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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58:29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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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布顿珠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本市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援藏资金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或者自筹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下称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报管辖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审计费用列入概算批复。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及资金结存资料;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期间审计即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其说明书、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四)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br>   第十二条 未经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在对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认为有必要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有关内容进行审计的,可以一并审计。
  第十三条 凡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财政性资金、援藏资金不予全额拨付,房屋产权部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施工工程尾款不得付清。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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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4号
1997年1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市国家、省级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的重大决策,是大力整顿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晋城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晋城市贯彻《国务院关于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设立预算外资金征收稽查机构,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对收费(基金)票据实施统一管理,并对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全额管理、核定收支、量入为出、比例调控、自求平衡、标准一致。也就是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支按计划,支出预算内、外一个标准,除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外,其它预算外资金政府适度调控,建立政府调控基金。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的规定,83项预算外资金(见附件一)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及时路额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在予算上单独编制,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集资、附加收入;

(二)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或委托权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而征收的各种基金、资金、集资和附加收入以及省人民政府为了促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和一次性集资等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体现隶属关系和职责的资金(包括内部机构上缴本单位的资金和从怕属企业或系统集中的管理及税后利润)。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其中:乡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雉的收入,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乡财政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乡镇公共福利事业统筹费等收入。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如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行政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变价收入,部分企业受政府委托收取的资金等收入;

(七)预算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劳务、服务收入(不包括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所取得费用),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扫规定依法纳税,须按规定依法纳税的单位和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共同审定。

第八条 建立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单位自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

(一)征收和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报省财政厅、物价厅核准。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

(二)建立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核算、稽查、票据管理和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实行规定范化管理。

(三)对除煤炭专项基金以外的预我专项基金以及各执法机关(含公安、交警、工商、物价、城建、交通、土地等部门)执收的预算外资金(见附件二),实行财政部门征管机构直接组织征收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征客机构随时征收,随时进入专户。

(四)各级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的预算外煤炭专项基金(包括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煤炭价差收入,煤炭量差收入)实行委托煤炭运销部门征收的办法。煤炭运销部门应以运计收,逐笔清算,代扣、代收、按旬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除第八条第三、四款所列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外其余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含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经营性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入,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和收入和乡镇统筹基金等),实行各有关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代收代缴的办法。其收入应逐笔项,按日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

(六)各县(市、区)所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比例或数额应上解省、市的分成收入,应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逐级按月(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各主管部门不提随意集中或抽掉下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市级预算外资金按照规定或计划对各县(市、区)进行的返还款或补助投资,也应通过市财政局向县(市、区)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七)中央、省级驻市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照本条各款规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驻市区的由市财政局的负责管理。

(八)预算外资金征收、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凡不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的,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严格预算外资金银行开户管理。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发生财政专户转入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不得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款项。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或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更不能开设收入过渡帐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帐户的设立乾地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专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对预算外资金悼词乾地日常监督。

第十条 建立政府调控基金。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市政府对部分预算外资金进行比例调控,建立政府调控基金。建立政府调控基金的预算外资收入项目,调控比例由财政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另文下达。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属于国家,支配权属于各级政府,监督管理权属于各级财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内,外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政府性基金和生产性、社会公益性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费率变化,参照上年实际,测算提出年度收入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支出由使用部门按规定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分期拨付,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专下年度专项使用,也可全额或从例转入政府调控基金。

(二)除本条一款以外的预算外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收入计划,财政根据政策核准下达。支出由使用单位按照“全额管理、量入为出、定收、定支、定员、定额、超收分成、短收自负”的原则,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支出标准,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备案。年终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

(三)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计委、经委、财政制定市政府批准后,另文下达。

(四)为减少中间环节,加速资金周转,属于无偿拨款的基金和收费,财政部门应按计划直接拨付用款单位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属于有偿使用的基金和收费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用同款单位鉴定合同发放贷款,委托帐户由财政部门开设。被委托部门应负有回收责任,资金占用费(委托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以前年度部门、单位已委托借贷出去的资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原主管部门、机构进行清理,制定回收计划,明确责任,限期收回,到期回收后的基金(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努力完成。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实行目标考核,按照“超收分成,短收自负”的原则进行奖惩,对有财政拨款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要和财政预算内、外拨款挂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票据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资金、集资)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凡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集资的,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各单位财务部门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入帐。

收费、基金、集资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除财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印刷企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刷。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组建征收稽查队伍,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征收稽查制度。对各项收费、基金的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在实施征收稽查业务时,应持“收费稽查证”文明上岗。金融、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物价、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要健全制度、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增强服务意识,及时拨付资金,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决定》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二)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三)擅自增设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四)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票据的;

(五)隐瞒收入、转移资金、帐外设帐、多头开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

(六)支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

(八)部门、单位不配合财政部门征管机构征收预算外资金造成少征、漏征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下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拆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划转,也可扣减其财政预算内、外拨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决定》和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凡与《决定》和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一律以《决定》和本办法为准。




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112号

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重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和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职责见附件); 2、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卫生局、国有资产管委会、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上述内容结合该部门职责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全生产责任人,并抄送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   7、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市教育局: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幼儿园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及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和运输证;按规定对排除他杀的安全事故(含工伤事故)应及时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理,并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财政局:将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调有关部门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许可证核发和年审工作中,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安全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市燃气设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规划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泥石流和交通管理等安全要求;审查重大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市交通局: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路局: 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按照《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和统计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检查、监督全市医疗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医疗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督促全市医疗单位将可能因安全事故(含工伤事故)到医疗单位医治的情况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市国有资产管委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文广新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检查、监督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包括围垦造地,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组织指导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农业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中山海事局: 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检查、监督船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旅游局: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旅游企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民用建筑物防雷设施安全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单位)落实整改;负责开展全市防雷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雷电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雷电灾害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民政局:督促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尸体火化关,对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须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方可火化尸体;对可能因生产安全事故而死亡的可疑尸体,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市体育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检查相关体育场馆、运动设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邮政、电信、银行、保险、供电等中央及省驻中山部门、企业(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接受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