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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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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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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重新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教育工会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重新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教育工会



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形势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对1991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予颁布,并就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始终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多年来,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岗位上辛勤育人,为祖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涌现
出了一批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爱校如家,精心育人,无私奉献,为人师表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赢得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但是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一些教师也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和以罚代教,以教谋私的现象,以
及热衷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问题,甚至有个别教师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社会舆论反映十分强烈,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忽视。
二、贯彻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强调指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当前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修订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
德素质水平,帮助教师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促使全体中小学教师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贯彻《规范》情况列入教师的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全面正确理解《规范》的内容
《规范》体现了对中小学教师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核心是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规范》的八条内容,是通过对教师在学校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及防止出现的道德行为作出的规范,确定了每个教师在学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基本原则和应该作到的
道德行为。《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贯彻时应注意把它和教育法规的教育统一起来进行。
四、贯彻《规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贯彻实施《规范》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学校的领导要组织好学习宣讲工作,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2、贯彻实施《规范》是经常性的教育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评定办法。同时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中也要有学习《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3、《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在贯彻《规范》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1997年8月7日修订)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199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缔约国双方)为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决定签订本协定。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一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享受免办签证待遇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逗留,如不超过三十天,无须申办逗留手续;否则应按照缔约国另一方有关逗留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居留登记手续。
  缔约国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以及根据协议设立的其他常驻代表机构享受免办签证待遇的成员(包括他们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任职期间内可在其境内逗留。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享受免办签证待遇以外的缔约国一方其他公民,如需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国境,须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代替护照的证件办理签证手续。
  缔约国另一方签证机关对此类签证申请应给予方便并尽快发给签证。

  第四条 缔约国一方主管机关为缔约国另一方公民办理签证、签证延期、居留登记或延长居留期限,均应免费。

  第五条 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应经过缔约国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和通过该国国境。

  第六条 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逗留期间,应遵守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缔约国一方有权拒绝不能被接受或不受欢迎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入境,或者缩短或终止其在境内逗留,并且对此无须说明理由。

  第七条 缔约国一方在发生传染病、自然灾害等非常情况下,需要临时采取限制措施时,如可能,至少应在采取这些限制性措施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国另一方。

  第八条 缔约国一方可以对本协定提出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在缔约国双方以互换照会的形式表示同意后,方可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日期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国政府于一九五三年、一九五六年和一九五七年通过交换照会方式就签证问题达成的协议即告失效。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国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并从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斯特列佐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