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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6:27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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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1987年5月18日 [87]财文字第212号)


  为了加强事业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要求,对节约事业费开支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 各事业部门、单位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妥善安排各项支出,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年度预算在执行中,除国家重大政策变动另有规定和特批项目外,一律不再追加。


 二、 一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挖掘潜力,扩大有偿服务项目,合理组织收入,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水平。对固定收入较多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其经济自立程度,分别实行差额补助、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促进他们积极组织收入,用于抵顶一部分预算拨款。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通知的规定,商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 对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有经济效益的事业项目,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需要财政部门支持的,可以采用“周转金”方式,借给单位,约期归还,实行财政资金有偿使用。


 四、 各事业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也不准把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用事业发展基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或者兴建宾馆、招待所。
  事业单位举办的没有纳人预算内管理的经营性单位(如;工厂、农场、商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服务公司等), 都要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 使用事业费开支的人、财、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照价计费,合理分摊费用。


 五、 各事业部门、 单位的基本建设性开支, 凡五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土建工程,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纳人基本建设计划,在基建投资中解决,不准挤占事业费。


 六、 要逐步实行按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和费用定额核定预算,人员超编的不多给,人员不足编制的不少给,改变按“基数”或人头分配预算的办法。
 各级各类学校要分别按学生人数和不同的费用定额核定预算。 农村学校今后增加的开支,要按分级办学的原则,主要由乡、村筹集和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一定要限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之内,今后不再增招新的民办教师。
  卫生医疗单位要按病床使用日数、门诊人次和社会防治等任务核定预算,各类医院、卫生院都要通过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提高经费自给水平。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在保证医疗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推行公费医疗与个人、单位或者医疗单位利益挂钩的办法,以减少浪费。
  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站,剧场(院)和体育场、馆,都要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广开服务门路,合理组织收人,提高经费自给水平,减经财政负担。
  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技术开发类型研究单位要逐步走向经济自立。
  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设立,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凡新设立的此类组织,其经费要自理,财政不予拨款。
  广播电视要按播放小时核给经费,广告收人除按规定提取一定奖励和福利基金以外,都要纳人预算,抵顶财政拨款。
  农业部门的事业单位,凡有条件的要大力开展有偿服务,逐步转向依靠自已的力量来发展事业;没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要分别核定,加强管理。
  各事业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备都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之内。对现有超编人员,是全额预算管理的,暂保人员工资,但不拨公用经费。今后,未经劳动人事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人员,财政不得安排经费。


 七、 各事业部门、单位对于国家专项控制商品,一般不再购买。购买大型仪器设备,事先要进行周密的论证,可买可不买的,坚决不买;能用国产的,不得进口;对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利用率低的,要组织协作共用,或者对外开放,向社会服务。要按照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


 八、 各部门办的报纸、刊物,应当进行清理和整顿。除少数政策性亏损的报刊,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外,各部门、各单位自已办的其它报纸、刊物,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九、 各事业部门、单位的行政性开支,如;会议费、差旅费等,都要按照行政机关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行政经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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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年九月六日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 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 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帐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 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表。

第十一条 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第十二条 人工半自动收费的付款方式在以现金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预付卡(储值卡和记帐卡)、一卡通和一卡多用的付款方式,以减少现金收费比例,为用户提供方便。预付卡或电子标签卡(电子不停车收费用)的发行和使用应具备通用性。

第十三条 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中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所采用的专用短程通信频率推荐5.8GHz。电子标签宜采用可读写的“单片式”(可读写智能电子标签)或“两片式”(带IC卡接口的电子标签)。“两片式”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与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兼容。

第十四条 当新建收费站预留有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时,匝道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数不得少于4条。主线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数不得少于6条。

第十五条 低速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设计速度为:主线收费站60km/h;匝道收费站40km/h。高速自由流电子不停车设施的设计速度一般应大于160km/h(无收费车道)。

第十六条 同一联网收费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类型和数据格式的通行券(卡)。一般条件下宜选择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式IC卡、一次性使用的纸质磁性券或一次性使用的纸质二维条形码券。

第三章 联网收费的软、硬件平台及功能

第十七条 联网收费系统总体框架结构一般由收费结算中心和联网收费区域内各路段的收费系统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应按照先进性与实用性、可靠性与安全性以及经济性与可扩展性相结合的原则,必须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各层局域网应采用高速网络技术。

第十九条 各联网收费系统应对本网计算机IP地址作出规划,以避免发生IP地址冲突。IP地址使用10.0.0.0~10.255.255.255。

第二十条 联网收费系统网络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收费结算中心和路段收费中心局域网的服务器、电源、网络等,宜采用热备份工作方式;使用公共传输线路的网络出口应设置防火墙;收费数据的传输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并对信息中敏感的数据单元采取特殊的加密措施。建立健全系统和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安全观念、法制观念教育。切实做好计算机防治病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收费结算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制定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费率表、时间同步、系统设置参数等);接收收费站、收费中心上传的所有原始收费数据并对通行费进行拆分和复核,与指定银行进行帐目信息交换和通行费结算、帐务分割;接收收费中心上传的收费统计等数据;联网收费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设置与管理;通行券、票证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管理;汇总、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数据存储、备份和安全保护。可扩展的主要功能有:预付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客户服务和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各路段收费中心的基本功能是:接收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准确可靠地收集管辖区内每一收费站上传的原始收费数据与资料;处理收集到的数据与资料,汇总、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并上传所有数据和文件给收费结算中心;通行券、票证的管理;联网收费系统中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管理等;数据、资料的存储与备份和安全保护;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收费站的基本功能是:轮询所有收费车道,实时采集收费车道每一条原始数据;对收费车道的运行状况实施实时检测与监视,具有故障自动检测功能;向收费中心/收费结算中心传输收费业务数据(收入、交通、管理);接收收费中心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并下传给收费车道;收费员录入班次的收费额;值班员录入欠(罚)款和银行缴款数据;通行券、票证的管理;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收费车道的主要功能是:按车道操作流程正确工作,并将收费处理数据实时上传收费站计算机系统;接收收费站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对车道设备的管理与控制,具有设备状态自检功能;可降级使用,但不丢失数据;当通信中断时具有后备独立工作能力;为车辆通行提供控制信息;将各种违章报警信号实时传送到收费控制室。

第二十五条 联网收费系统中收费车道操作流程必须完全相同,对车型、车种的识别标准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 联网收费系统采用的报表格式应符合交通部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的报表格式不得自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和特殊的收费处理操作,应通过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进行观察和记录。收费广场和出口收费车道应设置摄像机。

第二十八条 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国家软件开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联网收费系统中,数据库格式、收费站服务器与车道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交换方式及格式,应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收费结算中心和收费单位保存。

第三十条 为保证联网收费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应同步建设专用通信系统。高速公路专用通信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实施,应满足联网收费系统的组网要求。高速公路收费站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结算中心之间宜采用数据直传模式。当以高速公路专用通信网络作为数据传输主要通道时,公用通信网络可作为备份通道。

第四章 联网收费的结算模式

第三十一条 联网收费的结算,宜采用由收费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收费数据,并按照各收费单位共同确定的原则进行统一拆分与清算。当采用收费中心(或收费站)进行拆分时,应由收费结算中心统一校核。

第三十二条 联网收费系统的结算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各地可根据不同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因地制宜予以选择:

(1)统收统分结算模式。即通行费统一收缴,定期按各收费单位投资、建设里程、交通量、养护费用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2)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各路段实际费率进行通行费计算并进行拆分。通行费的计算和拆分应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径为基础。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选择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型式时,应避免路径的二义性。路径识别的方法主要有:最短路径法、抽样调查法和路径标识法。各地可根据所选用的结算模式选择适宜的路径识别方法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联网收费土建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交通行业标准和本暂行技术要求(见附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收费高速公路项目。

关于《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要求,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建立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快速调查制度”),自2004年7月起试行一年。最近,经商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执行“快速调查制度”2年。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

  “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一年来,总体情况良好,对正确分析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态势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2004年10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集中学习“快速调查制度”,落实任务,明确要求。各地区、各单位积极行动,迅速组织本地区(或单位)学习“快速调查制度”,布置工作任务。广大基层企业及时、准确做好日常填报工作,推动了建筑业快速调查工作的开展。

  “快速调查制度” 实行由企业直接从网上填报报表方式。2004年11月第一次上报,全国企业报送率达到78%,去年全国有22个省(区、市)和15个中央单位的报送率保持在80%左右,这些地区和单位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民航总局机场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中国葛洲坝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全国有8个省市和11个中央单位的报送率保持在80%左右,这些地区和单位是:天津、河北、浙江、安徽、广西、海南、贵州、新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交通部水运司、中国葛洲坝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希望以上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快速调查制度”的上报工作。

  快速调查工作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个别地区及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有些地区和单位工作松懈致使报送率下降,甚至有的地区或单位的企业均没有上报报表,影响了对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数据的完整性。希望这些地区和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组织落实和报表督报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组织与实施:“快速调查制度”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负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中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内或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快速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组织落实好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如有拒报,应责成主管部门直接对有关人员追究失职责任。

  (二)调查原则及内容:快速调查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核算原则均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快速调查表主要调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以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为填报对象。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各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应分别填报快速调查表。

  特级、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如本部有经营实体,应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和建施快01表;如无经营实体,只需一次性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

  主项资质为不分等级的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填报快速调查表。

  (四)报送时间:根据我部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在国家统计局批准实行“快速调查制度”的有效期内。将报表的报送时间调整为月后22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

  (五)报送要求:“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表中“企业利润总额”和“工程结算利润”两项指标的关系调整为并列关系。报表中的其他事项和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仍按建综[2004]181号和建综统函[2004]1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快速调查表”的填报均由企业在网上直接完成。企业可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也可通过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新增加的企业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部门处免费获得上网密码。

  (六)其他有关问题:如各单位对“快速调查制度”的指标设计有个性化要求,应在保证完成“快速调查”任务的前提下,与当地统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报送系统对特级、一级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填报数据,均进行了安全技术处理。企业除自身数据外,相互之间不能横向查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可查阅所管理企业的数据。

  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  程 飞

  电 话:010—58933265,58934523;传真:58933303

  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  陆 健、徐建华

  电 话:010—58933771、58934428。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审批意见的函(国统函[2005]138号)

     3.《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上报情况汇总表(略)

     4.本地区(单位)上报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建筑业企业
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审批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5]138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188号)和《关于请核批<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189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与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存在重复,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局不同意开展此项调查。

  二、同意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有效期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