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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7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34:51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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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涂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原企业登记机关签章后与其原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涂改经原企业登记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认定为涂改营业执照,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
项进行处罚。
二、企业以违法经营为目的,对营业执照原本或经原企业登记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后进行涂改的,应认定为伪造营业执照,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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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正值全国植树造林的大忙季节,各地引进和调运花卉、种苗繁殖材料量明显增多,尤其是长距离、跨省区的调运极大地增加了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风险。为了保证春季造林质量,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春季花卉种苗检疫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
我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近两年,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不断发现,有的甚至形成严重扩散蔓延的态势,给我国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其中以种苗花卉等活体植物为载体进行传播蔓延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时有增加,如近期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现的刺桐姬小蜂、南芥菜花叶病毒、三叶斑潜蝇等。因此,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当前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将种苗花卉检疫工作作为当前林业的重要工作,并将其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林农切身利益的具体工作抓好抓紧。
二、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检疫,加强监管
各地在开展检疫过程中,要善于把握住关键环节。第一,要重点抓好产地检疫。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人员要重视生产过程中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积极开展防治,深入到生产第一线开展产地检疫调查,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封锁、扑灭,将有害生物控制在源头。第二,要突出抓好调运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和完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制度,对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调出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要加强调运过程的检疫监管,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未经现场检疫的花卉种苗,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第三,要加强重点场所的检疫监管,要深入到机场、码头、车站、主要交通干线、花卉市场、繁育基地等开展检疫执法,确保调运中花卉种苗不漏检。第四,要准确掌握调入本地的花卉、苗木产品的品种、数量和批次,特别是对从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出的花卉种苗等繁殖材料,一定要进行有针对性地复检工作。
三、及时交流疫情信息,抓住重点,提高检疫质量
掌握疫情,是有的放矢地开展检疫,提高检疫质量的前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畅通林业植物检疫信息交流的渠道,要充分利用《森林植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传递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交流检疫信息,通报疫情,使实施检疫的一线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疫情,在实施检疫过程中,能够切实抓住重点,提高检疫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出入境、农业、城建、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情况,相互配合支持,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四、开展检疫工作要与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相结合
准确掌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处置办法,是控制、扑灭疫情,提高防治成效的重要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和“全国林业植物检疫暨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现场会”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都能准确掌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处置办法,一旦在春季种苗花卉检疫中发现重大疫情,能够迅速、准确地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减免灾害损失。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统一鉴证管理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统一鉴证管理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1990〕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统一鉴证管理,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对建筑安装工程管理要各负其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登记、工程招投标、施工任务审批,签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登记等项行业管理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建
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鉴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及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等工作;建设银行主要负责对建筑安装合同的工程造价、结算办法、取费标准等经济条款的审查、监督工作。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律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鉴证管理。
三、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请鉴证时,须携带下列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业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3、业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4、工程建筑项目登记证;
5、业经批准的建筑位置批件;
6、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任务批准书:
7、概、予算书:
8、合同书(全部正、付本);
9、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结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道路、桥涵、房屋翻建、危房改造等项目,要有建设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存款证明书。
四、建设银行应根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给予办理拨款和结算。合同未经鉴证的,建设银行不予拨付勘察设计费和工程价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按职能对合同中的建设规模、工程拨款和结算、取费标准以及工程范围、工程质量等条款有权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修改。未作修改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五、凡外地来长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我市城乡建委审查批准的进城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的开户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方可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承揽建筑安装施工任务。对不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予以清理。
六、凡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经鉴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处以建设总额的1%到10%的罚款。执行罚款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七、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合同。
八、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对一九九○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履行鉴证手续。跨年度的在建、续建项目也须将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经鉴证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具此签发《施工执照》、《开工许可证》。
十一、本规定由城乡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