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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31:35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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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6〕5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上报省房改办审核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将过去的住房实物分配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并逐步纳入职工个人工资,促进城镇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实施;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对企业采取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第四条 本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在荆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第五条 住房补贴对象

  (一)无房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公有住房的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位未给予补贴的。

  (二)未达标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含离退休人员)虽已购(租)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面积标准的。

  (三)新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市城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由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经测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额为0.74元,以后年份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城区房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住房补贴职级面积标准(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职工86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正式受聘的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06平方米、副市(厅)级以上的干部及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30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住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月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对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1995年)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在核定其住房补贴额的同时,对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计算办法:工龄补贴=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一)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职级面积标准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户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未达标住房面积

  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未达标住房面积,未达标住房面积=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的住房补贴

  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

第九条 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20年。

  (一)对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工龄、面积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一次性发放;本办法实施以后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其参加工作的20年内按月发放;

  (三)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职级面积标准测算,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第十条 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将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住房补贴,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自筹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核拨制度。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家庭购、建、维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第十五条 市房改办要与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文件,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荆州市城区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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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新闻媒体曝光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集中免疫进度,确保免疫质量;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统筹做好仔猪流行性腹泻、猪圆环病毒病等常见多发病防控,加强技术指导,突出防控重点,严格卫生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二、监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以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同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2011年7月,国家出台政策,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养殖者,用好该项政策,发挥其在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治本之策,抓好源头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控技术以及无害化处理方法等的培训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2013(农办医[2013]12号)JB.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3/P020130313709204623356.ceb




《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商业总公司。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xx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乙方xx县杨x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杨x社”)。住所地:xx县杨x镇杨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关社”)。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丙方

为推进xx县商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落实乙方金融债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下属企业xx县饮食服务公司于 年 月 日从杨x社借款1笔金额330000元, 于 年 月 日从城关社借款1笔金额350000元,截至本补充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 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合计 元。
二、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借款用于xx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三、因企业改制,甲方现将下属企业xx县饮食服务公司转让给丙方,对所欠乙方的债务一并转让,对此甲乙丙三方均表示同意。
四、从《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丙方负责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
五、丙方在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后,应当在取得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以新企业的名义与乙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以取得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提供抵押,资产抵押不足部分,提供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丙方提供的保证人乙方不予认可的,由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上述事项必须予以积极协助。
六、在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前,甲方对丙方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完毕之日止。
七、本合同不受《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该合同被撤销、认定无效等原因不再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由甲方提供新企业为乙方落实债权,在落实债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丙双方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补充合同生效后,丙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的,必须书面向乙方说明情况。丙方为及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制裁措施。
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乙方有权了解改制工作的相关信息、查阅、摘抄、复制与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甲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对此甲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甲丙双方的要求,对知悉的改制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保守秘密。
十、本合同作为《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内容的补充,只针对乙方金融债权的落实进行细化,并不涉及和修改甲丙双方原先约定的内容。有关乙方金融债权落实的条款,甲乙丙三方按照本补充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本补充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同意。涉及本合同履行、修改、补充等事宜的相关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二、如因本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x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补充合同自甲乙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补充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县商业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县饮食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杨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签章)


二○○x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