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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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邢政[1998]17号 1998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 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100-300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 单位:元/株
胸径(厘米)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10厘米以下 5-10 8-12
10-30厘米 10-25 12-30
30厘米以上 20-30 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5-10 5-20
初果 10-150 50-200
成果 100-500 150-500
败果 300-30 350-50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3-20 15-50
结果树 100-800 200-1000
(3)葡萄树 单位:元/墩
50-150
3、经济林 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400-1000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
600-1500
4、苗圃 单位:元/亩
成片幼苗
苗高一米以下 400-1000
苗高一米以上 600-1500
5、观赏花木类 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
名 称 单 位 结构特征 补助(元)
A级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20-280
内外装修
B级房 平方米 砖木结构 100-230
砖瓦结构
C级房 平方米 砖坯结构 40-100
草灰顶
屋基础 平方米 新建土墙 5-20
地基础
简易棚 平方米 砖基土墙 5-20
土屋木屋
门口 个 20-50
门楼 (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
围墙 米 土坯、砖 8-20
砼块
厕所 个 50-100
猪圈 个 50
温室 平方米 5-15
自来水管 米 10
防渗管道 米 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 眼 200
(2)一般砖井 眼 500
(3)机井(水泥管) 根据深度 2000-5000
(4)机井(铁管) 根据深度 10000-60000
3.坟墓迁移
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渔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
普通通讯杆 1处 200-1000元
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 另商定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 单位 补偿费(元)
(1)220V 处 200-1000
(2)380V 处 300-2000
(3)10000-35000V 处 10000-30000
(4)变压器 台 2000-4000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 米 20-200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之间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
--认识到在科技知识激增和深化、科技研究和发展日趋国际化的时代加强合作的必要性。
--同时也认识到科学技术合作,对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加强经济合作产生的积极影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可能性和共同的利益,并在各自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包括其在国际法中应履行的义务下,鼓励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以适当方式开展下述合作:
一、交换科学技术信息和资料;
二、交换科学家、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培训人员访问、考察和进修;
三、共同研究双方感兴趣的项目;
四、组织双边科技会议;
五、实施合作项目和合作计划;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双方根据互惠的原则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 依据本协定的目标,双方将鼓励和促进科学机构、研究中心、公司企业间的直接联系和合作,并在本协定下为开展合作活动分别作出实施安排,
第五条
一、有关执行本协定的经费安排将在制定实施计划时另行商定
二、双方同意。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协定第七条中提到的有关工作会议期间,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和工资,接待方支付食宿费和境内交通费;
三、每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尽力提供在本协定下从事合作研究项目人员和设备的出、入境便利。
第六条 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荷兰王国方面为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或必要的时候指定其他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科学技术部。
第七条
一、双方同意,为回顾和讨论双方科技合作的进展情况或讨论本协定实施安排中的有关事宜,根据需要最好每三年在双方国家轮流举行一次工作会议。
二、为有效地执行本协定,各方将委托其驻在对方国家的大使馆与对方保持经常联系。
第八条
一、有关共同研究成果的分享和在本协定下从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出的专利、版权、设计及其它在工业和知识产权的分配事宜,将同意单独安排解决。
二、双方对未公开的机密技术情报、贸易秘密和其他机密情报承担保守秘密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不防碍双方之间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的安排。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互相通知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废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三、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本协定下任何正在执行的项目和计划,或任何在本协定终止时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实施安排。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荷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在解释上出现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荷兰王国政府代表
李岚清 尤里茨玛
(签字) (签字)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的通知
卫疾控结防便函〔20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控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
为统一规范地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政策和知识要点,我局印发了《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08版)》(以下简称核心信息),该版核心信息在各地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结核病疫情的变化和防治工作的深入,部分核心信息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求,亟待调整。为此,我局组织专家对《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08版)》作了修订,形成了《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
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分为面向所有人群和面向目标人群使用的核心信息。其中“面向所有人群的核心信息”是通用的核心信息,在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时,在通用核心信息的基础上,可根据目标人群选择相应的面向不同目标人群(政府领导、医务人员、患者、密接、流动人口和教师)使用的核心信息。
一、面向所有人群的核心信息
1.肺结核是我国发病、死亡人数最多的重大传染病之一。
2.肺结核主要通过咳嗽、打喷嚏传播。
3.勤洗手、多通风、强身健体可以有效预防肺结核。
4.咳嗽喷嚏掩口鼻、不随地吐痰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5.如果咳嗽、咯痰2周以上,应及时到医院诊治。
6.我国在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检查治疗的部分项目实行免费政策。(各地在宣传中应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和具体免费项目)
二、面向目标人群的核心信息
(一)政府领导的核心信息。
1.肺结核是我国依法防治的重大传染病。
2.肺结核疫情直接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3.政府的重视和投入是控制肺结核疫情的关键。
4.做好肺结核防治是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5.(由各地添加当地肺结核疫情和控制现状)。
(二)面向医务人员的核心信息。
1.对咳嗽、咯痰两周以上的患者要警惕肺结核。
2.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例,依法报告、转诊。
3.要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三)面向肺结核患者的核心信息。
1.坚持完成全程规范治疗是治愈肺结核、避免形成耐药的关键。
2.避免肺结核传播是保护家人、关爱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四)面向密切接触者的核心信息。
1.要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和定期复查,坚持完成规范治疗。
2.如出现咳嗽、咯痰要及时就诊。
3.注意房间通风和个人防护。
(五)面向流动人口的核心信息。
1.肺结核诊治优惠政策不受户籍限制。
2.患者尽量留在居住地完成全程治疗;如必须离开,要主动告知主管医生。
3.患者返乡或到新的居住地后,要主动到当地结核病定
点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
(六)面向教师的核心信息。
1.结核病检查是学校常规体检项目之一。
2.教师有义务对学生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并督促咳嗽、咯痰2周以上的学生及时就医。
3.学校依据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证明,管理学生患者的休学、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