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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33:28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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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因公普通护照免办伊朗签证,将由伊朗外交部在半年内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在批准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中方。

 三、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可在对方境内逗留一个月,若需在对方逗留超过一个月,入境后应在七天之内,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办居留登记手续。

 四、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五、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但应通过外交途径尽快通报对方。

 六、由于国家安全原因或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备忘录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如采取这一措施,必须提前五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八、本备忘录无限期有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的全部内容,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里·阿克巴尔·韦拉亚提博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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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2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