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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8:13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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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5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录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取消第4.05款中的“遵照第5.02款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高速公路管理局”指辽宁省交通厅内负责所有高速公路运营和养护的部门;
  (b)“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c)“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的省政府所属省交通厅或其继承者;
  (d)“项目设施”系指辽宁省内沈阳至本溪直到南芬拟建的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其中包括本项目提供的其它辅助设施;
  (e)“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省政府按照本贷款协议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借款人分担贷款汇率风险的制度。
  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业务指南》中对此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各种币种的、总额相当于伍仟万美元($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3/4%(0.75%)的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满60天开始,按下列方式分段对贷款金额(减去不断提取的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22,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42,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金额的贷款,则本款(a)所述的贷款的第一部分金额应按取消之前取消部分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做相应的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支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二所规定的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在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省交通厅。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的转贷条款应包括:
  (j)转贷利息和偿还期应与本贷款协议所规定的相同;
  (jj)本贷款金额的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录四和附录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公路施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有关部门履行本贷款协定附录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养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养护服务工作;(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省交通厅和借款人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以使省政府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借款人或省政府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国务院的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省政府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省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省交通厅为其代理人,以便省交通厅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省交通厅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省交通厅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KINBANK  BEIJINC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NAM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N(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录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包括建设连通沈阳至本溪和本溪至南芬的收费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它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包括:
  (a)26公里长、四段(6—9段)四车道高速公路,其中包括土石方工程、铺设底基层、横向排水及沥青混凝土面层;
  (b)五座喇叭型高速公路互通立交;
  (c)几座高架桥和一座大跨径桥;
  (d)四座总长度为5,100米的隧道,包括排风、排水和混凝土衬砌。

  第二部分 设备
  1、公路隧道监控和安全设施的购置。
  2、通讯设备的供货和安装。
  3、施工材料的检测设备和养护设备。

  第三部分 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1、施工监理
  2、技术培训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录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沈本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01 December 1997    US$   413,900
01 June     1998          434,600
01 December 1998          456,300
01 June     1999          479,200
01 December 1999          503,100
01 June     2000          528,300
01 December 2000          554,700
01 June     2001          582,400
01 December 2001          611,500
01 June     2002          642,100
01 December 2002          674,200
01 June     2003          707,900
01 December 2003          743,300
01 June     2004          780,500
01 December 2004          819,500
01 June     2005          860,500
01 December 2005          903,500
01 June     2006          948,700
01 December 2006          996,100
01 June     2007        1,045,900
01 December 2007        1,098,200
01 June     2008        1,153,100
01 December 2008        1,210,800
01 June     2009        1,271,300
01 December 2009        1,334,900
01 June     2010        1,401,600
01 December 2010        1,471,700
01 June     2011        1,545,300
01 December 2011        1,622,600
01 June     2012        1,703,700
01 December 2012        1,788,900
01 June     2013        1,878,300
01 December 2013        1,972,300
01 June     2014        2,070,900
01 December 2014        2,174,400
01 June     2015        2,283,100
01 December 2015        2,397,300
01 June     2016        2,517,200
01 December 2016        2,643,000
01 June     2017     US$2,775,200
                  合计 US$50,000,000

  注:※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3.06和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
              额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录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在第一类土建工程所包括的费用中,2792万美元为该土建工程的当前外汇概算,且这一分配额相当于当前土建工程总概算的43%。在土建工程贷款帐户中提款可按43%这一比率提取。
  4、按照Ⅰ类和Ⅲ类所包括的: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其资金分配为152万美元,这种分配表示其当前外汇概算。为了从贷款帐户上提取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的资金,以每个合同实际外汇部分为基础的具体申请百分比,以及详细的提款步骤应按照每段合同的实际安排,由亚行与省交通厅协商确定。
  5、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四的有关规定,第Ⅱ类所包括的部分将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生效后,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的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亚行应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以支付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可能不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该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由于某类别的资金已被调整到其它类别上,所以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对此类别的提款可继续进行,直到其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求,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资金分配给其它所需类别。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
|    类  别      | 分配金额(等值万美元)       |
|--------------|-------------------|
|Ⅰ、土建工程        |    2792           |
|--------------|-------------------|
|Ⅱ、设备和材料       |     434           |
|--------------|-------------------|
|Ⅲ、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     152           |
|              |                   |
|  (a)咨询服务     |     127           |
|              |                   |
|  (b)人员培训     |      25           |
|--------------|-------------------|
|Ⅳ、建设期利息和承诺费   |     610           |
|--------------|-------------------|
|Ⅴ、不可预可费       |    1012           |
|--------------|-------------------|
|  总    计      |    5000           |
------------------------------------

 附录四            采购

  1、除亚行另外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除本件第5段所规定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所有土建合同和所有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前应通过资格预审。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些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亚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b)土建工程由亚行明确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完成。

 附录四补充件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录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b)技术培训。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省交通厅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咨询专家应由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选择并招聘:
  (a)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提交亚行审批,为此,邀请书草稿: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拟定评估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建议书应在邀请书发出至少60天内提交。最后确定的邀请书及其它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做为信息在发出后及时提交亚行。
  (b)合同草案: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案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提交亚行审批。
  (c)合同的执行:谈判结束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亚行提供(i)准备审批的谈判合同(ii)建议书的评估。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亚行提供三份已签订的合同副本。如果在合同执行之后对合同有任何修改和变化,应在确定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在本贷款协定签署之前,亚行同意由省交通厅进行对咨询专家提前选聘。尽管亚行已批准了提前选聘,借款人仍按以上第2、3段的内容对咨询专家服务进行采购,并且以上批准决不违背以上段所提出的要求。

 附录六:          项目执行

 实施安排
  1、省交通厅做为项目执行机构应负责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监测项目取得的进展情况,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省厅厅长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2、省交通厅继续在沈阳设立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其中包括工作计划、准备进展报告及联络项目下所聘用的专家与现场管理办公室的关系(一个在沈阳,另一个在本溪)。省交通厅应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理。
  3、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由具有足够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领导。
  4、省交通厅应确保每个现场管理办公室具有充实的、合格的工程技术、财会、行政管理和秘书人员,并应确保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现场管理办公室提供所需的技术人员。

 培训
  5、借款人应确保省交通厅有关人员,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人员,由项目所聘用的专家进行培训,以按照令亚行满意的安排,完成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

 环保问题
  6、省交通厅应确保项目的实施能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7、省交通厅应监督和评价项目设施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并定期做出报告,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潜在破坏和不利影响。

 运营和养护
  8、在不对本贷款协议4.02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通过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设施的恰当运营和养护,包括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9、省交通厅应及时将影响高速局合法地位及运营和财务地位的有关规定(包括对规定的制定、修改、搁置、废除)通知亚行,并在采取以上措施之前为亚行提供考虑的时间。

 财务问题
  10、交通部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与亚行讨论借款人所在国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结构报告。
  11、在不对项目协议书2.09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i)准备或敦促其准备高速局从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年度截止后每一财政年度的财务记录,和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益表、平衡表和资金流量表)并用亚行可以接受的表格填写;(ii)将此类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以英文形式及时提交亚行。
  12、高速局应完成其财务业务,以达到以下13、14段中所述的财务目标,这些目标将通过妥善结合以下途径来完成(i)交通量增长带来的收入;(ii)对收费标准和结构的调整;(iii)提高运营效率;(iv)加强对支出的控制。
  13、高速局应从1991年12月31日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开始,保持总营运支出占营运净收入的比率低于55%。
  14、高速局应通过对项目设施的运营获得资金,并应至少在20年内完全收回对项目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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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危房修缮和改造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危房修缮和改造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全国中小学仍存有1200多万平方米危房,部分地区危房比率还出现了回升势头。这种状况,严重威胁着师生安全,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校舍无危房,是举办学校最基本的条件要求,是衡量重视教育与否的一个主要标准。为及早消除危险校舍,确保师生安
全,真正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到实处,现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消除现有危房,力争不把危房带入21世纪。
二、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凡是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以防发生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对于不负责,玩忽职守,对危险校舍不采取措施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危房修缮和改造所需资金,要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种渠道筹集。农村教育集资,要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同时,要坚持自愿、量力原则,不得随意加重农民负担。
四、如发生校舍倒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特别是师生伤亡情况报告我部。
五、各地要在明年4月份之前,将危房修缮、改造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上报我部。



1999年12月1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7〕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由政府任命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监察人员,行政村和社区也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

  (一)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制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2.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每年与各副职领导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督促各副职领导抓好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监管人员、经费和装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对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5.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排查整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协调隐患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各级政府(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2.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目标管理的执行情况。

  3.组织重大节假日、重要季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组织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4.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不少于4次,及时了解下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5.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各级政府(管委会)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本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措施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督促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3.及时组织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

  4.承担所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负责。

  (一)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督促各副职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明确责任人员。

  4.坚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督促有关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系统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及其他重大影响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坚持“三同时”规定,督促有关单位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发生人员伤亡及其他重大影响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事故善后,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职能部门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事故的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下:

  (一)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分别由交通、市政、交警、建设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由安监部门负责。经贸、劳动、国土、贸易、供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分别由经贸(国防科工办)、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负责。危化品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剧毒品购买、运输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领域的安全监管由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取缔、打击无证经营及私销、私运烟花爆竹行为由工商、公安、安监部门负责。

  (五)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由安监、卫生、劳动、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六)人员密集等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1.各类文化市场、网吧、歌舞厅、影剧院、书报刊和印刷等场所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由文广、工商、公安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

  2.涉外和星级宾馆、旅行社、大中型商场、小商品市场、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管由旅游、贸易、工商、园林等部门负责。

  3.居民房屋出租、外来人员集中租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管由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负责。

  4.医院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

  5.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管由教育部门负责。

  6.各类体育场馆的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

  7.福利院、敬老院等场所的安全监管由民政部门负责。

  (七)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交通、规划、国土、市政、房管、农林、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1.民宅及私人小型建筑施工的日常安全监管由当地政府负责,各级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规范和指导。

  2.房屋使用的安全监管由房管部门负责。

  3.道路桥梁、市政设施、农林水利、电力设施等施工的安全监管分别由交通、市政、农林、电力等部门负责。

  4.城镇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分别由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公安及产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

  5.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由城管部门负责。

  (八)城市燃气、天然气的安全监管由市政公用、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转让、使用各类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整治使用“土锅炉”等违法行为,会同各级环保、工商、公安、贸易、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规范安全使用各类小型锅炉。

  (十)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公安、港口、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十一)电网的安全监管由电力部门负责,供电(汽)企业的安全监管由经贸部门负责。

  (十二)江河、湖泊、防洪堤、水源地的安全监管由农林、水务部门负责。

  (十三)拖拉机及农用设备的安全监管由农林部门负责。

  (十四)防雷安全监管由气象部门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和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十五)各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下属单位及本行业各有关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检查指导,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协调指挥机构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负责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及其所发生的事故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五)定期督查考核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生产责任状》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依据,进行考核评比。

  第九条 依法对有关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没有通过安全许可的,不得颁发工商执照。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立即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相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应加强日常跟踪监管,一旦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撤消原批准;对于应告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之一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与监管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力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未设立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督办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三同时”规定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未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积极组织力量抢救或措施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六)其他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配合与协调。对于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联合执法,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将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评优的一项否决条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相关领导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