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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2:27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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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2〕2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境内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本《暂行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符合条件办理退休后,按照本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具体经办。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管理。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或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10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可按照经济发展程度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9个月以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所有待遇;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体劳动者,应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个体劳动者在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一次性补缴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增个体劳动者,在办理工商执照三个月内,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在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一次性补缴自办理工商执照之日起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个体户缴费标准为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缴费之和,大额医疗补助费在每年首次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
  第十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重新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已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须在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后的次月底前,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重新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有欠费,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及活期存款利息3个月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个体劳动者按国家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并且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男性缴费不满25年、女性缴费不满20年的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女性满50岁、男性满60岁以上的个体劳动者,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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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苏州市、桂林市、黄山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现将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立即组织传达到本地区所属各级旅游局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指导思想上,要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扩散放在第一位,不提倡“国际损失国内补”,不追求出游数量,把功夫下在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非典”预防措施的落实,以及旅游接待环节上一旦发现病例后的妥善处置和有效控制上,为全国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提倡各地在本地区旅游,不组织跨区域促销和跨区域旅游,不组织到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疫情发生地要从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这个大局出发,不得组织到其他地区的旅游。
  (三)不搞大型群体性活动特别是人群大量聚集的室内活动。为防止疫情通过旅游活动向农村地区扩散,不组织“农家乐”旅游和到边远地区农村的旅游。
  (四)在旅游宣传方面,淡化接待人数指标,着重宣传各级旅游部门及各类旅游企业贯彻国家旅游局、卫生部4月16日联合下发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切实保障旅游者健康安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五)在各地区组织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要把认真检查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贯彻落实预防控制非型肺炎应急预案的情况放在突出位置,列入安全大检查的首要内容;同时,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和旅游市场秩序检查,确保各类旅游活动“健康、安全、秩序、质量”。
  (六)在值班和管理投诉工作中,要把有效监控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妥善处置和有效控制作为首要任务。如有发现,各级旅游局要及时督导报告单位按《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送诊和现场控制工作;同时要按《旅游行业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情况。
  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把眼光放远一些,不要计较一时的得失,坚决贯彻本通知精神,把各项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旅游局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
  以前所发通知和所提工作要求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93号

各保监局:

  为适应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效率,现就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根据投诉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对辖区内有违法嫌疑的各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可自行组织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除参与查办某些特殊、重大、疑难案件外,不再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常规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并可调配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问题进行检查。

  二、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1〕104号)等法律、行政规章,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各保监局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针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资本金、出资额是否真实、足额;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规范等;

  (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六)监管费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按规定提取营业保证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七)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八)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资料等是否真实、及时。

  三、各保监局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标准,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各保监局除依法对辖区内设立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应对在辖区内未设立营业机构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辖区内发生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理,各保监局应严格遵循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各保监局应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审计重点,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外部审计报告。各保监局可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外部审计。

  五、保监会系统上下、左右要密切协作配合,发挥监管合力。

  各保监局对涉嫌违法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最终查处结果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季度和年度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报告中汇总分析现场检查的总体情况;同时,向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总部所在地的保监局通报对机构的处罚决定。对于在检查中或根据投诉发现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大或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把各地的查处情况向各保监局通报,作为各保监局从事批设分支机构等日常监管工作的参考,并加强现场检查工作的宏观指导、规划、协调,尽快建立各地联动、信息共享、资源互补的保险中介监管平台。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