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32:52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都
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规定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税收法规为准。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符合税收法规的收入定义。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规定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6年9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9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入汛期以来,全国气候复杂多变,降雨量和时空分布异于常年。各地因暴雨、台风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并于近日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预案,采取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为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把汛期各项工作安排好、布置好和落实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汛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防汛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值班和对汛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与重点部位的排查、监护工作。要加强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以及重大险情、灾情的通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处置重、特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认真部署,扎扎实实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保障防汛资金及时到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及时、准确掌握有关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单位的气象、汛情等信息,组织巡查队伍,做到防患于未然。

  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要防止发生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等突发性灾害;在建建设工程要防止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要密切关注水电站大坝以及病险水库的运行情况,加强巡坝查险;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化工企业要防止油罐区基础受水流冲刷发生泄漏等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防潮、降温工作,防止药物自燃和爆炸。

  四、要加大汛期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对重点行业、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在汛期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庭辩论词

陈广威 陈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05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05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威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