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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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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3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0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俄罗斯Master Sea Service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的48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3)。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3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FRIGO鱼粉
FRIGO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Master Sea Service
Master Sea Service Ltd., Russia (2001)外饲准110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香港泉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1号 2001.04-2006.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香港泉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2号 2001.04-2006.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香港环亚太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3号 2001.04-2006.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香港环亚太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4号 2001.04-2006.04
虾粉
Langousti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香港泉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15号 2001.04-2006.04

鱿鱼肝末粉
Squid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NG Industrial Products Co. LTD. Taiwan (2001)外饲准116号 2001.04-2006.04

鱼用矿物精
Mineral premix for fish fee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NG Industrial Products Co. LTD. Taiwan (2001)外饲准117号 2001.04-2006.04

L-赖氨酸
L-Lysin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南非AECI生化产品有限公司 (2001)外饲准118号 2001.04-2006.04

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GRI-Mark公司
AGRI-MARK American (2001)外饲准119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20号 2001.04-2006.04

鱼粉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香港天宝粮谷饲料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21号 2001.04-2006.04

阿根廷白鱼粉
Southern Blue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SC 贸易有限公司
ASC Trading Ltd. USA (2001)外饲准122号 2001.04-2006.04

美国白鱼粉
American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海鲜公司
American Seafood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123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白鱼粉
Pollock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SC 远东公司
ASC Far East Ltd. USA (2001)外饲准124号 2001.04-2006.04

黄油脂
Yellow grease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GARDNER SMITH公司
GARDNER SMITH AUSTRALIA PTY LTD (2001)外饲准125号 2001.04-2006.04

爱露酸
AMASIL 99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 (2001)外饲准126号 2001.04-2006.04

露保细
LUPROSIL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
(2001)外饲准127号 2001.04-2006.04

饲料宝
Feed bond 饲料级抗结块剂
ANTI-Caking agent 美国ACG产品有限公司
ACG Product Ltd. (2001)外饲准128号 2001.04-2006.04

补能佳
BIO-Protect Plus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美国ACG产品有限公司
ACG Product Ltd. (2001)外饲准129号 2001.04-2006.04

MI-2500 饲料防霉剂
Mold inhibitor 美国ACG产品有限公司
ACG Product Ltd. (2001)外饲准130号 2001.04-2006.04

MSB
Vitamin K3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Italy VANETTA S.P.A. (2001)外饲准131号 2001.04-2006.04

MNB
Vitamin K3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Italy VANETTA S.P.A. (2001)外饲准132号 2001.04-2006.04

牙鲆鱼饲料
Feed for flounder culture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第一饲料(株)咸安工厂
JE IL feed Co., Ltd. XIAN’AN Factory (2001)外饲准133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白鱼粉
Russia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辽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Suntek Technology Co,. Ltd. (2001)外饲准134号 2001.04-2006.04

猪肠膜蛋白粉
Bio-DPP30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
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35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乳糖
Lactose feed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
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36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乳清粉
Permeate Whey
Feed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DELL CORP. 公司
ADELL CORP. USA
(2001)外饲准137号 2001.04-2006.04

中蛋白乳清粉
Premium depreteinized whey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大卫斯科国际食品公司
DIVISCO Foods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38号 2001.04-2006.04

人工代乳粉
Milk replac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MERRICK’S公司
MERRICK’S Inc. USA (2001)外饲准139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40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狗粮
Pet feed-Dog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POYAL CANIN INC.
POYAL CANIN INC.USA (2001)外饲准141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香港中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42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143号 2001.04-2006.04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库尼公司
John Kuhni Sons, Inc. USA (2001)外饲准144号 2001.04-2006.04

乳糖蛋白粉
Nutri-Lac Blend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
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1)外饲准145号 2001.04-2006.04

喷雾干燥
血浆蛋白粉
Spray dried animal plasma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MERRICK’S公司
MERRICK’S Inc. USA (2001)外饲准146号 2001.04-2006.04

普壮素
PR-50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乌拉圭CIENDAX S.A.
CIENDAX S.A. Uruguay (2001)外饲准147号 2001.04-2006.04

产蛋强
DIGEST’ION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C.C.A.
Compagnie chimique d’aquitaine (C.C.A.) (2001)外饲准148号 2001.04-2006.04

佑福来
VF Appeti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C.C.A.
Compagnie chimique d’aquitaine (C.C.A.) (2001)外饲准149号 2001.04-2006.04

强肝剂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日本东京商事株式会社 (2001)外饲准150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香港PARKMOND Group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1号 2001.04-2006.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Ocean Gate Trading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2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上海远洋渔业公司
Shanghai Deep Sea Fisheries Co. (2001)外饲准153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SHINWOO SHIPPING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4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YOUNG WOO INTER-OCEAN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5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DAERIM CORPORATION代理 (2001)外饲准156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Russi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韩国YUJIN ITN CO., LTD.代理 (2001)外饲准157号 2001.04-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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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8〕64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工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并牵头实施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或者联合行动。
第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经贸、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广电、质监、环保、药监、安监、城管、劳动、交通、农业、民政、旅游、盐务、烟草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积极协助配合。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及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药监部门
依法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须经药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
依法对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项目及其它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广电部门
依法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等须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
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 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 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经贸部门
依法对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仓储,煤炭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门
依法对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
(二十)民政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一)旅游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二)盐务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三)教育部门
依法查处相关私立学校(不包括各种技能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办学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应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凡不属法定的在登记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责任到人、分片管理及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属于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涉嫌违法事项移交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公函之日起15日内,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合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因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而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在吊销、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发现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依法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供水、供电、宽带连接等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

旅客、货主对民航运输服务工作质量的投诉函(包括报刊上登载的批评),是对民航事业的关心,也是对民航工作的监督和促进。因此,处理好投诉和批评信函的工作,对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民航的声誉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作如下规定:
1.民航局收到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首先将信函件数、责任单位进行登记。然后转给有关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办理。民航局定期发内部通报,或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情况。
2.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要有专人负责处理旅客、货主的投诉函件。接到或上级批转的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管理局、公司或机场的有关领导应亲自批处并组织督促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民航局和答复投诉人。对于在限期内难以作出处理结果的问题,应先将调查处理的进程和情况报民航局并通知投诉人。
3.属于重大问题,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管理局,公司或机场领导要亲自组织进行查处。
4.如果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除按规定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外,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由责任管理局、公司或机场应凭票据给予支付。
5.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当局如对投诉和批评信函不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除按规定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外,民航局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6.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场当局每年七月五日和十二月五日前将旅客和货主直接投诉的信函、当地报刊批文章的总数和分类处理情况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