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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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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函〔2005〕13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指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反映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附件4)。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下旬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资产损失和处置以及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年度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年前年末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的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与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2)。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附件2)。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国家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国家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任期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薪酬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也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3年兑现。
第二十三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二)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三)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发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发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清产核资,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3.经营难度系数
4.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 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7分。完成目标值时得7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5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1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3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得3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百分点,加O.2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项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O%+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综合评议指标满分10分。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对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附件4)。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 5个档次。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不良资产比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 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指标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O%(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O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14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O.8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8分,最多扣3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6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5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O个百分点,加O.25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O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O.5分,较差级扣1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O.5分,最多扣2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10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任期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O%+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根据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标准每个档次的3年算术平均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5个档次水平。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

附件3

经营难度系数

指标 权重(%)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Z资产总额(亿) 30% Z≥50 1.15 50>Z≥20 1.1 20>Z≥5 1.05 5>Z 1
Y营业(销售)收入(亿) 20% Y≥10 1.15 10>Y≥5 1.1 5>Y≥1 1.05 1>Y 1
L利润总额(亿) 30% L≥0.5 1.15 0.5>L≥0.1 1.1 0.1>L≥0.05 1.05 0.05>L 1
N1职工平均人数(千) 20% N1≥2 1.15 2>N1≥1.2 1.1 1.2>N1≥0.5 1.05 0.5>N1 1
经营难度系数计算 经营难度系数=f(Z)×30%+ f(Y)×20%+ f(L)×30%+ f(N1)×20%


附件4
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议指标及分值
(一)三项制度改革(0分-1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内部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企业文化建设(0分-1分)。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形成以开拓创新、拼博进取、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等要素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形成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内部环境,提高企业凝聚力及竞争力。
(三)维护企业稳定(0分-2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按政策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问题;及时分析和掌握企业不稳定因素,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企业各种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四)企业战略管理(0分-1分)。适应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推进企业战略管理,制定、实施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开发、重组等经营策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推进技术创新(0分-1分)。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用现代先进技术改进技术装备和服务环境,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六)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0分-1分)。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建立发现、培养、使用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强化人才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适应发展需要,加强关键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强科技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企业基础管理(0分-1分)。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健全生产、物资、销售、财务、设备等基础管理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客户管理和货款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在国际国内经贸活动中的正当权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八)社会贡献(0分-2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国家税收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遵守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廉洁经营,维护企业声誉;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建立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特别加分:在上述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分别加1分,最多加4分。
二、计分方法
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分项打分,得出评议指标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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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
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第四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
,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并于10日内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缴费额及有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缴费期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原则上应与缴纳税款期限一致,具
体由各州(地、市)地税局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与税款申报方式相一致。
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地税机关可暂按其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额的,由地税机关先行确定其缴费额,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缴费单位和个人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后,由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缴款凭证);限期缴款。各征收单位应按期将征收情况传递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不征。征收单位应在征收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负责征缴缴费单位和个人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征集对象缴费确有困难,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缓交社保费。
(一)征集对象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的;
(二)征集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产、停业期间的;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九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拖欠。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有权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费款,并从滞纳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必须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有误差的,应在次月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的,将其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转由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征集对象应提供缴费登记、变更登记、申报缴费、用人等情况,以及与缴费有关的档案资料、工资表、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帐簿等。征集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地税机关可以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要为征集对象保密。
税务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税机关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地税机关据实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由地税机关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封并拍卖欠费单位其价值相当于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并及时将拍卖所得抵缴欠费。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可建议监察等行政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征集社会保险费工作中,要文明工作、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经发现有违反纪律的情况,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征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集档案,并逐级上报会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所使用的专用票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后,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征收单位所需征收经费,按社会保险费收入的3%由各级财政解决,不得从所征社会保险费中提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筹备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我国现行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

  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分钟0.50元、0.60元、0.80元和1.00元四级计费统一调整为一级计费,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资费标准为每6秒钟0.07元。(详见附表一)。

  资费调整后,法定节假日、夜间国内长途电话费优惠问题,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并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

  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种,国际电话不再区分被叫地点,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80元,港澳台电话不再区分广东省和内地呼叫,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20元。(详见附表二)。

  三、降低出租电路资费

  (一)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简化计费档次

  将国内出租电路的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省内、省际800公里(及以内)和省际800公里以上5档资费合并为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长途3档资费,同时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详见附表三),以鼓励用户使用高速率电路,提高传输效率,降低电路租用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

  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平均下调72.8%(详见附表四)。

  为进一步破除垄断、鼓励竞争,除中国电信外的其他允许经营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出租电路业务的运营企业,其资费标准可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自行提出资费方案,每年一次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调整固定本地电话资费结构,改革计费单元

  (一)改革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计费办法

  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不再按交换机容量(本地网营业区内的固定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划分级次,统一归并为省会城市、地市县、农村及办公电话4个级次计费。同时,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均衡,为避免全国“一刀切”,各级次中分别划分几个不同档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内用户中继线也不再划分级次及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中继线,基本月租费统一调整为每月100元(详见附表五)。

  (二)调整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改革计费单元

  结合社会各界对计费单元改革的意见,在进行计费单元改革的同时,调整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划分范围及通话费标准。

  1、在一个行政县范围内实行城乡通话费同价,降低农村用户通话费用

  将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范围扩大到行政县(含县级市,下同),在同一行政县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资费标准。

  由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中,约40%为县内区间通话。营业区扩大到县后,农村用户的通话费支出将大幅度减少,将有效地减轻农村用户负担,促进城乡交流。

  2、调整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市话)资费

  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营业区内通话费计费单元由按3分钟一次计费改为按首次3分钟,以后每1分钟计费1次,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为0.18元、0.20元、0.22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为0.09元、0.10元和0.11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营业区内资费调整后,对不同通话时长用户的支出影响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将减少城市用户与农村用户话费支出差别过大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五、降低互联网业务资费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将用于互联网业务的数字中继线月租费由4500元调整到2000元。

  为鼓励互联网用户的发展,拨号上网用户的通信费一律由现行按市话资费减半收取(每3分钟1次0.08至0.11元),统一调整为每分钟1次0.02元;并鼓励运营企业试行包月制的通信费用,试行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

  ISP与电信企业之间资费结算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为促进竞争,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网络使用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跨省经营互联网业务提供商,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备案;经营地方性互联网业务的运营商,资费标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由于拥有接入网的优势,其网络使用费需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取消电信业务附加费

  为规范电信资费,确实减轻用户负担,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

  七、放开部分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前提下,对以下四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一)寻呼机服务费

  放开寻呼机服务费,由各运营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拥有各类接入网络的企业不得依托网络优势,进行主叫付费等不正当竞争。

  (二)IP电话业务资费

  各IP电话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成本结构和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资费标准,但IP电话国际来话结算,涉及国家利益,必须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统一规定。

  (三)服务器托管业务

  随着互联网业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服务器托管业务越来越普及,很多经营者都在提供这项业务,为进一步推进该项业务的发展,各运营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器托管业务的网络使用费、场地租费和代维费等费用标准。

  (四)其他增值业务

  对过户费、呼叫转移、来电显示、短消息等增值业务资费,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具体项目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另行公布。对于明令不得收费的项目,企业不得擅自定价收费。

  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一律实行申报备案制。经营全国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经营地方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对企业上报的各项业务资费标准,经主管部门审议后,如认为存在与成本背离或与其他业务价格比价关系不符等情况,可否决其资费方案;对低于成本竞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八、试行光纤、管道和其他网络元素等出租业务

  为进一步繁荣通信市场、减少重复建设、实现通信资源共享,试行光纤、管道及其他网络元素出租业务。试行资费由运营企业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提出,报信息产业部审批,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试行情况颁布正式资费标准。

  九、本次资费调整后,与之相关的长市话网间结算标准等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资费调整的执行时间。上述电信资费的调整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由于本次资费调整涉及面广,准备工作量大,计费系统的硬件和软件修改复杂,各运营企业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3月1日零时前执行。

  由于中国电信此次资费调整改动量最大,少量资费调整项目确难在3月1日前完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比其它运营公司再向后延长一段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6月1日零时前执行。

  做好电信资费调整的组织工作。电信资费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与国民经济高度相关,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次资费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费调整的顺利执行。同时,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加强监测,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在执行新资费当日,电信运营企业要在营业场所贴出调价通告,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资费调整的有关规定,严禁借资费调整之机搭车涨价,并确保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电信服务。

附件:资费调整表(附表一、二、三、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