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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3:00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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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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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府[2003]85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会计中心受区财政局的委托,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实施工作。区会计中心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的审核报批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公物仓库,保管单位移交的固定资产,并对公物仓库中拟报废、出让(或出租)的固定资产会同会计中心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保管的固定资产负有维护和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区会计中心报送以下资料:


  1、《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格式见附件一)。


  2、固定资产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如购货发票、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料、工程财务结算资料、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资料。


  (二)区会计中心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申请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更新固定资产的,必须先做好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报批工作和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工作。原有固定资产一律于新固定资产购置到位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无偿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八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保管的固定资产须定期归类、清理,设立台帐,根据区财政局审批的处置意见和固定资产移交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备查。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入固定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区会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申请事由、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区属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含二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镇(街)属单位的申请须经财政所签署意见。


  (二)区会计中心根据公物仓库库存和申请单位的需求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厦门市集美区固定资产调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固定资产移交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条 对公物仓库中拟报废、出让(或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会计中心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厦门市集美区公物仓库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涉及应评估、拍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物仓库中固定资产的出售所得应及时缴库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之前,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固定资产做好技术处理。如对计算机应按厦保[2001]04号文等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类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二:《厦门市集美固定资产调拨申报表》


  附件三:《厦门市集美区公物仓库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 七月二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人事科: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规范我市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精神,认真实施公务员培训工作。

         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努力造就一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适应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精干、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做到突出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有关工作能力的训练。
  第六条 初任培训
  1、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主要是使新录用人员了解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程序,熟悉国家的行政法规及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2、初任培训的公共必修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民族宗教政策和勤政廉政教育;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作程序;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行政机关常用公文写作;计算机基本知识及操作等。根据新录用人员的实际需要也可增加一些业务必修课和选修课。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学时。
  3、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进行,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在确定新录用人员后,按录用名单下达初任培训计划,各区、各部门的新录用人员按计划要求参加培训。未参加初任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或暂缓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
  1、任职培训是对晋升为领导职务人员(包括调入任职和晋升为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旨在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处理政府工作的实际能力,提高组织协调、科学决策、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水平,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更好地适应新职位的需要。
  2、任职培训公共必修课内容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市场经济理论与现代企业制度;领导科学与领导艺术;现代科学发展概况;工商管理基本知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行政能力建设等。选修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3、任职培训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各区、各部门按照人事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确定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4、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中青年后备人员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
  1、专门业务培训是对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以达到专项工作的需要。
  2、专门业务培训由主管该专门业务的工作部门提出培训需求计划,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并协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过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
  1、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
  2、更新知识培训内容可根据不同时期或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由人事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协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共同组织实施。
  3、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在同一周期内,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期培训。在同一周期内,对参加过任职培训的人员,其参加任职培训的时间可视为更新知识培训时间;对参加过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内容若与更新知识培训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免修。
            第三章 施教机构
  第十条 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相互协作、功能完善、各展所长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结合我市实际,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有关培训中心相补充的公务员培训施教体系。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和定期审验制度,各类施教机构必须履行申报程序,经资格审查批准后,方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公务员培训的具体任务。其职责是: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进行教学研究和公务员培训方法的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师资的构成必须适应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应当包括专业教师、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各施教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办学模式,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材建设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纳和教材,在国家人事部和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下,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在国家和自治区各有关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各专业工作部门商得人事部门同意后确定。选修课的内容由各培训施教机构征求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公务员培训工作。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安排,协同人事部门共同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规定;编制下达全市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行政学院、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审查、认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施教机构,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并组织和安排公务员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对参加各类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同时作出培训鉴定,填写《培训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员培训的宏观管理,建立培训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培训的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在培训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培训经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1.5%的标准从地方财政中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或冲减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各区、各部门按规定要保证公务员参加相应培训的时间、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