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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01:33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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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公布)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议案,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新汽车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3‰”。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修改为:“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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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

严峻1

〔摘要〕
目前,在我国各地公司监管过程中,往往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进行严格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来看,随着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办公效率化的速度的加快,以减少行政审批为主要方式的行政理念正误导着审批者,致使虚假登记行为的增多,如公司股东提供的实物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出资数额、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等,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信用危机,而且也引发了注册登记公信力的下降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笔者试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是否应该制定此制度,通过将国外相关国家在公司设立制度上的一些做法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具体来分析我国制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利弊以及相关的补充措施。

〔关键词〕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无效 准则主义 第三人 公司设立瑕疵 资本虚假
公司章程 救济措施 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股东利益 清算 解散 人格化理论


一、 序言
二、 公司设立的几个基本问题
1、定义
2、公司设立的意义
3、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
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简介
1、公司设立无效之定义
2、公司设立无效与相关制度之区别
1〉 公司成立无效与公司设立无效
2〉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
3〉公司解散与公司设立无效
4〉公司被撤消与公司设立无效
5〉公司破产与公司设立无效
6〉公司设立不能,公司设立失败与公司设立无效
3、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意义
4、我国相关立法实践
5、国外相关立法实践
1〉概说
2〉公司设立无效之原因
3〉各国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措施
4〉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5〉关于诉讼的原告
6〉关于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溯及力的问题
7〉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效力
6、主要英美法国家对相关问题的作法
四、建立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1、两种方案之比较
2、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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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ity of Companies
Yan Jun
Law Department,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province,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in the process of supervising the companies in our country, the supervisors
are usually very strict in the course of registering, but judging from the fact, we may see clearly that there is a trend that with the request to accelerate the speeding of working, the supervisors are more and more misguided by the thought that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is the center of the process, this thought makes some problems which have a bad effect on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