国年轻人的爱情观了。尤其是最近持有“结婚之前一起生活一段再决定结婚与否,是防止结婚后离婚的好办法之一”,这类想法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了。认为,为了把握两个人的配合程度,也就是把握性格、爱好、生活观、价值观等,而不计较双方之间的出生背景与经济条件。在交往中发生矛盾,就是分手也无所谓,他们认为如果婚前发现不合适,就应该在婚前分手才对。对他们来说,爱情与结婚并不是一回事。
  新一代的日本妇女在婚姻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她们也并不急于走人婚姻,单身女士的比例也在上升。已经在公开讨论欧美兴起的“新同居时代”——即数男数女同居在一起,一些青年人不肯成年,向着“立”的相反方向逃离,并且与朋友们合居。
我国的城市男女同居,没有西方那些复杂的背景和情况。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同居属于“试婚”性质。但是,“试”而不婚是普遍的结局。正如某些同居者所说:“我既然能喝到免费的牛奶,干吗还要养奶牛?”一个女孩与男友同居一年半载,“新娘变旧娘”,男友娶她为妻的兴趣多半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一位坚决离弃女友的同居男人这样替自己辩护说:“本来就是试试看嘛。就像你到商店试鞋,不能试哪双买哪双,要试到合适的才买。”他还补充说:“女友毫无新鲜感和刺激性了,娶她做妻子岂不糟蹋了我的新婚之夜?”
至于那些纯粹是为了满足暂时性欲而同居的男女,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其同居关系破裂得更快。连续的同居成“瘾”,对婚姻就淡漠了。习惯于同居生活方式、寻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和享乐的人,日后越来越难以进入婚姻这座“围城”了。
是否同居关系会培育一批“快乐的单身汉”呢?至少对女性来说,回答并不轻松和乐观。在我国,同居关系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与保护。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不负补偿的责任。在专家门诊中,常有年轻女性咨询关于未婚堕胎、引产造成了健康损害或未婚生育子女,能否向男友索要“赔偿费”的问题。迄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同居者一般视同居为走向婚姻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但男性同居者则多半认为那不过是一种过性生活的机会,无需什么承诺。一个女人的同居意愿可能恰好是冒险给男人送去一个错误的信号。如果一个女人真的想让男人娶她为妻并珍惜她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让男人轻易地得到她。“来得容易去得快”,这是人所共知的规律,在同居关系上也不会例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你选择在婚前同居,你的婚姻就更有成功的把握;但确有证据表明,婚前同居过的夫妻离异率更高。
《四川在线》和《三九健康网》报道:记者就大学生同居的问题走访了西安、北京、上海、武汉、重庆等6大城市的一些著名高校。采用无记名问卷式随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婚前同居行为表示“可以理解”或持肯定态度的占48.5%,“说不清的占27%。也就是说几乎75%以上的大学生差不多“认可”或“不反对”同居这一现象。在口答“当您的恋人向您提出婚前性行为的要求,您将采取什么态度”,其中表示答应或可能答应的大学生竟占56%;在回答“只要确立恋爱关系,就可以发生性行为”这一问题,接受此观念的大学生占23.5%,“说不清”的占35%;在回答“您有过和异性同居的行为吗”问题时,表示“有”的竟占52%,而女生竟高达67.3%。
《家庭》杂志社家庭研究中心与有关机构合作,调查了广州地区的100名非婚同居者。调查资料显示:
  1.非婚同居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 :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占66%);教育程度在初中与高中之间(分别占32%、45%);职业以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居多(分别占20%、18%和14%);性观念较“开放”。
  2.非婚同居的理由:67%的人选择非婚同居是“因相爱而生活在一起”,只有1/6的人表示非婚同居目的是试婚,认为非婚同居是“可取”的最大理由则分别为“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占25%),“有助于日后正式结婚后夫妻幸福和谐”(占24%),以及“发现双方不合适容易分手”(占24%)。这表明“试婚”是那些非婚同居者的最主要的动机。
  3.男女双方在同居问题上是否“一拍即合”:近半数(46%)是男女双方都有这样的想法而同居的。由男方提出,女方乐意接受的占17%,“因为已经发生性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占11%。同居中的男女双方基本上属于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关系,他们之间只有12%在口头上或书面上有过同居的约定或订过合同等;但约束力显得相当弱。
 4.非婚同居者对目前的“生活伴侣”评价:64%的同居者认为目前的“生活伴侣”是理想中人,并且有同样比例的人“非常想”或“比较想”与他们结婚。72%的同居者表示只和一个异性同居,先后与两个或三个以上的异性同居的分别占8%和5%。同居时间短的仅一个月,长的达11年以上。这些同居的异性对象认识的主要途径依次为同事、朋友(占51%),同学、邻居(占16%),自己偶然认识(占11%)等。
  5.非婚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非婚同居期间的“准夫妻生活”不能不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性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17%的人提到有过人流的经历,另有2%的人生下了“私生子女”。他们当中,经常或有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占26%和32%。半数以上(占58%)的同居者表示考虑过万一同居失败会对今后择偶、婚姻等带来不利影响。假如同居失败,感到“非常痛苦,无法接受分手的现实”的比例最高,占21%;提出“再也不想采取同居方式”的次之,占18%;觉得“心里难受,但只好自认倒霉”的占14%;表示“根本不在乎”的占13%;另有8%的提出“振作精神,再找一个合适的同居”。由此可见,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6.非婚同居者有否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当问及“你实行非婚同居,周围的人知道吗”时,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邻居知道的占20%,单位知道的占10%。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来自单位的压力则更小,仅有12%的人感受到。
  7.非婚同居者的性观念如何:41%的人认为“只要男女相爱,婚前同居可以接受”;另外,有半数的人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在性问题上是属于“十分开放”或“较开放”。
为上。

当今世界同居兴起的原因
首先,60年代中期,欧美社会一部分年轻人率先举起反传统的旗帜,对主流文化中的一切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也在受批判和怀疑之列。一时间,交换配偶、联合家庭、公社群居、性俱乐部、同居等新潮伴随着“离婚爆炸”与“性自由”而竞相争奇。可以说,在60年代青年“反叛”运动中的性自由浪潮,最终冲破了对婚前性关系的禁忌;而60年代开始的“离婚爆炸”局面,又使年轻人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许多人不敢大胆涉足婚姻,而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或者算着怎样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因而不愿对两性关系作长期投入。
其次,由于青少年性成熟与性活跃期提早,而人们结婚的年龄又普遍推迟,因此年轻人易于在“性待业期”同居;而物质生活的日渐改善,使成年男女有条件与父母分开居住;他们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较“方便”地得到性满足。此外,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广告媒介中的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上的性服务行业的兴盛等等,都在为同居关系推波助澜。
同居关系的时兴也与女权运动高涨有关。女权主义者们指责一夫一妻制婚姻历来以男人为统治者,因而期待同居关系给女性带来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空间。加之,妇女纷纷进入劳动市场而获得经济独立之后,使婚姻对她们来说似乎不是必须和理想的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