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蔡鸿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9:09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蔡鸿铭


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
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国文明是在一种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又长期按着自己的文化逻辑和历史规律独立地发展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明模式。自先秦以迄晚清,其间虽有异民族入侵,或异文化进入“中国”的情形,但中国始终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所构成悠久而持续不断的文明。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1. 家族主义传统
父系制家族之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家族为一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在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家与国并不能十分明确地区分开来。相反,他们经常家国并提,从家政推出国政,从治家推之治国。同时,家族的伦理也被转化为政治的伦理。人们从家族伦理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
从国家政权的归属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王朝的兴衰与皇室家族的命运息息相连。在秦代以前,国家政权完全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而非行政区划原则建立起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法制国家。在这里,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皇帝及其家族是这样,一般人及其家族也是一样。家族的兴衰必然影响其成员,而家庭成员地位的升降反过来又影响家族。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2. 伦理本位传统
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文化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随意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这种伦理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伦理主导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伦理的调整,表现为一种伦理关系。正是由于人们从伦理角度看待财产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看待财产关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无怪乎梁漱溟说:“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但各国法典所致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明乎此,则对于物权债权之轻忽从略,自是当然。”
在政治上,中国古代的政治为“伦理的政治”,统治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但只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制团体关系。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梁漱溟。
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属于伦理型法律。这种伦理刑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以礼统法,礼法合一,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
3. 礼治和德治主义传统
在古人看来,从为人、行事到治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礼。古代的礼与古代的身份等级秩序是相适应的,其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就是定尊卑贵贱之序,维护纲纪伦常之道。礼不但确认、维护社会差异与等级,而且本身也是富于差异性,因人而异。
礼与德,一个为外在规范,一个为内在的义理,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德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统治者本身要有德行;二是统治者要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三是统治者要推恩于民,即施行“仁政”。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就得以民为本,制民之产,爱惜民力。
4. 大一统的传统
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经常这样表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其实际作用来看,大一统观念往往成为尊王攘夷的旗帜,成为皇权至上与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观念基础。中国古代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各种职位之间虽然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但这种制约和监督的目的是便于君主驾驭文武百官。
5. 规范合一传统
这种传统的主要表现之一是“礼法合一”。这不仅表现在礼与法在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和精神上的一致,而且也表现在礼与法在外在形式上无明显的界限。这种规范混沌不分的格局在国家制定法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即所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格局。由于公私生活不分,各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于是便形成了立法上诸法合体的局面。
古代人所向往的社会秩序是一种以伦理为主导、各种社会规范综合为治而形成的天下“太平”或“大同”的社会局面。这便最终导致一个以道德仁义为首,而至定名分、职守的礼,在至定是非、赏罚的法度,最后归于等级分明、各得其所的大治局面的出现。

(二)法典的刑事化
分析完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开篇所提的问题就不难找到答案了。先看看刑法吧。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刑法是有所不同的。现代法学认为,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功能主要在教育(预防犯罪),其次才是惩罚(制裁犯罪);而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这是因为,法即刑,刑即杀。杀戮的目的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报复。中国传统法律的性质被刑罚化了。
中国传统法律成为独具特设的刑事性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从历史传统来看,中国的法律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主要表现为刑,也主要是用来对付和制裁野蛮的异族人的。这种独特的历史起源对后人的思维定势有着既定的深刻影响,人们总是习惯地视法为刑,也总是习惯的将刑与野蛮以及和野蛮有关的下等人、未受教育者、不顺礼教者、心术不正者等凡均可统称为品性不良(性恶)的小人联系在一起。但思想家们由于受到时代、身份和知识的限制,对此不可能有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只是依据事物的现象和主观印象得出相应的法律观和犯罪观。而这种非科学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二千余年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

(三)民法的刑法性
再看看民法吧。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权利主体(公民和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一定的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几个要素:(1)只有公民或法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2)权利主体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3)调整的内容是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4)处罚的方法和手段不同于刑法,一般采取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不使用徒、流、仗、杀之类的刑事手段。以此来对照检讨传统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专门调整财产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如果它们不是民法又是什么呢?从内容上看,他们都是民事性的,但从性质上说,它们又都不是民法。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了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时的契约主要是借贷和买卖。违反契约规定,不按时交付利息者,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所谓:“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此外,因买卖或租赁而发生的契约纠纷,最终也是以刑罚手段来处理。这种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自西周而成为一种传统,一直到清末仍未有根本的变化。在传统中国,民事一方面被刑法化了,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数目也是极其有限的。一般的民事纠纷就由民间自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主要是调解,调解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不仅封建国法中没有民法(典),民间专门处理民事纠纷的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也不能算是民法。因此,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犯罪是它的核心,因此,刑法也可谓之犯罪法。民法和刑法不同,民法是有关不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民法所保护的则是私人权益(个人或法人的财产和权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刑法是一种犯罪法、国家法、公法;民法则是一种不法行为法、侵权行为法、私法。
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关键的社会原因应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形增大,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一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这样一来,私人事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控制联在了一起,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也只能是废私的公法。废私立公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私人事务(这恰恰是民事法律调整的主要范围),确保国家利益和政治控制,并视一切行为都和国家有关,一切不法、侵权行为都是犯罪,这就奠定了一切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得以实现,必得国家权力的强大。相对于西方民间对政府的制约来说,中国的国家权力向来强大,而且自有深厚的基础。这种古代世界范围内高度系统和集权化的国家权力,使法律刑法化、国家化从理念到制度都获得了普遍的实现。当然,影响中国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因素肯定不仅仅如此,由于篇幅所限,像法律的集团本位性(义务本位即是刑事法的内在特性之一)、法道德责任等只能暂时跳过。
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并不表明中国文化是落后的,它只是从一个侧面透现出这种文化的公法性和国家政治性;这一特性既是中国社会的体现,又是这个社会保持有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私法传统,这种差异和对极,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

(四)结束语
以上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典的刑事化、民法的刑法性,对中国“重刑法轻民法”也原因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当然,这个题目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决非这几张纸所能说清楚的,我只是就感触较深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观点,难免失之偏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0 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2013年2月25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莫斯科上空的红旗是怎样陨落的
苏联解体10周年的回顾

张之峰 张国梁 单爽爽

1991年12月25日,克里姆林宫上空飘扬了70多年的红旗悄然降落,代表俄罗斯的三色旗重新升起,这标志着列宁创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舞台上消失了。在此之前两年多时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政权已象多米诺骨牌那样相继垮台。这样,历史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世界政治地图上,苏联、东欧这一大片红色已成为旧迹。一时间,全世界的目光都被这一令人震惊的事件吸引住了。
面对苏联无产阶级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共产党被解散、联盟被肢解,资本主义全面复辟,也就是我们简称为苏联演变这样的世纪性事件,不同阶级、不同政治派别看法和态度截然不同。这是因为有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斗争的命运问题,涉及到各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出发得出的结论不同,这是十分自然的事。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对于苏联的演变无一不报以欢呼。从十月革命胜利、世界上出现社会主义制度之日起,他们一直把消灭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然而十四国武装干涉没有能把年轻的苏维埃政权扼杀在摇篮里,希特勒法西斯挟大半个欧洲的军事实力进攻苏联都没有能摧垮社会主义制度,今天在戈尔巴乔夫之流的积极配合下,他们不费一兵一卒,就实现了梦寐以求的颠覆社会主义的夙愿,怎么能不欢欣鼓舞、弹冠相庆呢!美国总统布什宣布,这是“民主和自由的胜利”,而前国家安全助理布热津斯基则声称这是共产主义的“大失败”。庆贺的心情,溢于言表。欢呼之余,他们并没有忘记戈尔巴乔夫的功劳。尽管戈尔巴乔夫由于背叛了社会主义、出卖了祖国而遭到了苏联人民的唾弃,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但西方政要和舆论却一致赞扬戈尔巴乔夫,并授予他“和平奖”!这是对戈尔巴乔夫叛徒行径的奖赏。
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苏联的演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最大的悲剧、世界社会主义事业最严重的挫折。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苏联的演变虽然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这一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但也不可否认,它使得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进入低潮,作为对历史的反动,它大大延缓了历史的进程。然而坏事也可以变成好事,关键是要既认真又科学地总结教训。实际上,凡是有政治头脑的人都在震惊之余思索着苏联演变的原因—为什么看起来那么强大而牢固的苏联共产党和国家政权竟会未流血抵抗就顷刻瓦解?
苏联、东欧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苏联、东欧之所以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程度,确有西方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因素,但是归根结底,是苏联、东欧党的领导者推行了一条错误的路线,错误的方针和政策,严重脱离了群众所造成的。国内的因素,还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东欧、苏联的演变不是偶然的,戈尔巴乔夫“新思维”那一套也不是一下子产生的,从思想政治渊源来说,可以追溯到赫鲁晓夫时期。赫鲁晓夫的苏共20大的秘密报告,全盘否定斯大林,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鼓吹什么“全民党”、“全民国家”,把党和人民的思想搞乱了。思想教育也名存实亡。苏联今日的演变,从赫鲁晓夫时期已开始埋下了种种危机。
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说到底,是因为执政的共产党也有问题,背弃了工人阶级先锋性质,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共产主义的目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因此才导致政治路线和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错误。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戈尔巴乔夫手里搞垮了。苏联的基础设施、工业基础都比较雄厚,资源丰富,人民的文化素质也很高,但眼看着解体了,搞成今天这个样子,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戈尔巴乔夫背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包括取消党的领导、抛弃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教训深刻得很哪!
一、背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是苏联演变的根本原因
苏联曾经是能与美国抗衡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什么近几年来会陷入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全面危机,并迅速向资本主义演变呢?根本原因在于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实行全盘西化的政策,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改掉了社会主义道路,改掉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改掉了共产党的领导,改掉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
(一)改革走偏方向的大体过程
戈尔巴乔夫是1985年3月当选为苏联共产党总书记的。应该承认,在戈当权前,苏联社会中积累的问题已经成堆。斯大林建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经济体制,在30年代至40年代能够比较充分发挥其特点,保证了在资本主义包围下单独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和在外敌入侵的特殊环境下,能够集中使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较短时间内高速度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使苏联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但在卫国战争结束后的和平发展的环境里,这种体制的弊端则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出来: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缺乏生机和活力,易于疆化。在经济体制上表现为:实行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实行排斥价值规律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实行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在政治体制方面则表现为:实行高度集中的以党代政的党领导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干部委派制;民主太少,缺乏有效的人民监督体制;在意识形态和国家精神生活上盛行个人崇拜。对于这种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是应该改革的。只有改革了这些弊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执政时,都曾经进行过改革,其弊端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对斯大林个人的评价上赫鲁晓夫曾企图全盘否定)。这种体制到了80年代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效率低,耗费大,补贴多,技术进步缓慢,生产结构畸形,发展速度不断下降。50年代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0%,60年代为7%,70年代为5%,80年代头五年就降至3%。这就使得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越来越大,苏联面临沦为世界二等国的境地。还有,社会上消极现象丛生,社会道德开始堕落,酿酒、吸毒和犯罪开始滋长、发展。党风严重不正,出现了无视法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阿谀奉承和歌功颂德的现象。还有一大批历史冤、假、错案未平反,迫害者离心力在增大。民族矛盾一直存在,民族动乱时起时伏,只是在高压政策下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大骚乱而已。在对外关系上,由于执行了一系列错误政策,甚至出兵侵占他国,苏联社会主义形象受到损害。面对这种状况,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提出全面改革的方针,应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6年来的实践来看,戈尔巴乔夫的政治、经济改革均未取得预期成效,反而使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更加恶化。究其原因,就在于改革没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搞全盘西化。
纵观苏联的改革,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1985年4月—1988年初为头一阶段。这三年主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1988年以后为第二阶段,这三年偏重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体制。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思想也大体相应的分为两个阶段。前后两个阶段的思想,虽有内在联系,但毕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改革的目的由“完善社会主义”变为彻底“更新社会主义”,“根本改造社会大厦”。
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为了扭转70年代以来苏联社会经济发展停滞的局面,1985年4月,在他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后举行的第一次苏共中央全会上提出加速经济发展和进行改革的主张。次年2月,苏共27大通过《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同时决定进行经济政策改革。
在这以后的头三年政策中,戈尔巴乔夫在思想上,对斯大林和过去几十年形成的体制总的说还是采取分析的态度,承认依靠新政策的优越性,使苏“在很短的历史时期登上了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高峰”。1986年苏共第27大通过的文件规定,改革的目的是“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有计划地、全面地完善社会主义”,以使社会达到“新质状态”。当时,戈还多次强调,改革的任务和方针是“全面完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以充分揭示和利用社会主义的一切优越性”。这一时期,苏当局的注意力基本上集中在经济方面,重点是探索经济改革和加速经济发展的途径。当时,戈强调对苏共26大(1981年)方针政策的继承性,主张发挥计划经济的作用并改革计划工作,同时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上,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求发展”。认为提高国家计划工作的科学水平“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基础和主要目标”。
问题在于,第一,“加速战略”的目标侧重于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但由于改革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步骤,实行“边设计边施工”,党内思想又不统一,经济改革不能到位,而加速的重点又放在重工业上,结果使本已严重畸形的经济结构更加不合理,使重、轻、农的比例愈加失调。1987—1988年初,“加速战略”已名存实亡。第二,微观改革使企业自主经营创造外部条件,结果企业改革处于“空转”状态。例如,国家虽然取消指令性计划指标,代之以控制数字、国家订货等间接计划控制手段,但企业仍无法自由采购原材料、无权自由定价和自由销售。到1990年底止,95%的产品、95%的价格仍由国家统一调拨和统一规定,贩运商品视为非法。因此,企业无法搞活。第三,企业的自主权扩大后,政策不配套。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大大增加,自主支配的经济刺激资金由20%以内增加到40%以上。但在没有宏观约束的条件下,企业往往要利用这点权力为小集团谋利益,如任意改变产品结构、变相提价、多发奖金、增加工资等等。此外,为了争取人民支持,国家实行超计划增发货币。这样一来,经济增长速度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职工报酬的增长大大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社会总需求大大超过社会总供给,导致物价不断上升。国内市场食品和工业日用消费品供应不仅未见好转,反而每况愈下。第四,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放弃阶级斗争,导致社会上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日渐增大。戈尔巴乔夫在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还提倡毫无限制的“公开性”、“民主化”,企图以此来发动群众揭露体制的弊端、揭露苏共历史上的阴暗面。社会上各种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利用这个机会纷纷起来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各种舆论工具也经常出现反共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戈尔巴乔夫对此熟视无睹,不仅看不到里头有阶级斗争,而且经常发表讲话,表示支持。这样,社会上各种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就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日渐形成一股大的力量,开始牵制着改革背离社会主义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调整政策,纠正失误,在完善、健全新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同时,抓好阶级斗争,为改革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可在戈尔巴乔夫看来,经济体制改革所以不顺利,是由于存在上层建筑的“阻碍体制”,并把面临的困难和错误的根源追溯到30年代工,批判的矛头开始转向斯大林和他领导时期形成的“社会模式”。把斯大林模式说得一无是处,说什么那是“变形的社会主义”,是“极权官僚体制”。因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打碎这一体制”。这种不分良莠的改革,不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当然,不可否认,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确有阻力。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必要的。但是,需要改掉的是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而不是全盘改掉现行的政治体制,用不着“打碎这一体制”。戈尔巴乔夫却不是这样,而是从全盘否定“斯大林模式”的错误的指导思想出发,来制定他所谓改革“新思维”,实际上把矛头指向苏共各级领导机构。
就这样,从1988年起,由于经济改革没有取得成就,思想愈加混乱,便把改革的重点转向政治体制,企图通过削弱党的领导,发展“社会民主”来为经济改革开辟道路。1988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上,戈尔巴乔夫提出了他的政改构想。这个构想,除了“全面民主化”外,主要还包括两条(1)“建立社会团体的发达体制”,说“如果没有社会团体的发达体制……就不能设想能建立起新的政治体制”。他倡议成立“一系列社会团体”,让他们“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社会利益和职业利益”,“发挥社会政治积极性”。(2)公开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根本提高苏维埃作为苏联社会政治体制核心”的作用,使各级苏维埃“成为国家权力与管理的全权中心”;苏共的职能由限于“在理论上制订和修改政治方针”。
1988年6月,苏共召开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会上,戈尔巴乔夫把建立“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作为改革的总目标,把公开性、民主化和社会主义多元论看作是三个“革命性倡议”。会议决定“把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苏共从此“不能通过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工作的共产党员贯彻执行。此外,会议还决定改革选举制度,建议通过“自由竞选”选举国家权力机构—苏人民代表苏维埃(即议会)和地方各级苏维埃。会上,党内各种观点曾展开激烈交锋,但会议的决定总体上体现了戈更新了的“社会主义概念”和有关改革的一套思想政治路线,把2月全会的政改构想具体化了。这就为形形色色反共、反社会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在苏正当舞台上迅速崛起打开了政治闸门。
1989年11月26日,戈尔巴乔夫发表题为《社会主义思想与革命性改革》的长篇文章。文章承认:“如果(改革)初期我们认为基本上是纠正社会机制的部分歪曲现象,只是完善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已经完全定型的制度的话,那么现在我们说,必须根本改造我们整个社会大厦—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文章还宣扬“现阶段确立的全人类价值观具有首要意义”,强调“必须排除两大社会体系的对抗性,抛弃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对立”,“从对抗转向合作”。
这期间,在“公开性”、“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旗号下,民族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社会上出现了6万多个形形色色的“非官方组织”,苏共党内和社会上自由化思潮泛滥,从全面否定斯大林发展到否定苏联70多年的历史、反对列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1989年春举行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联盟最高苏维埃选举中,这些团体和政党的不少代表人物,通过“自由竞选”纷纷进入联盟最高国家立法机构,与苏共抗衡。这些势力与苏共党内以叶利钦为代表的“民主纲领”派彼此配合,在苏议会内外展开斗争,要求实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在这种压力下,戈步步妥协、退让。于是,苏共中央1990年2月全会和随后举行的苏人代会,朝削弱苏共地位和作用方面又迈出关键性一步,决定修改苏宪法,取消宪法有关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同年7月,苏共28大又通过《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纲领性声明和苏共新党章,把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度用党的纲领形式固定下来。大会决定,“苏共坚决放弃政治垄断”和“意识形态上的垄断主义”,党将同其它政治势力“平等竞争”,在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自由选举范围内捍卫自己的执政地位”和“作为政治领导的权力”。
这样,苏共28大完成了戈尔巴乔夫“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改革苏“社会大厦”的蓝图,使苏联政治经济体制及苏共的作用和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是实现了国家最高决策权力的转移,决定把“政权转交苏维埃”,决策中心由苏共中央政治局转向议会,最后转到总统手中。二是政治体制由一党制向多党制转变,由列宁创造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体制转变。同年10月,苏议会通过《结社法》,从立法上肯定苏联进入多党制时期。三是在经济领域,决定由计划经济向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过渡,撤销了列宁年批准成立的、有70多年历史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四是国家体制将由“单一的苏维埃国家联盟向主权的共和国联盟”转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苏联6年改革的历程就是苏联向资本主义演变的过程,是非常惨痛的过程。具有70多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强国,就这样在短短的几年中特别是1988年以来的三年中,毁于一旦。其根本的失误在于改革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迈错的关键两步是搞指导思想多元化、搞多党制、致使整个改革脱离了党的领导,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失去控制,各种反社会主义势力统统跑出来,按照它们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来改造苏联。这就使苏联不得不向资本主义方向演变。
(二)指导思想搞多元化
指导思想搞多元化,是戈尔巴乔夫背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而迈错的关键的第一步。所谓指导思想多元化,实质上是指苏联共产党不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不再把共产主义作为苏联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我们知道,苏联共产党是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按照马克思主义建立起来的。党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应该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否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用别的思想或主义作指导,党就要变质,就不再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作为党员个人来说,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就能够坚持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排斥和清除错误思想特别是资产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因此,是不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对于整个党或党员来说,都是一个极为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当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一般地说,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把握较大,并使马克思列宁主义得到丰富和发展,但是,也不排除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这就必须进行具体的符合实际的分析。绝不能因为实践中出现错误,就不加分析地把正确的指导思想当作僵化的过时的东西否定掉。戈尔巴乔夫就是不加分析地用实践中出现的错误来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戈尔巴乔夫要搞全盘西化,首先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作为一大障碍,千方百计要把它搞掉。
为此,戈尔巴乔夫找借口,利用各种卑鄙的手法,来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首先,借斯大林的错误,全盘否定斯大林,通过否定斯大林,进而否定列宁、否定马克思主义。斯大林是苏联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继承列宁的事业,在他担任苏共总书记长达30年的时间里,做出了伟大的功绩,也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其功绩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在他当政的30年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使苏联从落后的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变成先进的现代化工业国家。其工业产值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二是领导了苏联卫国战争的胜利,为打败法西斯主义侵略、早日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做出了重大贡献。斯大林的错误,主要是肃反时期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伤害了许多无辜的人们,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另外,在晚年搞个人崇拜,把自己凌驾于党之上,独断专横。戈尔巴乔夫抓住斯大林的错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在戈主持制定的《苏共纲领(草案)》中提出:“苏共毫无保留地谴责脱离生活、毁坏千百万人以及整个民族命运的斯大林主义的罪行。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辩解的理由。”认为斯大林时期“社会的悲剧在于,业已开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被极端地曲解并且被错误、专横和对社会主义与人民权利的粗暴歪曲所困扰”。戈尔巴乔夫进而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他在1991年7月全会报告中说:“过去,党只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是鼓舞自己的源泉,而这个学说被极度歪曲,以适应当时的实用主义的方针,变成了一种圣经式的条文”,“过时的意识形态”。他表示要“与过去的意识形态教条和陈规俗套坚决决裂”。
其次,与“民主化”、“公开性”联在一起,来实现指导思想多元化。“民主化”、“公开性”是戈尔巴乔夫入主克里姆林宫后叫得很响的一个口号。最初,其基本涵义是“让人民知道一切”、“公开讨论我国社会生活最紧要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以“避免政策和工作失误”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这两个口号在当时还有一定的界定的。界定在于:“民主化”、“公开性”的“限度是应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不许利用公开性反对社会主义”。可是后来随着各种思潮在“民主化”、“公开性”中沉渣泛起和改革逐步转向政治领域,1987年后戈就松了口,转向“放手去搞公开性”和“全面民主化”。1988年1月,戈在一次讲话中“主张毫无保留、毫无限制的公开性”;同时提倡“完整和无条件的民主”,并提出在历史和现实问题上不存在“禁区”,要消除“空白点”,“历史上不留空白”。戈还带头全面否定苏联社会主义70个的历史,攻击马克思主义已遭到失败。他在1991年7月全会报告中说:“几十年来强加给党的社会主义原来那种理论和实践模式已遭到战略性的失败”。并把过去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称为“兵营式共产主义的模式”。随后,戈又把民主化和公开性同实行指导思想多元化、政治多元化联系起来,认为既然马克思主义导致了苏联几十年的专横和无法无天,并且遭到了失败,就不应该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垄断精神领域和政治领域,而应该用其它各种思想的精华来取代。他在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说:“公开性同追求垄断观点、同硬把一种教条来代替我们所抛弃的教条的作法、同为集团的利益服务、尤其是同歪曲事实和算个人私账的行为不相容的”。并在闭幕式上表示:“我们肯定舆论的多元化,摒弃精神垄断的做法。”戈在1991年7月全会上又说:“现在必须使我们的思想库内包括国内外社会主义和民主思想的一切财富”。这就使思想库成了大杂烩,指导思想成了多元化。至于谈到要把共产主义作为党的奋斗目标时,戈认为共产主义在可预见的未来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说:“应该承认,我们的经验,并且不仅我们的经验没有提供认为这一目标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成为现实的理由。”为此,不应该再把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
第三,修改党章和纲领,删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规定。戈尔巴乔夫等人经过几年的经营,在党内和社会上掀起了一阵阵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浪潮。到了1990年7月苏共召开28大时,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就提出修改党章,删去了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条文。并在28大通过的纲领性声明中突出地写上这样的条款:“我们坚决抛弃对其他观点与思想的意识形态限制、教条主义和不容忍态度”,苏共“坚决放弃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垄断主义”。同时也不再把共产主义作为党的奋斗目标。纲领性声明明确地承认:“改革政策的实质在于,从极权官僚制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过渡。”1991年7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一个《苏共纲领(草案)》。这个纲领草案通篇只字未提马克思列宁主义,更没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而是指出:“苏共建立在其成员对某种思想价值的忠贞不渝的基础上。对我们来说,其中主要的就是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思想。”可见,在多元化的指导思想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
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严重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概括地说,其后果就是: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搞乱了整个苏联共产党,搞乱了整个苏联。广大党员失去了统一的指导思想,失去了统一的奋斗目标,就会对党和对社会主义事业失去信心。在“8·19”事变前,就有429万多党员退党。社会上沉渣泛起,各种思潮纷纷登上政治舞台。人们失去了观察问题和辨别问题的是非标准。苏联群众中流传着这样的看法:“现在什么都对,什么都不对。”思想乱,则为和平演变提供了良机。攻心、夺权、私有化,这是和平演变、全盘西化的三步曲。攻心,就是搞乱思想。实行指导思想多元化,就是其最主要的内容。思想搞乱了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苏联的演变是从意识形态开始的。
(三)政治上搞多党制和议会政治
政治上搞多党制和议会政治是戈尔巴乔夫全盘西化的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以所谓多党制取代共产党的领导,以议会制度取代苏维埃制度(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被葬送的直接政治原因。
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制度,属于资产阶级上层建筑。它根源于资产阶级本身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所谓自由、平等原则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体现。无可否认,体现着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关系的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为实施内部调节所能选择的“最好的政治外壳”,就能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因为在执政党与反对党、当权者与反对派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都承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都搞资本主义。因此,无论其人员、机构、乃至称谓不同的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整个资产阶级的权力发生动摇,或者旁落。此外,多党制还可以成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把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纳入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轨道的工具,使之变得对资产阶级统治无害。说到底,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巧妙工具。实行多党制就必须实行议会政治。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实行内阁制或总统制,一般都设有议会。议会是政党发挥作用的主要场所和必争之地。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实质上取得了执政权。资产阶级政府一般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因此,只要实行多党制,资产阶级政治的一整套制度就会接踵而至。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多党制则是完全不适用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产阶级国家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只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产阶级专政是这样一种专政,它是由最后一个剥削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达到无产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它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无产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对国内仍继续进行顽抗的资产阶级所进行的阶级斗争。即便是在资产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要资产阶级的残余势力还存在,只要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还在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滋生出来,只要国际范围内的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还占有巨大的优势,这样的阶级斗争就必然存在,因而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成为必要的。既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为消灭阶级而对资产阶级所进行的阶级斗争,因而它就绝不能实行允许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平起平坐、分享政治权力的制度。如果实行多党制,那么就意味着承认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承认资产阶级政党可以自由地向无产阶级政党争夺执政权。这在国际垄断资产阶级依然强大,两种社会制度、两种意识形态斗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无异是在放弃无产阶级专政,从而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此外,无产阶级专政也要求无产阶级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阶级来掌握国家政权。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分裂将不可避免地瓦解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阶级,无产阶级才能有效地组织国家,并对资产阶级以及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社会势力进行胜利的斗争,并达到最终消灭一切阶级的目的。无产阶级的团结统一,是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来保证的。这就是说,从无产阶级的内部关系来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也不具备实行多党制的条件。如果实行多党制,无疑意味着承认无产阶级的分裂。其结果同样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瓦解。当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产党执政国家政权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有许多经验教训应该加以总结,积极而又谨慎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提高共产党的执政本领。但是,决不能因为共产党执政犯过错误,就要搞多党制,用多党制来制约或取代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事实说明,实行多党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国家政权就有可能丧失掉。
苏联实行多党制,原因很复杂,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互斗争的结果。但作为苏联共产党总书记的戈尔巴乔夫却经历了从拒绝实行多党制到鼓吹实行多党制、再到要当总统不想当总书记,最后到解散苏中共中央辞去总书记职务这样一个渐变过程。
在1988后以前,苏联共产党对政治反对派提出的多党制主张基本是拒绝的。直到1989年1月,戈尔巴乔夫还针对有人提出的苏联需要实行多党制的主张时指出:“苏联的一党制是历史上形成的;谁也替代不了苏共。”但是,由于苏联共产党内的主要领导人没有把坚持共产党领导和主张多党制之间的斗争视为一场异常严肃的阶级斗争,而且认为这两种主张不过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两种不同意见,是见仁见智之争。到了1990年1月,戈尔巴乔夫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立陶宛的一次讲话中表示:“实行多党制并不是悲剧”,“我们不应当象魔鬼怕烧香那样害怕多党制”。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认识原因。戈尔巴乔夫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表现出极度的厌恶,认为社会政治体制的种种弊端都根源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都根源于共产党依靠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因而,革除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弊端,必须从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做起。戈尔巴乔夫主持制定的《行动纲领》明白地讲到:“全民的法制国家排除任何一个阶级的专政,尤其是排除官僚主义的管理政权,它是保证所有公民可以享有参与国家事务和担任任何职务的苏维埃共和国。”把建立所谓的“全民的法制国家”、“多元化的民主政体”奉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这就为实行多党制打开了大门。同时,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也就不可避免地模糊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界限,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官僚专制体制”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失误,就是由于对民主做了区分,拒绝了人类的民主传统。戈尔巴乔夫在《社会主义思想与革命性改革》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彼此接近,正在“实现一体化进程”;坚持已经过时的“两大社会体系的对抗”使“我们对人类多少世纪以来的许多成就的意义显然考虑不够”,而主动排除这种对抗,可以使我们在“更大程度上在社会主义体系范围内利用一体化的好处”。在戈列举的“成就”与“好处”中,就包含有资产阶级民主。否认阶级的民主性,否认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界限为前提来谈论“继承”人类的民主传统,便意味着倒向资产阶级民主。二是反对派的压力。由于戈尔巴乔夫在主张实行“无条件民主化”、“无限制公开性”、“意见多元化”、“政治多元化”等原则,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当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宣传多党制主张时,也不敢反击,只得听之任之。当多党制主张逐步成为一股强有力的社会思潮,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借助这股思潮一步步扩大,而党无力再控制局势时,戈尔巴乔夫又试图通过多党制作为化解日益尖锐的社会冲突、联合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消除社会生活中某种“集权”和“专断”现象的手段,因而完全放弃阶级斗争,使苏共根本无力解决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冲突,结果只能步步退让,直到放弃党的领导地位,接受多党制的主张,给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以合法地位。
由于上述原因,1990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提出:“党的地位不应当依靠宪法来强行合法化。”实际上就是要放弃宪法上无价之宝党的领导地位的条文。1990年3月,苏联第三次人代会修改了苏联宪法的第6条,取消了苏共领导地位的法律保障内容,改为“苏共、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苏共28大通过的《纲领性声明》中提出“要排除任何阶级、国家政党、集团、管理体制的独裁专政”,同一切进步的思想政治派别进行对话和建立伙伴关系,并建立政治联盟。在苏共的新党章中也载明:苏共与其他政党、社会政治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竞争、合作的伙伴关系。这就在政治体制上明确宣告从一党制向多党制转变。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对党提出“进行彻底革新”。1991年7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的《苏共纲领草案》提出,要“对党本身进行彻底革新,重新理解它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党的革新要求以新的立场去理解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党同国家的关系,去选择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党将“为争取民主选举中取得代表资格而奋斗”,党在参与建立国家政权和管理机关时,“愿意与其它党派和组织进行广泛合作,为完成民主改革纲领而结成联盟和同盟”,“在议会的共产党员议员成为少数派的政权机关,他们将采取建设性反对派的立场”,实质上就是成为“议会党”。因此,纲领草案明确提出:党不再作为“工人阶级的政治组织”。
戈尔巴乔夫在鼓吹和实行多党制的同时,在政权建设方面做了一系列所谓“改革”。在党政职能分开的口号下,强调“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为了达到权力的转移,还做了许多组织行政方面的动作。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决定建立一个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为最高苏维埃(即两院制议会)。1989年5—6月召开第一次人代会,戈尔巴乔夫当选为首任最高苏维埃主席。由于人大和苏维埃内部出现一批不同政治倾向的派别,各种意见争吵不休,苏维埃成了“纯粹的议会机构”,对一些重大问题经常议而不决,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1990年2月,戈在苏共中央全会上提出设立总统制问题。同年3月有,第三次人代会决定正式设立总统职位,戈当选为苏联第一任总统。总统被赋予远比最高苏维埃主席更为广泛的权力。这样,国家权力和决策中心就由苏共政治局转移到总统手中。同年11月,戈又提出“改革和加强国家政权委员会,建立由总统直接领导的内阁制。这完全是模仿资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形式。苏共政治局实际上变成了各共和国党中央的联络机构,大批党的领导干部被撤职和排挤,党的领导成员不能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兼职,党的威望大为下降。事实上,这些改革没有周详的完整方案,人代会、总统制以及总统领导下的内阁的建立过程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第二次人代会闭会不到两个月,又匆忙召开非常人代会讨论总统制的问题。总统制从正式提出到完成建制,总共用了不到40天。第三次人代会决定设立的总统委员会,仅仅9个月就被解散,另建内阁制。如此匆忙的变动,难免不产生诸多失误和弊端。又据统计,从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到苏共28大的两年间,苏共中央全会就召开13次。从1989年5月到1990年11月,仅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就召开4次。各委员会的会议也相当多。至于加盟共和国系统的大小会议更是不计其数。在这种政治过热的情况下,各级领导的注意力都集中于政治方面,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实际上被完全搁置。
有趣的是,1991年4月24—25日苏共召开中央全会,主题是“摆脱经济危机的途径”。在短短的一天半时间里,除了戈尔巴乔夫讲话和帕夫洛夫总理的长篇报告外,有32人在大会上发了言。面对危机日益加深的事实,“激进派”和“传统派”都有人提出要求戈尔巴乔夫下台的要求。戈尔巴乔夫提出辞去苏共总书记的职务。但全会多数拒绝了戈的辞职。本来,苏共已经没有管经济的职权了。经济搞不好,完全是总统和政府的责任。但戈要辞去的是总书记职务而不是总统职务。说明戈已经对党不感兴趣了,要的是实权。戈在闭幕讲话中反驳了代表们对他的批评,强调“在目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针是坚持政治中间主义的方向”,“如果有人想恢复宪法第6条发挥作用的状况的话,那么社会是不会接受这种立场的,这将被认为是反改革的构想,是恢复旧制度的动作。”这表明,戈仍在坚持其错误的政治改革路线。
“8·19”事变后,戈尔巴乔夫以苏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没有反对和抵制事变为由,宣布解散苏共中央,并辞去总书记职务,把整个党抛弃。个人宣布解散党是不符合党规党法的。再就其解散的理由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发起事变的人是副总统及总统内阁的一些成员,苏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并没有介入。相反,苏共副书记伊瓦什科在关键时刻给发起事变的副总统出难题,提出要见戈尔巴乔夫。这对于促使戈复出起了不少作用。因此,要解散的应该是内阁,要辞去的应该的总统职务。戈尔巴乔夫强行解散苏共中央,说明已经是苏联共产党最大的叛徒,是党内自己培养的敌人。
从戈尔巴乔夫拒绝接受多党制到鼓吹实行多党制、再到要当总统不当总书记、最后到解散苏共中央,这一逐步发展的轨迹,给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对我国一些主张多党制的人来说,也是一帖最好的“清醒剂”。
(四)经济上稿私有化
苏联经济改革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搞私有化,而且是以乞求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援助为条件的私有化,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当然,在改革的头几年,并没有明确提出搞私有化。但随着改革政策的失误,经济危机的加深,苏联领导人不仅没有正确地总结教训,反而把经济搞不好的原因,除归咎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上层建筑外,还归咎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逐渐形成了这样的经济改革思路,其基本出发点是:认为现在国家集中的资产过多,人民同国有制关系疏远,职工没有主人翁感和积极性,因而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所以要实行国有资产分散化和国营企业私有化,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混合经济”的路子。戈尔巴乔夫1990年9月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上的讲话中表示:“我们走国有资产分散化的路子,实行混合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国营企业、股份公司、合作社、租赁企业,还包括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在内,作为法律上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不提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说:“实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是为了“克服人民同生产资料、同所有制疏远的现象”,“以调动人们的主动精神,鼓励他们的劳动活动和经营活动,广泛地应用科技成果,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出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