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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0:58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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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5〕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规划设计和居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以下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费)。
  第三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是指开发建设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四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计取标准:市中区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5%计取,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新城区、市高新区、滕州市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0%计取。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按计取标准的2%从收取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中提取,不再向开发经营企业另行收取。
  目前,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暂采取差额收取,收取标准暂定2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第五条 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新城区、市高新区由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滕州市由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征收。
  第六条 开发建设区片竣工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进行找补结算。严格按照规划设  计实施配套设施建设,配套齐全并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的,返还提取开发管理费后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配套不齐全的不予返还。
  第七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沉淀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小区综合整治。市直沉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使用;各区沉淀资金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各区财政,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使用;滕州市沉淀资金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滕州市政府批准使用。
  第八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资金通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费的收取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收费必须取得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公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属政府政策规定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滕州市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滕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出台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区(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小城镇是指区(市)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单位为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通过“票款分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实行公示。收费名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一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一次缴纳。
  第五条 军用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主要用于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路灯、集中供排水、集中供暖、供气、环卫设施、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其中90%返还乡镇,10%由区(市)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用房,中心镇、重点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一般小城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住宅及其他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5元缴纳。
  第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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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科协办函普字〔2009〕3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防灾减灾日”的批复》(国函〔2009〕1号),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防灾减灾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要求,中国科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把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抓紧抓好,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二、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号召并发动有关专家,制作针对性较强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品,组织学会专家、利用科普大篷车等科普设施,面向各城区和广大农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三、中国科协将开发、集成的部分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资源整合建设了“防灾减灾日”科普资源专栏,在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网站上展示,供各地下载使用。各级科协要把各地制作的宣传品图样和版式放到相关网站上进行展示,并提供下载服务。

  四、中国科协将在4月30日前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及风暴潮、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4种科普挂图配发全国科普基层组织;同时将制作“科学防灾避险 保障生命安全”公众安全避险逃生知识主题科普展板,配发给中国科协所属188辆科普大篷车,并在全国开展科普大篷车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联合行动。

  五、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部署制定科普宣传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并于4月30日和5月25日前分别将重点活动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和防灾减灾科普工作总结报至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 系 人:王大鹏 王春林
  电 话:010-68571887
  传 真:010-68571886
  电子信箱:wangdapeng@cast.org.cn

  附件:2009年防灾减灾科普宣传重点活动备案表
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488/n11202777.files/n11202776.doc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香港回归祖国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搞好以香港回归祖国为主题的宣传纪念活动,不仅是全国人民的心愿,而且是一项庄严的政治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活动十分关心和重视,进行了统一的组织和安排,并责成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要求严格控制有关纪念
品的生产,严格禁止擅自生产经营,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
人民日报社新闻培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星桥信息中心、沈阳市辽银工艺品厂擅自制作、销售“’97香港回归纪念章”,近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严厉查处。大规模仿冒其产品的浙江温州地区平阳县等地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同时
受到严厉查处和取缔。
为了搞好以香港回归祖国为主题的宣传纪念活动,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香港回归为题材的纪念币(含金银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有面值的法定货币,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和发行;制作金银纪念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立项审批;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币(章),还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上滥用香港回归祖国的名义进行商业性的销售活动。发现擅自制作、经销此类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监督有关生产厂家和经营业主,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把以香港回归祖国
为主题的各项宣传活动搞好。



19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