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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28:16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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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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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免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
(三)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对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同意。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发展苗木生产,加强种苗质量监督,为义务植树提供合格苗木。
第十六条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植树,并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栽植,确保造林成活率。对因不负责任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标准的,责令补植或者重造。
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林权单位应当对栽植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应当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林木的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的单位,应当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并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八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根据当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二)义务植树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的;
(三)不如实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
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绿化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花草,其权属所有者或者管护单位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类兑现的原则。
(二)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四)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分类定级、企业平均工资、全市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与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竞争强度、经营难度以及公共资源的占用程度等因素,企业按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和区域垄断性企业(C类)三种类型兑现绩效年薪。
第十条 奖励年薪是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的情况下,对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奖励。兑现奖励年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
(二)企业经营者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
(三)企业完成目标净利润。
(四)盈余现金保障倍数不低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总额控制,企业兑现的所有经营者的年薪总额合计数不得高于核定的年薪总额控制数。
第三章 年薪的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分类定级办法,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分类考核、分类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与企业分类定级结果挂钩。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为14万元,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基本年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的90%。若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企业其他经营者基本年薪=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根据企业经营者责任和贡献确定,分配系数为0.5~0.8,具体由企业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的确定。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以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企业类别,根据企业经营者个人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企业效益规模情况确定。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M)=K×P×Q
K: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
P: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P=(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50)÷50,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低于60分的,P为零。
Q:企业效益规模系数。企业效益规模系数根据企业类别及考核年度企业经营性净利润情况,按附表1确定。亏损企业的效益规模系数为零。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的确定。
(一)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的,可以计提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计算方法为:
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Z)=R-S
R: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企业经营性净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考核机构核定。
S:上年度经营性净利润。上年度经营性净利润小于0的,按0计算。
(二)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的计算办法为:
1.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根据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进行分档累计提取(具体比例见附表2)。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奖励年薪为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的90%。
2.企业其他经营者的奖励年薪按总额提取,企业自行确定个人分配比例。确定原则为:(1)各经营者的奖励年薪应有一定差距;(2)个别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奖励年薪可以高于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经营者奖励年薪总额=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0.7×考核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企业其他经营者职数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总额控制数的确定。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总额控制。年薪总额控制数根据企业经营者职数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水平确定,企业兑现的所有经营者的年薪总额合计数不得高于核定的年薪总额控制数。如果高于年薪总额控制数,超出部分从企业所有经营者的年薪中同比例扣减。
年薪总额控制数=法定代表人年薪总额×年薪总额控制系数×企业经营者职数
年薪总额控制系数一般为0.6~0.8,与企业经营者职数成反比,具体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的确定。
确定企业效益规模系数及计提奖励年薪的经营性净利润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净利润的基础上作以下调整。
(一)剔除下列因素。
1.先征后返或减免的税金及政府给予优惠等原因而增加的损益。
2.超出公允交易价格从关联方获得的利润。
3.政策性调价所产生的损益。
4.非当年经营所得的利润,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应结未结而纳入本年结转的利润。
5.经审计确认应调整的收益。
6.应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未计入所虚增的利润。计提员工效益工资的企业应在年末预提效益工资,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7.其他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8.考核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损益。
(二)因资产重组、资本营运、产权多元化等因素致使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变化幅度较大的,经营性净利润可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年薪的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支付,其余30%作为风险保证金缴存到市国资委年薪资金专户,延期到任期期满或离任(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完毕)一年后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风险保证金的兑现。
根据任期经营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含C级)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二)企业经营者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的70%。
(三)企业经营者任期考核结果为E级的,不予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计算经济补偿和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为基本年薪,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低于基本年薪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者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经营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予兑现或部分兑现企业经营者年薪和风险保证金。
(一)企业经营者由于病休、探亲等非公原因不在岗位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基本年薪按60%发放。
(二)企业经营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和考核年度中途辞职或被辞退的,不予兑现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非公原因不在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薪。
(三)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经营者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企业经营者当年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的,酌情扣减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四)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负增长,不予兑现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净资产下降情况,扣罚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五)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不予兑现当年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风险保证金。
(六)企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具体情况扣减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及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七)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情况扣罚有关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五章 年薪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年总收入管理,除按本办法取得年薪外,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车改补贴除外)。特殊情况,需由产权主体核准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在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企业经营者在不同企业兼职,需由产权主体核准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在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取酬。未经批准的,只能按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和标准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经营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及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依据。企业经营者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等,应接受由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本办法之规定扣罚其年薪和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经营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扣罚和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末预提。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包括上市公司)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经营者年薪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企业效益规模系数表



经 营 性 净 利 润 R(万元)
企业效益规模系数(Q)

A类
B类
C类

0<R≤500
0.95
0.95
1.25

500<R≤1000
1
1
1.3

1000<R≤2000
1.25
1.25
1.4

2000<R≤3000
1.5
1.5
1.5

3000<R≤4000
1.75
1.75
1.6

4000<R≤6000
2.1
2.1
1.7

6000<R≤8000
2.45
2.45
1.75

8000<R≤10000
2.8
2.8
1.8

R>10000
3
3
1.85


























附表2

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计提表

单位:万元

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Z)
计提比例(%)

A类
B类
C类

0<Z≤500
0.8
0.8
0.3

500<Z≤1000
0.7
0.7
0.2

1000<Z≤2000
0.5
0.5
0.1

2000<Z≤3000
0.3
0.3
0.05

3000<Z≤4000
0.1
0.1
0.01

Z>4000
0.05
0.05
0.005


注: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根据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按计提比例超额累进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