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
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物督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10年第二季度,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认真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2010年第二季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情况
(一)执法巡查:全国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执法巡查3713次。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3412次,巡查1573处,巡查覆盖率66.9%;对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巡查301次,巡查104处,巡查覆盖率80.6%。
(二)安全检查:全国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一级风险单位开展安全检查4503次。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4090次,检查1640处,检查覆盖率69.7%。安全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68项,整改142次,整改率84.5%;对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共129家)检查413次,检查111家,检查覆盖率86%。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3项,整改23项,整改率100%。
二、文物行政违法与安全案件情况
(一)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第二季度接报全国各级文物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39件,责令改正32件,行政处罚8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17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17件,进行行政处罚5件。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22件,责令改正15件,行政处罚3件。
(二)文物安全案件:第二季度接报全国各级文物单位发生文物安全案件16件,其中文物火灾案件2起,文物被盗抢案件6件,文物被盗掘案件7件,其他文物安全案件1件。接报或通过舆情收集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文物安全案件10件,其中文物火灾案件1件,盗窃文物案件6件,盗掘古墓葬案件2件,群体性抢挖地下文物案件1件。
三、国家文物局开展舆情监督情况
第二季度,通过“舆情监督”共收集文物行政违法与文物安全案件信息191条,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发布191条。文物案件信息中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条(文物违法案件2条,文物安全案件4条),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185条。国家文物局对其中6起案件进行了重点督办。
四、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分析
(一)一些省份尚未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季度,福建、湖北、四川、辽宁等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全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覆盖率还较低,其中福建省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面覆盖率均为0,湖北、四川行政执法巡查覆盖率为0。
(二)田野石刻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第二季度文物安全案件主要集中为田野石刻文物被盗和古墓葬、古遗址被盗掘案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安全案件中,两类案件分别占总发案量的40%和30%。2009年12月到2010年6月,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9个重点省份联合部署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重要战果,有力打击和威慑了文物犯罪。但,全国田野古墓葬和石刻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犯罪活动有向非重点地区扩散的趋势。加强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是长期艰巨任务。
(三)违法建设破坏文物历史环境风貌案件是执法督察重点与难点。第二季度,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主要集中为未经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生产活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环境风貌,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中,这类案件占总发案量的82.4%。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实施两个季度以来,有力促进了各地开展文物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工作。但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省份未能正确认识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未将其列入工作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和季报工作应付、拖延,严重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瞒报文物案件信息。第二季度,各地上报文物案件共55件,而国家文物局通过开展“舆情监督”收集到各类文物案件信息191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安全案件中,有5件是国家文物局通过舆情收集或者接群众举报渠道获取的信息,占总发案量的50%。这些都表明一些省份对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案件信息存在瞒漏报问题。
(三)迟报、虚报问题仍然严重。第二季度有15个省份未按《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限(7月15日前)上报统计表及有关资料,有的省份经多次催办仍不按要求报送。个别省份填报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次数明显不实,不能体现本省真实情况。
(四)报表缺项、漏项等问题突出。报表格式不符合要求,各份报表所填数据不统一,将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与文物案件混淆;不同时上报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表一、二)和案件统计报表(附表三、四),不同时填报文物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数据,或者不同时报书面和电子文本等。这些都给信息统计和季度通报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六、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尚未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的省份,要借鉴浙江、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必须在第三季度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已经开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巡查、检查制度和程序,提高巡查、检查覆盖率和安全隐患整改率,增加文物安全预警能力。
(二)加大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力度。要针对当前文物安全形势,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增强文物安全防范能力。积极协调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遏制盗窃、盗掘文物案件上升的趋势。同时,要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群众的作用,实施群防群控。
(三)做好文物火灾预防工作。第二季度全国文物火灾事故较第一季度明显减少,但各地不能掉以轻心,要经常性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完善消防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前做好应对第三、四季度火险高发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认真实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公示公告制度。各地要提高认识,将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公示公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既要扎实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又要严格按《工作方案》要求的时限、内容、形式,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和信息上报,严禁瞒报、漏报、虚报和无故迟报巡查、检查工作情况和案件信息。
我局将把各地开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纳入今后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重要内容,进行督察督办。凡是不认真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巡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或者不按要求上报文物行政违法与文物安全案件,瞒报、漏报、虚报和无故迟报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季度工作情况的,我局将在全国通报。因工作不力或者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的,将通报当地政府,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2010年第2季全国各省市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工作情况度统计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1.xls
2.2010年第2季全国各省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与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总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2.xls
3.2010年第二季度全国重点文物保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3.doc
4.2010年第二季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4.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对本协定中所使用的某些用语作出如下界定:
(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位于中蒙边界两侧、用于办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手续的特定地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系指仅允许中蒙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系指允许中蒙双方人员、第三国(地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以上两种口岸均可分为常年开放口岸和季节开放口岸。
(二)“边境地区”,系指毗邻中蒙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三)“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双方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一、双方商定在中蒙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蒙古国方面
(一)红山嘴-------------------------------大洋
(二)塔克什肯-----------------------------布尔干
(三)乌拉斯台-----------------------------北塔格
(四)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五)策克---------------------------------西伯库伦
(六)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七)满都拉-------------------------------杭吉
(八)二连浩特(铁路) ----------------------扎门乌德(铁路)
(九)二连浩特(公路) ----------------------扎门乌德(公路)
(十)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十一)阿尔山-----------------------------松贝尔
(十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十三)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
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上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并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前往批准的边境地区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同意,可从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正在开放的其他边境口岸出入境。
双方公民也可根据两国各自国内的法律及法规、双方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可出入境的合法有效证件从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任何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国际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双方与有关国家签有专门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双边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并分别得到双方外交机构的特别许可。
二、“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双方主管部门颁发,颁发范围为:
(一)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包括其雇佣的司机、工人等);
(二)前往另一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民;
(三)应邀参加其他边境地区活动的边民;
(四)双方边界工作人员(除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
(五)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分为一年多次有效和三个月一次有效两种。中方通行证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蒙方通行证用蒙文、中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证件式样及其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如有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行,应在证件中注明偕行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并贴有本人近期证件照片。
偕行子女不应超过两人。
四、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的停留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十天。如一方持证人确有需要在另一方停留超过三十天,则须向另一方主管部门申请续签,该部门将为其办理续签手续。续签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五、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遗失所持的“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应立即向另一方地方主管部门申报,并凭该部门签发的挂失证明出境(挂失证明式样见附件四)。
六、双方确定了中蒙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见附件五)。一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
七、一方的边境贸易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进入另一方境内后,须按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货场卸货。上述交通运输工具应贴挂双方确定的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六)。
八、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双方边境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进行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
三、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闭关。双方法定节日如下:
中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至初三)、五月一日至三日、十月一日至三日。
蒙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初二)、三月八日、六月一日、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路口岸按双方有关协议的铁路运行时刻表执行,不受上述节假日和口岸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可以在闭关或者非口岸工作时间(除本协定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况外),通过口岸会谈会晤通道。
第五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达成一致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二、双方边境口岸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种类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后开放。
二、双方有关部门就边境口岸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进行协商时,应考虑到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流量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一、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季节开放口岸开放时间之外,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放、关闭或推迟开放上述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五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
二、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传播的危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紧急情况下不迟于采取行动前二十四小时,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法规。
第九条
双方有关部门在就边境口岸问题进行联系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鲁·额尔登楚龙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蒙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
1.红山嘴—大洋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和蒙古国巴彦乌勒盖省萨格赛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红山嘴—大洋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21日至7月5日、8月1日至20日、9月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2∶00—19∶00。
2.塔克什肯—布尔干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2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塔克什肯—布尔干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3.乌拉斯台—北塔格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6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乌拉斯台—北塔格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9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4.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35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和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阿勒泰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老爷庙—布尔嘎斯台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11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8∶00(夏令时为11∶00—19∶00)。
5.策克—西伯库伦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57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古尔班特斯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策克—西伯库伦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6.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0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中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7.满都拉—杭吉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5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蒙古国东戈壁省哈腾布拉格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扎敏绍荣—杭盖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8月、11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8.二连浩特(铁路)—扎门乌德(铁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9.二连浩特(公路)—扎门乌德(公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周末正常开放。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8∶00(夏令时为9∶00—19∶00)。
10.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046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和蒙古国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1. 阿尔山—松贝尔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在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
该口岸为国际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11日至30日、7月16日至30日、8月16日至9月2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2. 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2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3.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9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和蒙古国东方省乔巴山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6日至25日、4月1日至10月31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附件二:
多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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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一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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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说明
一、通行证规格为125mm×88mm,分为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其中多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二、通行证要贴有持证人的证件照片并盖印,且有持证人签名。证件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以及签发日期。
三、通行证封面用中蒙两种文字制成。
四、通行证各栏用各方官方文字填写,其中姓名、性别、职业、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还需用英文填写。涉及数字栏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通行证在启用前三十天应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对 方并提供样本。如需改变证件,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附件四: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挂失证明式样
注:挂失证明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
附件五: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称
中方:二十七个市、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木垒县、奇台县、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
蒙方:三十九个县
东方省:额伦查布县、乔巴山县、巴彦图门县、哈拉哈高勒县、玛塔德县;
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达利冈嘎县、那仁县、昂根县、巴音德勒格尔县;
东戈壁省:乌尔根县、额尔登县、扎门乌德县、乌兰巴德拉赫县、库苏古尔县、哈腾布拉格县;
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巴彦敖包县、诺木根县、呼尔门县、巴音达赖县、诺云县、古尔班特斯县;
巴彦洪格尔省:新京斯特县、巴音温都尔县;
戈壁阿尔泰省:额尔登县、朝克特县、阿勒泰县、布嘎特县、同希勒县;
科布多省:阿勒泰县、乌银其县、布尔干县;
巴彦乌勒盖省:布尔干县、德龙县、阿勒泰县、萨格赛县、曾格勒县、乌兰呼斯县。
附件六:
交通运输工具标志式样
正面:
反面:
号 码
司机姓名
车牌号
出入境口岸
有效期
发证机关(盖章)
注:(1)此标志须与驾驶员所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同时使用。
(2)此标志如有遗失,在对方境内时应立即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