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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1:19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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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备忘录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17日)

 一、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达成本协议,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而转让美国制造的亚洲卫星和澳大利亚卫星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有关的敏感技术。双方理解,除第Ⅱ节所述或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中所批准的之外,下述任何设备和技术资料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意通过这些卫星的发射服务获取任何未经许可的专有的技术诀窍。
  本协议规定了澳星和亚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发射所应遵循的安全规则。本协议限定了对美国制造的航天器(包括卫星和发动机)、其配套设备、辅件、元件、零件(以下称“设备”)以及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①以下称“技术资料”)的接触。本协议适用于发射活动的所有阶段,包括在休斯飞机公司(以下称“受托人”)设在加利福尼亚爱尔赛冈多和其它地方的设施中的活动、航天器在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①本协议中,“技术资料”系指:
  1.与设备有关的保密资料;
  2.发明保密命令所包括的资料;
  3.与设备的设计、工程技术、研制、生产、加工、制造、使用、操作、检修、修理、维修、改装和改造直接有关的资料。其中包括,例如,蓝图、图纸、照片、计划、说明书、计算机软件和文件等资料。
  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规程是对受托人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关于发射澳星和亚星的合同中技术控制计划(以下称“休斯-长城计划”)的补充。必须遵守政府间协议和休斯-长城计划。本协议与休斯-长城计划条款之间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如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定有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休斯-长城技术控制计划条款的明确证据,则可中止或撤销该出口许可证。而且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应解释为限制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该许可证采取与美国法律和条例相一致的任何行动。然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该许可证的连续性以及完成该许可证项下的交易。一旦撤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就归还撤销许可证之前已转让的任何设备和资料予以合作。

 二、批准的技术资料
  受托人公布的技术资料仅限于公开范围的资料或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所必需的资料,并限于以下规定的接口资料。
  公布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控制的技术资料只限于下面所规定的接口资料。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事先书面批准,不予公布其他受控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只有下述介绍星一箭对接所需的机械和电气接口要求的接口形式、适应性和功能数据方可公布:轨道要求、发射窗口、重量、重心、飞行包线、动态负载、电源使用一调节、接口过渡锥要求、环境要求、推进剂要求、频率规划,含遥测、跟踪与遥控(TT&C)、安全计划、测试流程、分离特性、地面设备-测试设备和测试-飞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形式(含指派人员协助第三国或第三方)向第三国或第三方转让与卫星或接口系统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

 三、未经批准的技术资料和援助
  未经特别批准的技术资料禁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谋求受托人也不就有关设备(如第一节所定义)和运载火箭设计、研制、操作、维修、改装或修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第二条所述以外的任何援助。任何此类资料的提供或获取,都将构成违反本协议。

 四、接触的控制
  1.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监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留监督休斯-长城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权利。
  对所有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接触将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安全规程训练的美方人员①进行二十四小时控制。在发射准备、卫星运输、对接-分解、测试检查、卫星发射及设备返回美利坚合众国的整个过程中的接触,均应由此类人员控制。
  ①在本协议中,美方人员系指:作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或国民,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移民和国际法,获得在美合法永久居住权并居住在美国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权未经事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受托人,检查由受托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和(或)在位于加利福尼亚爱尔赛冈多的受托人设施中的设备和技术资料。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权使用闭路电视系统和与发射操作及发射安全相兼容的电子仪器,检查并监视含有受托人的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所有区域,包括星一箭对接后发射塔的航天器洁净操作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想通过这些行动影响发射准备和(或)危及发射安全。
  2.出入证管理
  所有人员,含受托人的雇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人员和非美方人员在执行与发射有关的勤务时均须醒目地佩带身分证件。美方人员的证件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指定的美国私营公司颁发,证件须载有持证者的姓名、照片、批准证明和允许进入的区域。
  对在加利福尼亚受托人设施进行与发射有关的工作的非美方人员将颁发颜色不同的临时身份证件,注明“访问者”。证件的颁发由受托人控制。
  进入置放设备和技术资料的设施或航天器和发动机组装、测试、存贮厂房,须持有载明此项工作任务的出入证,且尽可能限制在美方人员范围中。非美方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须由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安全规程训练的美方人员陪同。

 五、卫星准备
  1.星一箭对接
  非美方人员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加利福尼亚受托人的设施中接触(设备和资料),按本文件第四条控制。在设备测试时,仅当对由北京万源工业公司设计的用于星一箭对接的过渡锥进行验证试验时,方可允许非美方人员接近。过渡锥的测试应在与放置航天器的厂房相隔的地点进行。不允许非美方人员观察过渡锥以外的设备测试。
  2.航天器的运输
  航天器及其他设备将由美国人驾驶的在美国注册的飞机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美方人员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进口港登机,担任从进口港到发射场的导航工作。飞行中非美方人员不得进入飞机装货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运送航天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飞机通过中国海关时可予免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受检查。但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官员提供空运清单。美国政府向休斯颁发出口许可证的明确条件是,休斯应保证运送航天器(及有关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飞机不携带任何与发射活动无关的违禁品。向休斯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另一个条件是休斯承诺,该飞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
  万一运送航天器的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事或坠毁,按第六节的回收条款执行。
  3.发射场的准备
  非美方人员可在美方人员监督下进行飞机卸货作业,并将密封包装箱运往发射场的卫星准备区,当卫星(含发动机及所有有关设备)测试和(或)组装准备时,非美方人员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授权人员特许,不得为任何目的进入卫星准备区。
  4.发射塔操作
  由美方人员组装航天器,加注航天器推进剂并将航天器置于整流罩中。装载卫星密封容器的运输车辆,可在美方人员监督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驾驶。卫星在发射塔的发射准备和测试由美方人员操作。一旦星一箭对接后,美方人员将监视对发射塔卫星洁净操作区的进出。

 六、发射失败、延迟或取消
  若发射延迟,须卸下整流罩或接近有效载荷舱或美方提供的设备时,均在美方人员控制或监督下进行。如星一箭对接后卫星外露或从运载火箭上卸下,则必须有美方人员在场。卫星从发射塔运往卫星准备区进行二次对接准备或拆卸返美时,须置于美方控制之下。一旦卫星返回发射塔,美方人员将控制卫星,并重新进行星一箭对接。若发射取消,卫星和设备及技术资料将在美方人员控制下装上在美国注册的飞机返回美利坚合众国。
  若起飞后发射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允许美方人员协助搜索并收回由失事造成的任何及所有的航天器部件及残骸。美方控制的“卫星残骸回收场”将设在发射设施附近。进入该区按本协议第四节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同意将其国民捡到的与航天器有关的所有物品立即归还美利坚合众国,而不以任何方式进行检查或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同意,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卫星事故搜索和回收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七、发射后的程序
  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与发射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含检测卫星的设备和“故障件”,将由美方人员拆卸。此类设备和资料将由在美国注册的飞机运回美利坚合众国。其程序将按第五节(2-4)执行,含海关免验。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美方人员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卫星发射有关的工作的美方人员应遵守中国公布的各项法律及规定。这些人员不得从事本备忘录条款范围以外的或与其相抵触的业务或商务活动,美方人员不应从事有损于发射安全或可能导致中国运载火箭和发射操作技术转让的活动。

 九、争端的解决
  缔约双方对本协议备忘录的执行及解释的争端,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十、生效
  本协议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亚星或澳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的出口许可证已获批准之日生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议上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孙 永 栋           尤金·麦卡里斯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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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发展社区教育,不断提高社区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我部制定了《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现将该试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做好示范区工作。试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
为推动社区教育深入发展,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从我国社区教育的实际出发,在总结以往社区教育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1.区(县、市)党委、政府指导思想明确、认识有高度,定期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之中,加以认真落实。
2.社区教育的管理体制、运行制度健全,并能不断地改革和创新。
3.已建成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三级社区教育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4.积极推进终身教育信息网络的建设,社区数字化学习取得明显成效,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社区教育的管理,以信息化带动学习型社区建设。
5.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活动内容,配备专门场地和具备教师资格的专人为社区内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不得开办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收费培训班。
6.社区教育资源开发和服务程度较高。社区内教育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共享度高;社区内非教育机构教育资源得到较好地开发和利用;社区重视无形教育资源的总结、提炼和利用;社区积极建设学习资源服务圈。
7.已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教育管理者队伍和辅导员(师资)队伍;能定期开展岗前的转岗性培训和在岗的提高性培训。
8.保障社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区(县、市)财政按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2元标准设立社区教育专项培训经费,并落实到位;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经济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经费的投入。
9.区内各类社区教育协调发展。全年接受社区教育服务的社区成员占全体成员的比例,东部地区达50%以上,西部地区达30%以上。城市社区,登记在册的下岗待业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50%以上。农村社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率达30%以上,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培训率达到50%,社区教育机构有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场所和主题教育活动,未成年人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比例不低于50%。
10.注重社区教育机构能力建设,积极开发具有社区教育特点的课程资源,力求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区成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11.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力度大,进展快,创建率较高。学习型党政机关创建率达80%;学习型社区创建率,东部地区达70%,中西部地区达50%。
12.社区成员对社区教育的认知和评价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知晓度、认同度达80%以上;对接受社区教育服务的满意率达70%以上。
13.社区成员终身学习理念和社区归属感有明显增强;社区成员精神生活质量和环境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改善;社区和谐稳定,文明程度较高。

14.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1
领导

管理
(16分) 1.1认知理念 1.1.1区(县、市)、街道(乡镇)领导对社区教育内涵,及其开展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有清晰的认识。(2分) 2分
1.2发展规划 1.2.1区(县、市)、街道(乡镇)均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规划之中,并加以认真落实。(2分) 2分
1.3管理体制 ★1.3.1区(县、市)、街道(乡镇)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的社区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并有专人负责。(2分)
1.3.2 实行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2分) 4分
1.4制度建设 ★1.4.1建立并实施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责任目标制度、会议制度、资源共享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度、经费投入制度、评估检查制度、激励制度等,并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范围。(4分)
1.4.2注重档案建设,形成规范齐全的档案资料。(2分) 6分
1.5宣传动员 1.5.1通过多渠道,采取多形式向社区成员宣传社区教育和终身教育思想。(2分) 2分
2
条件

保障
(24分) 2.1基地与网络建设 ★2.1.1已建成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三级社区教育系统,区(县)建立社区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街道(乡镇)建立社区学校、市民学校或未成年人活动站,居(村)建立社区教育机构、市民学校分校或儿童活动乐园。(5分)
2.1.2积极推进终身教育网络建设,建有网络学习平台,社区数字化学习取得明显效果。(2分) 7分
2.2资源开发和服务 2.2.1社区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等积极向社区开放,为社区教育服务。(2分)
2.2.2社区非教育机构教育资源得到较好地开发,为社区教育服务。(1分)
2.2.3社区重视无形教育资源的总结,提炼,作为社区教育宝贵资源。(1分)
2.2.4社区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学习资源服务圈。(1分) 5分
2.3经费保障 ★2.3.1区(县、市)财政一般按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设立社区教育专项培训经费,并落实到位。经济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3分)
2.3.2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1分) 4分

2.4队伍建设 2.4.1已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懂得社区教育,专兼职结合的社区教育管理队伍,街道(乡镇)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3分)
★2.4.2有一支相对稳定、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结合的社区教育辅导员(师资)队伍,街道(乡镇)建立社区教育辅导员小组;(3分)
2.4.3制定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规划,开展社区专职教育人员转岗前的转岗培训和在岗的提高性培训,培训率达90%以上。(2分) 8分
3
教育培训 与
学习活动
(20分) 3.1教育培训活动 3.1.1东部地区,全年接受社区教育的社区成员达全体成员的50%以上;中西部地区达30%以上。(2分)
3.1.2城市社区,登记在册的下岗待业失业人员培训率达70%以上;或农村社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率达30%以上。(2分)
3.1.3城市社区,登记在册的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率达50%以上;或农村社区,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培训率达50%。(2分)
3.1.4注重对社区各类人员心理疏导和调适的教育培训(2分)
3.1.5注重向社区家长进行科学育儿和家庭教育的培训辅导。(2分)
3.1.6注重向社区内儿童开展各种活动(2分) 12分
3.2学习型组织的创建 3.2.1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力度大、进展快、创建率较高;(3分)
3.2.2学习型党政机关创建率达80%左右;(2分)
3.2.3学习型社区创建率,东部地区达70%,中西部地区达50%。(3分) 8分

社区
教育
成效
(20分) 4.1社区成员的认知和评价 ★4.1.1社区成员对社区教育的知晓率、认同率达80%以上;(5分)
★4.1.2社区成员对接受社区教育服务的满意率达70%以上。(5分) 10分
4.2社区成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4.2.1社区成员的社区归属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性、扶贫帮困、参加公益活动等公民素质有较大的提高。(2分)
4.2.2社区成员终身学习观念有明显增强,求知欲有明显提升。(2分)
4.2.3社区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含量明显提高。(1分) 5分
4.3社区发展和成员生活质量的提升 4.3.1推进了“文明社区”、“安全社区”、“健康社区”、“生态社区”、“数字社区”等各类创建工作。社区文明程度有较大提高,获省(市、自治区)级及以上“文明社区”称号。(2分)
4.3.2社区和谐稳定,各类案件发生率下降;(1分)
4.3.3社区成员的精神生活质量和环境生活质量有了改善。(2分) 5分

5
特色

创新
(20分) 5.1特色 ★5.1.1注重社区教育课程和活动的研发,已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课程及活动资源。(5分)
5.1.2注重社区教育特色建设,已打造出有关项目、载体、平台等方面特色品牌。(5分) 10分
5.2创新 5.2.1注重社区教育问题研究和实验探索,已产出具有创新价值的实验研究成果,指导社区教育新发展。(5分)
★5.2.2注重社区教育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教育教学、督导评估等方面改革创新,成效较为显著。(5分) 10分


说明:
1. 本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37个组成,其中有★号的三级指标为核心指标,共9个。
2 本评估指标总分为100分。若评估分值满90分,且核心指标优秀,则获得示范区的备选资格。
3. “全年接受服务的社区成员达全体成员的50%以上”(3.1.1指标),这是《国标》规定的时间范畴内的基本要求。这里讲的“服务”,是指本社区所提供的社区教育服务,不包括社区成员未利用社区上述服务,而进行的自我活动和自主学习。
4. “社区成员接受服务的满意率达到70%以上”(4.1.2指标),这是《国标》规定的一项基本指标。这里讲的“70%以上”,是指“接受服务”的社区成员的百分比。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2005年8月18日

高检会〔2005〕2号

  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教育系统某些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招生录取等方面出现了贪污贿赂、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公正配置,损害了教育系统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要在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联系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做好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教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举案说法,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教。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方法对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教化功能,必要时双方可以共同组织培训班,进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围绕重点环节、部位和岗位,从源头上强化预防工作

  要围绕教育系统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环节和部位,开展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检察机关要及时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统计数据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研究可能发生问题的风险和疏漏,必要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沟通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紧密联系的政策、改革措施。

  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教育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应当注意听取教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研究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协调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当前,双方要针对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招生录取以及内部财务管理等重点岗位和环节,共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办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注意探索和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揭露犯罪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切实抓好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揭露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教育系统某些环节和部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教育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相关教育部门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健全内控机制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研究犯罪心理形成轨迹和发案原因、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做好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回访,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发案单位要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在30日内回复检察机关。

  各地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可按此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