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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53:32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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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在社会生产和公共事业中所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但经回收、加工,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即: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回收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发改(经发)部门负责本县区废旧金属回收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应当按照统筹、合理的原则,搞好规划、布局。今后凡不在规划内新设站点,一律不予审核。市区范围内的新增站点、地址变更站点,将按照我市的总体规划,进入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交易市场。
第五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含仓库)面积不小于一千平方米;符合规划要求,环保治理必须达标,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二)、从事经营回收、加工企业的人员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到依法经营;回收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主管财务人员应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其他经营管理制度;经营品种应按照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要求,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规定范围内;回收渠道正规、手续齐全,并建有回收档案备查。
第六条:按照规划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发改(经发)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区站点的规划布局进行核定,并需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市区站点的规划设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第七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必须向所在县区发改(经发)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根据规划布局,进行初审,报市发改委审核批准;市区的站点须按规划要求,直接报市发改委。企业凭市发改委批准核发的秦皇岛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站点《资格审核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回收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铁路沿线、机场、矿区、油田、港口、军事禁区、大型施工工地、金属冶金企业附近,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源区、居民密集区和有碍市容市貌的区域内,不得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站点。
第九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站点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有毒有害医疗废弃物;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无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十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履行出售人身份证明审核登记手续。要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予以确认,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发现有出售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严禁为盗抢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公用设备设施者销赃。严禁无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治安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格审核证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站点的,由发改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罚外,由发改部门分别作出经营行为不良记录,站点在一年内经营行为不良记录超过五次(含五次)的,由发改部门吊销其《资格审核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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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14日,卫生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和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动手能力较强的实用型人才,解决好实习基地极为重要。在不断深化中等医学教育改革中,对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规定: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教学实习基地分为附属机构、教学基地和实习基地三类,应包括县及县以上的各种类型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防疫站、生物制品、药品检定等医药卫生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附属机构(医院、门诊部、药厂等),主要为本校各种教学活动服务,承担学生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
教学基地,承担卫生学校对口专业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基地,承担卫生学校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二、在医药卫生单位中选定教学基地是解决教学实习问题的良好途径。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是: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较高,设备条件较好,有能够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师资队伍,有教学和生活用房。
教学基地根据教学任务的大小可适当增加教学编制,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当地编委审批。
具有一定教学能力和实习条件的市、区和县级医药卫生单位可作为实习基地(点)。
三、承担教学实习任务、培养合格人才是各级医药卫生单位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干部(业务负责人)分管,并设专人负责。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科室亦应有专人负责或成立教学小组,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由政治、业务素质优良的业务骨干完成带教任务,基地应保证讲课教师的备课时间,在讲课期间,不宜安排值夜班。带教实习人员的时数,应计入科室和个人工作量。带教期间个人收入,应略高于同类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带教和指导实习生的能力、水平和成绩,应记入个人业务技术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突出者应优先聘任。
四、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三基”训练项目,结合实际,制定出教学和实习计划,提前提交基地并与基地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教学小组负责人共同协商研究,妥善安排,使计划逐项落实。
五、教学实习基地应全面负责毕业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教学安排、实习质量考核和生活管理。学校可在基地聘请兼职班主任,并适当与经济利益挂钩。学校和基地领导要定期检查基地教学情况,定期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六、中等卫生学校根据教学实习的需要,可派教师到基地工作。负责毕业实习的教师,基地可授予相应的卫生技术职务。基地长期在学校任教的兼职教师,学校可根据其教学能力和水平,授予相应的教学职务。教学实习基地应欢迎和支持学校各专业教师参加医院相应科室的临床实践工作,免收费用,教师在医护权限和奖金福利方面应与医院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七、学生实习管理费在国家尚未调整前,请参考《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经费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八、提倡和鼓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中等卫生学校建立附属机构。对已建立附属机构的学校,要继续加强其建设,添置更新设备,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办成医教结合的教学与实习基地。没有附属机构的中等卫生学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创造条件,开办附院或门诊部,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九、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也可试行毕业生预分配制度。由用人单位全面负责安排学生的实习和工作,并有权择优录用。学生预分配期间学校不交纳实习管理费,用人单位适当给予学生生活补助。
十、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教学实习基地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可优先给予安排并减少收费。
学校和基地要加强联系,在学术交流、科研协作、疑难病例会诊、咨询服务等多方面进行合作。
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分配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时,要充分考虑基地所承担的教学实习任务的需要,应优先择优分配给毕业生。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允许优先选留毕业生。在计划下达卫生经费时,应根据教学实习任务大小,在经费上适当给予补助,在设备购置分配、仪器更新等方面亦应优先给予安排解决。
十二、各地应把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质量作为评选文明医院(单位)、考核科室任务承包的重要条件之一。教学实习工作所占评分比例不应低于总分数的百分之五。具备实习条件而拒绝接收实习学生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学校与有关部门可拒派毕业生。
十三、为使各中等卫生学校与教学实习基地能长期、稳定、正常地合作,各有关方面要经过协商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任务、职责与权利,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保证预防、医疗、保健等业务工作和教学实习任务的完成。所签协议书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以利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
对在教学、带教和指导实习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把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统筹安排,加强宏观指导与协调工作。主管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和教学实习基地,解决教学实习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了加强对教学实习基地的宏观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统一作出规划,选定和分配教学实习基地,并与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基地统一考虑和协调,以确保各类学校的实习安排。
十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列入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安排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站)、药检所等卫生机构的建设计划时,应同时安排教学实习基地用房及相配套的其它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保证教学实习所需的必备条件。
十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教学实习用房纳入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毕业生实习的食宿问题,使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能够实行二十四小时住院制或参加值夜班。跨市、地招收的学生,如回到本市、地毕业实习,住宿由接收实习单位安排,如有困难时,由所在市
、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实习生,或将实习生安排到不具备实习条件的单位实习。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实施办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舌尔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塞舌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舌尔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六年六月三十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支持塞舌尔政府和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正义斗争。

  塞舌尔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舌尔共和国总统

  驻埃塞俄比亚特命全权大使        

      杨守正                      詹姆斯·理·曼卡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